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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外资并购国有企业已经全面展开,在外资并购国有企业过程中,如何保障被并购国有企业职工的利益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现阶段,由于我国对被并购国有企业职工利益保护的法律存在一定的缺陷,出现了大量侵害职工利益的事实,原因主要有外资企业追逐最大利益,地方政府官员追求短期利益,国有企业机制转变不到位和职工利益保障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因此,应加强外资企业的社会责任,建立政府业绩新的评价机制,加强社会保障,健全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立法,从而将侵害被并购国有企业职工的利益减少到最小。 相似文献
42.
论公民环境权及其法律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史玉成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2,4(4):80-83
公民环境权是一项新型基本人权,应该成为法律上的权利和公民实有权利。从其内容体系和性质分析,公民环境权是一种复合型权利,兼具公益性和私益性双重属性。 相似文献
43.
通过私力救济实现正义——兼论报应正义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司法不一定导向正义 ,通往正义之路也并不必经司法之途 ,本文针对法律和司法中心主义的流行观念 ,论述了通过私力救济实现正义。对正义理论中未受重视的报应正义 ,本文也作了较全面的引导性学术重述 ,并对现有观点提出了不同意见。 相似文献
44.
频频发生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给矿工的生命、健康造成了极大损害,受害矿工却只能获得极少的民事赔偿。本文认为,造成实践中损害与赔偿极不对称的原因在于相关制度的短缺,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与司法最终救济的缺失导致了受害矿工不能获得充分合理的赔偿。文章分析了受害矿工民事权益救济的现状,指出了其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最后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45.
《村委会组织法》正式实施以来,各级地方尤其是省级有关乡村治理的地方立法也得到了长足的进展,到2003年初,各省份基本完成了有关乡村治理的地方立法工作,形成了比较健全的乡村治理的法制体系。在相关法制建设规范下,我国乡村治理活动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与乡村治理的实际状况相比,有关法制建设在一些方面仍显相对滞后,对此要进行不断改进和完善,以满足乡村治理的实际需求。 相似文献
46.
吴继承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5,(1):72-76
搜查是一种重要的侦查措施,它直接威胁着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利益,所以搜查必须受到限制。搜查因搜查的种类不同而有不同的限制。搜查程序启动前的限制是通过配置搜查权、明确搜查权的主体来实现的,而搜查程序的限制是根据搜查强制的程度不同,通过设定不同的的法定条件来实现。非法搜查救济包括积极性救济和消极性救济。积极性救济指的是在非法搜查过程中被搜查人员用来对抗非法搜查的权利;消极性救济是指非法搜查程序结束以后产生的结果处理问题,包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非法搜查的责任。 相似文献
47.
一、英国保释制度的实践和理念 保释制度起源于英国,指被逮捕或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交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后暂时被释放,保证其在开庭审判时能按时出庭的制度.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享有的一项权利.作为一项权利,保释制度在英国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形成发展过程,取得了许多成功经验.英国保释制度的确立有两个重要阶段.第一个阶段在警察局.早期英国设立巡回法庭审理部分案件,但在案件递交法官前须等待一段时间,这有点浪费司法资源,于是就赋予警察自由裁量权,由其决定在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情况下是否释放犯罪嫌疑人.第二个阶段在治安法庭.当警察拒绝犯罪嫌疑人的保释要求时,治安法庭的法官对犯罪嫌疑人的要求再进行一次审查.检察官必须把案件情况告诉法官,并就是否适用保释提出意见.法官具体审查后决定是否允许犯罪嫌疑人保释.一般情况下法官同意保释的,保释决定公开做出.若拒绝保释的,法官必须详细记录拒绝理由.犯罪嫌疑人有权就拒绝保释决定向巡回法院或高等法院上诉.在这两个阶段,律师可以介入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1679年<人身保护法>颁布,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保释制度.十九世纪时,保释决定被确认为一项司法决定,法院在决定保释过程中具有独立性.1976年<保释法>明确规定保释制度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一项权利. 相似文献
48.
根据合同法基本原理,依法成立的合同即受法律的保护,无论在履行期后还是在履行期前都应如此。当事人在履行期届至后违约,即实际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这是通常意义的违约救济;如果当事人在履行期前拒绝履行或不能履行,法律也同样应给对方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救济,这就是起源于英美法、独具特色的预期违约制度。 相似文献
49.
权利思维方式作为一种法律的思维方式,其内在的逻辑理路强调权利的合理性优于权利的合法性;权利的现实性优于权利的理想性;权利的实现优于权利的救济;权利的保障优于权利的设定;实体的权利与程序的权利并重. 相似文献
50.
房屋双重买卖中,房屋所有权的取得独立于双方签订的债权合同,其发生以物权的公示为要件,办理产权登记的买受人才取得房屋所有权。但两个订立买卖合同的债权行为的效力并不受成立先后的影响,买受人都享有对出卖人的请求权。所有权未实现的买受人均可主张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特定情形下的买受人可主张侵害债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和债权人撤销权。我国应当借鉴大陆法国家的经验,建立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以从根本上控制房屋双重买卖的发生。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