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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案例一】 方先生有一位伯父方山,终生未娶也未育有子女。因为年老体弱彻底丧失了劳动能力,就其养老及病葬问题,2009年,村委会召集了方山的兄弟和侄儿、侄女协商。  相似文献   
82.
伍先飞 《工友》2012,(11):59-59
我早闻先生大名,只是在今年盛夏时节才得以有幸相见。先生虽年近七十,但精神矍铄,走路带风。先生好客,第一次与笔者相见,便毫不吝啬自己的墨宝,以书画遗赠。他展开纸墨,提笔凝神,宁静得如他门前的莲花湖水一样,波浪不惊。先生毫不掩饰对自己作品的钟爱。这一刻,他被艺术陶醉。他  相似文献   
83.
《中国保安》2014,(22):78-78
编辑老师:我的一位同事赵某,他的叔叔今年有70多岁了,一直没有结婚,也没有孩子,因而一直非常疼爱赵某。赵某也时常照顾叔叔的生活起居,赵某的叔叔考虑自己年纪越来越大,主动提出与赵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协议规定由赵某给叔叔养老送终,将来叔叔的房产和存款都由他继承。为了防止其他亲戚的议论,叔叔让赵某暂时保密,希望等自己去世之后再把此协议公开。赵某怕以后因协议的事情与其他亲戚产生纠纷,感到有些困惑。请问秘密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有合法效力吗?  相似文献   
84.
我国《继承法》和《物权法》在遗产的物权变动方面规定不一致,在对法条的理解上也众说纷纭.遗产的物权变动因具体原因不同而有所区别,不能一概而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发生第一次物权变动,即由继承人概括取得遗产所有权;再根据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等具体原因和法律确定的遗产分配规则进行划分,完成遗产最终的物权变动.第一次物权变动是基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属于事件;第二次物权变动是根据法律行为而发生,应当符合我国物权变动模式的要求.  相似文献   
85.
汪洋 《当代法学》2023,(5):42-53
遗嘱继承是居住权最早的也是最重要的运用场景,其功能主要着眼于为遗孀以及未婚女等家庭成员提供生活扶助。以遗嘱方式设立的居住权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属于遗产范畴且需要与必留份制度协调。设立居住权的死因行为包括遗嘱继承、遗赠以及继承协议等方式,居住权劣后于其他遗产用于遗产债务清偿。应当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在第一阶段立遗嘱人死亡时,居住权依据《民法典》第230条直接设立,暂时归属于遗产承受人共同体所有。在第二阶段遗产分割时,居住权人对遗产管理人享有协助居住权登记请求权,居住权依据第368条自首次登记时设立。居住权人在遗嘱生效后、首次登记前,有权对房屋占有、使用、收益以及申请预告登记。办理居住权首次登记可以先于、同时或者后于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登记时间影响登记申请人的范围以及所需申请材料的详略程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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