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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国际商事争议可仲裁范围的扩展趋势之探析——兼评我国有关规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20世纪70、8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商事争议愈益增多,各国对仲裁支持的力度也在加大,因此各国有关仲裁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国际商事争议可仲裁事项的限制日益减少,国际商事争议可仲裁范围正呈现出不断扩展的趋势。与此扩展趋势相适应,我国国际商事争议的可仲裁范围亦日趋宽泛,但有关法律规定与此尚欠衔接,故应从立法技术和内容方面加以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112.
进入21世纪后,越南吸收世界范围的改革经验,并突出东盟特色,对其投资条约进行了改革,成就显著,但改革的系统性、均衡性、发展性尚有欠缺。中越投资条约或需如是完善:及时终止两国1992年双边投资保护条约及其“日落条款”,明确最惠国待遇条款不适用于第三方条约中的程序及实体性规定,以增强系统性;及时回应投资仲裁实践暴露出来的新问题,扩大投资仲裁庭可受理的投资争端范围,以求取均衡性;为东道国和投资者均设定推动可持续发展的条约义务,以培育发展性。 相似文献
113.
合并仲裁比较研究及我国合并仲裁制度的立法设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晓声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6(3):69-71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出现了合并仲裁的问题。不同的价值取向导致对待合并仲裁的态度并不一致。我国应当建立起合并仲裁制度,但出于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便于裁决执行的考虑,合并仲裁应当仅仅包括合意合并仲裁。 相似文献
114.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逐步推进,以劳动力市场为中心的劳动体制改革在不断地深化与发展。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建立、变更和解除正在逐步转向由市场机制调节。劳动关系的主体与内容在变化,不同所有制中的劳动关系在发展,各种调整劳动关系的手段在转化,这一系列的变动导致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增加。《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颁布实施,使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有法可依。正确处理劳动争议,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定。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在长期的实践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这种体制在实践中也暴露了它的不足。 相似文献
115.
略论国际商事仲裁的优势及其实现途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邓杰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1,(4):26-30
与国际民事诉讼相比 ,国际商事仲裁的优越性表现在其所具有的自主性、专业性、灵活性、经济性、保密性以及国际性等方面 ;其局限性则表现在仲裁庭权力的有限性以及仲裁公正的不确定性等方面。要充分实现国际商事仲裁的优势 ,完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应从三个方面着手 :树立正确的仲裁理念、制定完善的仲裁规范 ;提高相关人员的仲裁意识。 相似文献
116.
117.
118.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解决制度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该制度的实施对落实“污染者付费、损害者担责”原则具有重要意义。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以来,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已经逐步完善。但是,仅依赖以磋商和诉讼为基础建构的二元纠纷解决制度难以满足不同类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的需要,并且该制度用于办理标的额较小、事实理由比较单一的案件也有浪费司法资源之弊。因此,应以《仲裁法》修订为契机,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仲裁解决制度,为后续强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提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效率提供制度支撑。 相似文献
119.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3)条对岩礁“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经济生活”之规定,语意模糊。南海仲裁裁决对此条款的解释及适用更是极具争议。本文依据条约解释规则,从科技运用活动影响岛礁法律地位的视角来发现裁决的问题。裁决并未使用“动态解释法”来解释“不能”的含义,遂忽视了科技进步对岛礁客观能力的积极影响。裁决错误解读“自然形成”的通常意义及上下文,将“自然”条件延伸适用于岛礁的“维持”阶段,排除了外来技术作为“维持”的方法。裁决用《公约》文本找不到的材料推导出条约之目的,忽略“奖励”沿海国以科技发展实现对岛礁的最大化开发也是目的之一。裁决中“接近人类居住能力的界限”不采用人类最低居住标准,无视欠发达国家人民的居住状况,所谓“大规模人为改变”的条件也无法普遍适用。裁决无视任何具有岛屿的国家竭尽所能地运用科技改善岛屿居住条件、维护环境、防止侵蚀和淹没的事实。如此违反条约解释原则、背离现实及国家实践的裁决解释与适用,不具有良好的事实及法律根据。 相似文献
120.
本文分析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关系,剖析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面临的问题,从统一仲裁与诉讼的受案范围、完善诉求不一致裁审衔接机制、顺畅衔接裁审证据规则几个方面入手,重点探讨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完善的优化方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