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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征子引发的法律思考——评我国遗赠扶养协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老龄化已成为社会一大问题,在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不能完全解决老有所养之际,我国继承法独创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对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的承继和发扬光大,也是解决老有所养的一种有效的法律制度。针对我国目前遗赠抚养协议抽象性、概括性,建议通过完善立法,进一步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定协议的形式要件,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建立相应的保障措施和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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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继承之现状
《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根据本条规定,办理任何继承,首先必须确定死者生前有无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如果有协议.扶养人则按照协议的规定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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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是居住权最早的也是最重要的运用场景,其功能主要着眼于为遗孀以及未婚女等家庭成员提供生活扶助。以遗嘱方式设立的居住权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属于遗产范畴且需要与必留份制度协调。设立居住权的死因行为包括遗嘱继承、遗赠以及继承协议等方式,居住权劣后于其他遗产用于遗产债务清偿。应当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在第一阶段立遗嘱人死亡时,居住权依据《民法典》第230条直接设立,暂时归属于遗产承受人共同体所有。在第二阶段遗产分割时,居住权人对遗产管理人享有协助居住权登记请求权,居住权依据第368条自首次登记时设立。居住权人在遗嘱生效后、首次登记前,有权对房屋占有、使用、收益以及申请预告登记。办理居住权首次登记可以先于、同时或者后于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登记时间影响登记申请人的范围以及所需申请材料的详略程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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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人刘某,女,1907年出生,其丈夫于1963年去世。刘某拥有上海市1处房屋。1995年初刘某到珠海市公证处立了1份遗嘱并由公证员予以公证。据刘某陈述,刘某有2子,大儿子、大儿媳对其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故其一直与小儿子、小儿媳生活。因此,刘某在遗嘱中指定上述房屋在其去世后归小儿子及小儿媳所有。刘某于2001年某月去世。直到2002年某月小儿子、小儿媳才来到公证处要求做公证。这样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小儿媳属于受遗赠人,要求受赠时已过2个月时效,还能给她做公证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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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农村社会的不断发展,农村民间借款协议、遗赠扶养协议、赡养协议、收养协议、财产分割协议、婚前财产公证等民事业务呈逐渐上升趋势.民事公证事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又融合进较多的感情因素,"清官难断家务事",一旦处理不好,便会形成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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