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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试论劳动合同违约金存在的法理基础及法律性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罗财喜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6,8(5):31-32
随着劳动合同违约金条款的普遍使用,因违约金条款所带来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社会对劳动合同违约金存在合理性及法律性质颇有争议,本文就此问题作一粗浅探讨,以期更好完善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 相似文献
2.
违约金诞生于罗马法,至今理论界仍存在很大分歧,这集中表现在两大法系对惩罚性违约金的态度上。我国合同法第114条对违约金性质做了专门规定,但在理论上依然有一些问题引发争论。如何吸收两大法系的经验,及时完善我国违约金制度,避免国际贸易中的合同条款因违背各国的国内强行法而无效,实有必要对各国违约金的性质进行比较研究。 相似文献
3.
某企业因经营不善,亏损严重,职工工资无法兑现,1999年1月该企业便与20余名职工签订了格式相同的合同,合同约定:“企业将门而承包给职工,由每名承包者给企业每年缴纳1000元的承包费,从承包之日起,企业不再给承包门而的职工发工资,由承包者自己投资经营,承包期限为2年,即1999年1月至2001年1月。 相似文献
4.
2004年5月,李某和张某到公证处申请办理房屋买卖意向书公证,双方约定:李某同意将房屋(该房性质为经济适用房)转让给张某,转让价为人民币8000元/平方米,待该房屋按政策规定可以转让后,双方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违约,违约方承担违约金人民币十万元整. 对此类意向书能否公证,业界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不能公证,因为这只是一份意向书,并不是正式的合同.买卖合同的标的尚未实际取得,而对尚未确定的标的是不能订立合同的,当然也就不能公证;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可以公证.因为意向书也是一种合同,其标的不是房屋,而是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因而可以公证。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因为意向书是预约的一种形式.而预约是相对于本约而言的一种独立的合同,预约的标的是订立本约的行为,而并非本约的标的,对预约进行公证.即是对合同进行公证.这符合办证要求,应可以公证。 相似文献
5.
北京市读者李先生来信询问:我与一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3000元,同时规定违约责任,如果单方提前解除合同须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 相似文献
6.
一、引论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违约金性质是补偿性还是惩罚性,抑或补偿性与惩罚性兼而有之?不同的认识会带来不同的适用结果。目前,我国有关权威部门将《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所规定的违约金,无一例外的解释为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性质,即认为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是补偿性的规定,第三款是惩罚性的规定。笔者仔细推敲,觉得这一观点似有疑问,现结合一案例探讨之。 相似文献
7.
违约金具有赔偿性和惩罚性双重属性 ,其责任的确立是否以实际损害和当事人的过错为要件 ,因违约金类型的不同而不同。对于违约金与损害赔偿及定金的关系是否可以并用 ,也应区分不同性质而作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8.
本文以案例为切入点,探讨合同当事人自由约定违约金过高问题,指出并分析审判机关对于过高违约金进行调整时,在违约金基数的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违约金比例的确定、忽略了违约金的担保功能等几方面的错误,最后提出了参照民间借贷关系对过高违约金进行调整的建议. 相似文献
9.
侵权损害赔偿以完全赔偿(填补损害、全部赔偿)为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在一般情形下确实合理,但适用于较特殊的个案,可能导致不公。既有研究虽从不同角度对完全赔偿原则的僵化适用有所认知和反思,但无法一般性地指导实践、满足实践需求。有鉴于此,为实现对人的终极关怀,引导民众的行为,应酌减侵权人责任,缓和完全赔偿原则,从而突破全有或全无、非此即彼极端思维之禁锢,为实践提供一般性指导,以公平、有效地解决纠纷。缓和完全赔偿原则之指导标准应以生计酌减和公平酌减为限,且应由司法机关在个案中予以具体适用。 相似文献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