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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薛晶晶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5(1):109-110
公证机关对遗嘱进行公证是我国继承法中规定的五种遗嘱形式之一。公证遗嘱应到公证机关依法定程度进行,在内容上不得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司法实践中遗嘱公证书生效时进行继承权公证的问题还有待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222.
梁仕华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141-144
特留份制度源于罗马法对遗嘱自由的限制,对维护家族伦理关系和社会利益有积极作用,亦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地区继承立法的大势所趋。澳门特留份制度立法比较完善、颇具特色,对我国内地立法构建特留份制度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223.
值此我国《继承法》正被立法机关修订之际,特对我国公证遗嘱适用的效力位阶进行考察研究。确定我国公证遗嘱适用效力的位阶,应当以现代私法追求的"正义、自由、效率、人权保护"等价值观和"以人为本"的目标为引领,结合当代中国民众继承习惯调查反映的民众对遗嘱形式的主要选择意愿,建议修改我国公证遗嘱适用的效力位阶之立法,以期彰显21世纪中国《继承法》具有的时代性、进步性特征,实现我国遗嘱形式效力立法的现代化。 相似文献
224.
陈兴良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15(4):30-47
过失犯是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具有不同于故意犯的构成特征。我国刑法学中的过失论是从苏俄引入的,其特点是以法条关于过失犯罪的规定为中心进行注释性论述。随着将过失的本质确立为违反注意义务,我国的过失理论最终完成了从苏俄刑法学话语到德日刑法学话语的转变,由此而使我国刑法中的过失理论获得了生命力。在过去三十年间,我国对过失犯的研究从以法条规定为中心到以违反注意义务为中心,经历了一个过失犯理论的全面提升,而这一过失犯论的演变过程,也正是从苏俄刑法学到德日刑法学的转型过程。也正是在这一过程中,德日的业务过失等过失犯理论逐渐被介绍到我国刑法学界,并被我国刑法学所吸收。 相似文献
225.
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前来公证机关申请办理遗嘱公证的人日益增多.由于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遗嘱公证的多是年老体弱的老年人,他们对身后家庭财产的处置都带有主观意愿,当遗嘱生效时,没有获益的家庭成员往往对遗嘱公证程序的合法性提出质疑,从而引发纠纷.因此,公证机关在办理的遗嘱公证时,如何保证所办理的遗嘱公证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226.
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作出的处分自己财产及安排与此相关的事务并于其死亡后才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法律规定,公民可以自己书写遗嘱,也可以请别人代为书写,即代书遗嘱。为了确保代书遗嘱的真实性,法律对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但审判实务中,立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由于缺乏对遗嘱方面法律知识的了解,导致所立遗嘱无效的情况较为常见。 相似文献
227.
自古以来,县级政权是联系中央与地方的桥梁,是中央政府在基层社会中的全权代表。古代的县衙就像是一座小朝廷,政务繁杂,举凡行政、财政、司法、治安、民政、教育、民俗教化等,县级长官无不亲力亲为。因此,古代县官作为最亲近百姓的朝廷命官,常被形象地称为"父母官""亲民官"。北宋建国之前,曾经历了两百多年的地方分权和割据混战,尤其五代时期,53年间更换了五朝十八帝,地方治理问题百出,突出表现为基层县官不受重视,县政陵替不治。 相似文献
228.
白贵秀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3):81-84
重庆市政府推行“政府立法回避制”,是为了避免政府部门利用立法这一特权将部门的利益“法制化”,但这一制度架空了《立法法》授权政府立法的本意,使政府立法从根本上失去了正当性,沦于“为立法而立法”的窘境。立法是一种“公共产品”,它应该具备广泛的民主性和公益代表性,通过“开门立法”,广泛吸纳民意,使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诉求得以充分表达,是现代民主政治原理的体现。 相似文献
229.
陈璐旸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8,23(1):124-129
各国继承领域的不同风俗文化,传统习惯、伦理道德导致了该领域涉外冲突规范立法模式、准据法的差异性,从而为法律规避提供了可能性,本文通过对继承领域几个典型案例的分析和禁止法律规避制度的独立价值分析,指出法律规避涉及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范是禁止法律规避制度的核心所在。 相似文献
230.
本文主要研究公证机构在办理遗嘱公证过程中的风险防范措施。《遗嘱公证细则》第三条规定,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立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公证机构在办理遗嘱公证过程中,存在立遗嘱人自身、公证机构两方面的风险。针对这些风险本文提出了防范措施,以提高遗嘱公证的质量和安全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