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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论义务及其与权利的本质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郭道晖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1(5):82-87
界定法律义务不能孤立地就义务谈义务,而要从权利与义务的整个关系链条、从法的整体上去把握。法律义务是一种法定约束;权利一经法定,就是对权利的范围与自由度做出规限,即隐含着不得超越界限的义务。权利与义务是构成法的统一体,这同说“权利义务是统一的”的命题有所区别。后者只是说明二者自身相互依存,对立统一;前一命题则突出权利与义务是法和法律的整体构成上的两个必具元素,舍一不可。就法的本体而言,不能单纯以权利或义务为本位,权利义务都属于法的本质范畴,它们之间是本质内容与本质形式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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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5,(23)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维护客运市场的正常秩序及广大乘客的根本利益,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和客货运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5]28号)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现就城市公共汽车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从事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经营企业所属的城市客运车辆,并同时承担下列公益性义务的,免征公路养路费:(一)荣誉军人、残疾人和7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 相似文献
95.
《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2,(20)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府同意市地税局拟定的《重庆市个人房屋装修税收征管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个人房屋装修税收征管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1]73号)同时废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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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论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虽仅为订立保险合同的基础 ,却关系到保险之命运 ,故极为重要。作者认为 ,告知义务的根据应从技术和制度两个层面去认识 ;告知义务人不以投保人为限 ,尚应包括被保险人 ;告知义务的履行时间包括合同订立时、条款修改时、合同复效时 ,而对履行方式则无特殊要求 ;对告知范围的界定则应采书面询问主义模式 ;告知义务的违反须具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对保险人解除权的行使应以除斥期间加以限制 ,保险人解除权可与撤销权相竞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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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2001年12月13日第5版刊登杨传国同志《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诉讼时效应从权利发生之日起算》一文,该文认为,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说明债权形成之时,债务人就有履行债务的义务,若不履行,即证明债权人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故诉讼时效应从权利发生之日起算。对此观点,颇值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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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信赖原则在中日交通肇事罪中适用之比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信赖原则作为一种典型的分配注意义务的原则,在过失责任的认定、分担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其存在发展亦有坚实的理论和现实基础。本文对信赖原则在中日交通肇事罪中的适用进行了比较,认为在司法适用中两国的差异是比较大的:在日本,信赖原则的适用与否及如何适用是由法官做出判断的;而在中国,信赖原则的适用则依赖于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