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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
仲裁地通常由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鹿特丹规则》则规定对承运人提起索赔的一方可在仲裁协议约定地点以外的特定地点提起仲裁,“法定”仲裁地规定由此产生.从《鹿特丹规则》规定“法定仲裁地”的目的出发,对《鹿特丹规则》“法定仲裁地”规定加以详细剖析,指出其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遭遇的障碍.鉴于“法定仲裁地”规定系《鹿特丹规则》的选择适用内容,中国没有必要立即将其引入国内法,而应当在仲裁法中构建仲裁地制度和临时仲裁制度,为其将来在中国的实施作准备.  相似文献   
942.
正在现今的电信领域,有关智能移动设备的专利战层出不穷,而掌握到其中的标准必要专利就相当于占领了竞争的制高点,滥用标准必要专利权可能会引发与市场公平竞争之间的冲突和矛盾,本期封面故事将为读者深度解读标准必要专利与反垄断法的互动。在专利诉讼中,向法院寻求禁令通常是一种合法救济方式,但如果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已经做出以FRAND原则许可其专利的承诺,并且相对方愿意达成许可协议,此时基于标准必要专利寻求禁令就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欧盟对此问题确定了"安全港原则",  相似文献   
943.
吕斌 《法人》2014,(1):36-37
正"对赌协议"的效果、合法性、有效性,各界一直在探讨,尽管其存在的价值值得肯定,但具体的操作方法还有很多需进一步完善之处长期以来,"对赌协议"都属于投资市场一个隐蔽的话题。对于很多专业投资机构来说,投资的目的毫无疑问是为了获取回报,而对于被投资方来说,获得企业发展所需的宝贵资  相似文献   
944.
彭飞 《法人》2014,(6):52-53
正《公司法》的修改和上海自贸区的提出是规制缓和的表现,而反垄断法和反商业贿赂则是规制强化的体现。面对规制缓和与规制强化的双重现象,公司法务如何做到提前预防,防患未然,尽量避免亡羊补牢悲剧的发生?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中央提出要继续简政放权,不断开放市场、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凡是市场能办的交给市场,凡是社会能办的交给社会,凡是地方政府能办的交给地方"。脱离法律改革的经济改  相似文献   
945.
吕斌 《法人》2014,(9):39-40
正《反垄断法》实施短短六年,不足与瑕疵在所难免,外界应该看到该法对于市场的积极意义与日俱增,而反垄断执法的独立性、公正与透明,尚需时日近期,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密集采取反垄断行动,引发了各界关注,由于8月1日恰逢《反垄断法》实施六周年,很多人将此轮反垄断与《反垄断法》六年节点联系起来,认为是中国反垄断立法与执法进一步成熟的标志。  相似文献   
946.
论PE“对赌协议”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谢浩然 《时代法学》2014,(3):109-114
PE"对赌协议"作为一种新兴的、有利于我国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方式对于投融资双方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价值和意义。我国尚缺乏对PE"对赌协议"进行界定、调整和监督的明文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海富投资案中对相关问题的裁判也还有值得商榷之处,所以,结合PE"对赌协议"的特性和特征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调整和监管势在必行。而且,对于"对赌协议"中的补偿标准,只要是不超过PE投资方的非股权投资款本金的补偿都是公平合理并可以接受的;而对于"对赌协议"中的有限免责条款,除可以由投融资双方在协议中加以约定外,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可以设定一种浮动比例的计算公式,或是为融资方在免责情况下所应补偿的金额设定一个合理的范围。  相似文献   
947.
两岸知识产权争端包括两岸政府间因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或者法律差异所发生的公法意义上的争端以及两岸私人之间就知识产权权益发生的私法意义上的争端。就公法性争端而言,《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约定以协商方式解决,但未来ECFA项下争端解决协议亦可通过“自适用范围”条款将两岸构建的争端解决机制应用于知识产权合作保护协议中,通过递进或综合采用协商、调解、仲裁方式,运用政治及法律方法解决。WTO 争端解决机制亦适用于两岸之间就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产生的公法性争端。就私法性争端而言,两岸于协议中建立的执法协处机制与两岸现有的司法及仲裁方式共同构成两岸知识产权人权利之行政和司法保护方法。两岸间应进一步就两岸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式进行管辖权、法律适用等问题的协调,同时重视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私法性争端。  相似文献   
948.
环境贸易措施是一种为促进环境目标而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自加入WTO以来,我国产品出口所遭遇到的环境贸易措施与日增多。通过梳理包括GATT1994、TBT协议、SPS协议在内的WTO法律规则和分析WTO争议解决机构裁定的涉及环境贸易措施的案例可以发现,在采纳生产方法/产品二分法的前提下,一项环境贸易措施对采用不同方法生产的"相同产品"进行区别对待将违反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和第11条禁止进口限制,此时环境贸易措施的合法性取决于其是否落入GATT第20条(b)、(g)两款规定的一般例外;TBT协议下的技术法规需以第2条第4款规定之国际标准为基础方为合法,而SPS协议下的SPS措施需满足以第5条第1款规定之风险评估结论为基础方为合法,除非符合第7款之例外。虽然WTO裁定结果在个案中呈现很大的不确定性,但未来总的趋势仍是重视环保价值、限制单边措施。我国作为国际重要贸易成员应当积极推动WTO为环境贸易措施的合法性做出必要限制。  相似文献   
949.
利用技术性贸易壁垒构建贸易防护体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邢健 《北京观察》2004,(5):50-52
技术性贸易壁垒成为贸易保护的最好武器 技术性贸易壁垒范畴分为广义和狭义.狭义是指世贸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规定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广义的还包括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措施、包装和标签及标志要求、绿色壁垒、信息技术壁垒等.  相似文献   
950.
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制度的基础,仲裁协议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期待快速解决争议、降低诉讼成本的意思表示。但我国《仲裁法》自1995年颁布之时,就受到了多方面的制约,有些方面已成为制约仲裁制度完善发展的法律障碍。《仲裁法》的修改应本着尊重当事人自治的原则,取消对仲裁协议内容僵化的要求,确立临时仲裁的法律地位,尊重仲裁管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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