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85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81.
扶养请求权自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生效,而遗赠权却必须在遗赠人死后向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主张。这两种权利产生的异时性和义务主体的错位性,导致扶养人可能无法在遗赠人死后取得遗赠财产。学界对于遗赠扶养协议的性质有不同观点,使得司法审判实践中对协议的解除存在不同意见。作为一种新型养老制度,引入社会力量既是一种创新但同时会对法定继承人造成了一定限制。为此,应扩大扶养人的主体,将法定继承人也涵盖进来,同时充分发挥公证制度的优越性,赋予当事人双方以任意解除权,明确遗赠扶养协议的优先效力,使得该制度发挥更大效力。 相似文献
82.
83.
我国《继承法》和《物权法》在遗产的物权变动方面规定不一致,在对法条的理解上也众说纷纭.遗产的物权变动因具体原因不同而有所区别,不能一概而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发生第一次物权变动,即由继承人概括取得遗产所有权;再根据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等具体原因和法律确定的遗产分配规则进行划分,完成遗产最终的物权变动.第一次物权变动是基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属于事件;第二次物权变动是根据法律行为而发生,应当符合我国物权变动模式的要求. 相似文献
84.
85.
遗嘱继承是居住权最早的也是最重要的运用场景,其功能主要着眼于为遗孀以及未婚女等家庭成员提供生活扶助。以遗嘱方式设立的居住权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属于遗产范畴且需要与必留份制度协调。设立居住权的死因行为包括遗嘱继承、遗赠以及继承协议等方式,居住权劣后于其他遗产用于遗产债务清偿。应当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在第一阶段立遗嘱人死亡时,居住权依据《民法典》第230条直接设立,暂时归属于遗产承受人共同体所有。在第二阶段遗产分割时,居住权人对遗产管理人享有协助居住权登记请求权,居住权依据第368条自首次登记时设立。居住权人在遗嘱生效后、首次登记前,有权对房屋占有、使用、收益以及申请预告登记。办理居住权首次登记可以先于、同时或者后于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登记时间影响登记申请人的范围以及所需申请材料的详略程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