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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行刑法之遗弃罪规定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岸曰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17(3):45-48
与大陆法系国家(地区)的刑法相比,我国刑法关于遗弃犯罪的规定过于简单,特别是未规定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体系上也不够严谨,不利于罪责刑的统一和刑罚功能的充分发挥,也不利于司法实践上的操作。法律的修改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而在修改前时“扶养义务”做出合理的扩大解释,正确认定遗弃致人重伤、死亡的行为,可以起到殊途同归、事半功倍的效果。但问题的根本解决,还有赖于在未来的立法中时遗弃罪规定作出科学的修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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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遗弃罪具有一定局限性,在社会实践中存在着本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遗弃行为而被排斥在刑法追踪视野之外的窘境.因此,填补法律空白,完善遗弃罪的规定对发挥刑法的法益保障机能、更好地保护弱势群体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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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忠国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1,13(6):26-29
刑法典修订以后,遗弃罪从妨害婚姻、家庭罪调整至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中.新刑法典规定的遗弃罪,无论是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还是从社会实践来看,已不宜再将其理解为仅仅在家庭成员之间,而应理解为具有广义扶养义务的公民之间的犯罪.因而,对遗弃罪的若干犯罪构成要件应重新认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