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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122.
斗智不斗勇 在老范的坚持下,这些年来,南天一花园在激烈的维权过程中从未贴过标语,也从不曾游行静坐。不过,不激进并不代表不作为,“因势利导”的维权策略才是范国振得以在业主维权领域享负盛名的重要因素。 相似文献
123.
行政不作为是一种违法的行政行为,其法律责任包括宪法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类。本文认为借鉴民法学界关于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结合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的特点,行政不作为的行政责任的归责原则应该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赔礼道歉、承认错误,被通报批评,履行行政作为义务,行政赔偿;行政公务人员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有赔礼道歉、承认错误,接受批评教育,被行政追偿,行政处分。行政不作为构成犯罪的,有关行政公务人员应承担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24.
幸运地被选民“相中”时下,选民对某些人大代表“不作为”现象指责颇多,如“举手代表”“代表代表,会完就了”等,感觉人大代表离自己的距离很远,自己选出的代表从未谋其面、闻其声,欲通过人大代表反映问题、解决问题那是没有的事。能像姚秀荣、姚立法、冯有为、吴青等积极为基层群众鼓与呼、认真履行代表职责的更是凤毛麟角。但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的选民,一提起周玉菊代表,都会不约而同地竖起大拇指说,还是自己经过认真投票而选举出的人大代表更贴近老百姓,更愿意为老百姓说话。周玉菊,双凤桥街道沙坪中学的一名普通教师。谈到她的当选,还要从2002年3月7日说起。 相似文献
125.
近日,湖北省发改委对鄂州市小水泥企业关闭情况进行暗访时发现,有些地方政府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存在着严重的行政不作为现象。为提高威慑,该省决定对小水泥、火电、化工、造纸等整治不力的市州,其政府主要负责人将被追究责任,且不得升迁、异地调动(8月9日《长江商报》)。 相似文献
126.
刑法严格责任制度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周胜照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7,(Z1)
严格责任制度可以提高诉讼效率,及时惩罚和预防妨害公共利益的犯罪,但是它也可能使无罪过的人受到刑罚处罚,这是对刑法正义的偏离。我国刑事法及其理论和英美法系国家相比,具有较大的区别,我国不能盲目地引进英美法系的刑事法律制度或刑法理论,而应加强行政立法和民事立法,以保证维护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相似文献
127.
不纯正不作为犯是犯罪论危害行为部分的一个特殊理论范畴,因其犯罪构成的特殊性,对其认定及处罚须适用以作为为构成要件形式之刑法分则条文的规定,故历来备受争议。从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出发进行分析是理清不纯正不作为犯诸多问题的关键。 相似文献
128.
“廉洁高效”四个字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政府机构设置、行政管理水平、人员素质、办事程序和工作绩效优劣的最终标尺。“反腐”不但要“倡廉”,还要“促效”———提高行政效能,防止行政“不作为”。尤其在当今社会发展日新月异,国际经贸往来日趋频繁,知识信息交往迅猛增加,生活工作节奏愈来愈快的大背景下,作为充当社会管理者角色的政府更应“提速”,而行政“不作为”则是影响政府提速的“限速器”。时下,行政“不作为”呈蔓延之势,不少公民在办证、审验、打官司、申请执照等方面与行政机关打交道时,常常遭受到“脸难看、话难说、事难办”和推诿、拖延、扯皮等行政“不作为”的困扰,百姓对此深恶痛绝。有人甚至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说,政府部门行政“不作为”是一种比贪污受贿更可怕的腐败。吴官正同志在中纪委二次全会的报告中指出:2003年要以发生在老百姓身边的、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为重点,“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基于此,在本期“热门话题”中,我们选取行政“不作为”这一影响面广、为害甚烈的“顽疾”,把脉会诊,共同开出根治的药方。 相似文献
129.
论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类型及其适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以往刑法理论对如何理解并适用不真正不作为犯问题的探讨 ,主要局限于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上 ,并导致不真正不作为犯与犯罪论体系和罪刑法定主义之间存在矛盾。从犯罪构成要件的角度看 ,不真正不作为犯作为义务之未规定 ,属于立法者未能详细地描述出的构成要件要素 ,它需要法官在适用时根据法律解释原理予以补充 ,在构成要件构造上它属于开放性的 ,是一种与封闭的构成要件类型的作为犯具有相对意义及同等可罚性的犯罪类型。它与犯罪论体系以及罪刑法定主义之间均不存在矛盾。不真正不作为犯之作为义务的未规定不属于法律漏洞 ,对之应以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适用之。 相似文献
130.
违约责任与风险负担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是共同处理标的物毁损灭失案型的两项不同制度。在我国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实现了由过错责任向严格责任转化的情况下,风险负担制度的内涵与适用范围应作相应的调整。违约之际风险负担的处理涉及到这两项制度的协调与配合的复杂关系。在履行迟延期间标的物毁灭时,原则上应使违约方当事人承担风险。对质的不完全履行之际的风险负担问题,国际公约、各国或各地区立法不一,对我国现行法律进行体系解释可知,当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由出卖人承担风险,否则则由买受人承担风险,不过,买受人仍享有违约救济权。在违约之际的风险负担问题上,我国现行法律还存在若干漏洞,应予填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