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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党的建设(农村版)》2013,(9):57-57
【案例一】
方先生有一位伯父方山,终生未娶也未育有子女。因为年老体弱彻底丧失了劳动能力,就其养老及病葬问题,2009年,村委会召集了方山的兄弟和侄儿、侄女协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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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早闻先生大名,只是在今年盛夏时节才得以有幸相见。先生虽年近七十,但精神矍铄,走路带风。先生好客,第一次与笔者相见,便毫不吝啬自己的墨宝,以书画遗赠。他展开纸墨,提笔凝神,宁静得如他门前的莲花湖水一样,波浪不惊。先生毫不掩饰对自己作品的钟爱。这一刻,他被艺术陶醉。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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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和《物权法》在遗产的物权变动方面规定不一致,在对法条的理解上也众说纷纭.遗产的物权变动因具体原因不同而有所区别,不能一概而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发生第一次物权变动,即由继承人概括取得遗产所有权;再根据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等具体原因和法律确定的遗产分配规则进行划分,完成遗产最终的物权变动.第一次物权变动是基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属于事件;第二次物权变动是根据法律行为而发生,应当符合我国物权变动模式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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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是居住权最早的也是最重要的运用场景,其功能主要着眼于为遗孀以及未婚女等家庭成员提供生活扶助。以遗嘱方式设立的居住权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属于遗产范畴且需要与必留份制度协调。设立居住权的死因行为包括遗嘱继承、遗赠以及继承协议等方式,居住权劣后于其他遗产用于遗产债务清偿。应当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在第一阶段立遗嘱人死亡时,居住权依据《民法典》第230条直接设立,暂时归属于遗产承受人共同体所有。在第二阶段遗产分割时,居住权人对遗产管理人享有协助居住权登记请求权,居住权依据第368条自首次登记时设立。居住权人在遗嘱生效后、首次登记前,有权对房屋占有、使用、收益以及申请预告登记。办理居住权首次登记可以先于、同时或者后于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登记时间影响登记申请人的范围以及所需申请材料的详略程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