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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本文探讨了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以及相关的法律解释。醉酒驾驶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的一项重大安全问题,中国的法律制度在此方面的解释与实践也在不断演进。本文针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理论研究,借鉴了国内外的法律案例,提出了一些可能的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12.
黄晴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8):87-88
《刑法修正案(八)》危险驾驶罪中的醉酒驾驶行为的主观罪过应为过失。醉酒驾驶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源于"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我国过失理论以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主观心态作为考量标准,因此应当将醉酒驾驶作为整体一个行为分析驾驶者造成公众生命、财产处于危险状态的主观态度。危险驾驶罪是危险犯,引入过失危险犯理论讨论醉酒驾驶行为的主观罪过既符合立法实际也可以更好地保护法益。 相似文献
13.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所确立的醉酒人应对 其触犯刑律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原则.这一原则从总体上看是正确的,但也有很多问题 值得进一步思考,如醉酒是否属于精神障碍?醉酒是否可以导致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丧失 ?病理性醉酒人实施危害行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对醉酒及其后实施危害行为既无故意也无 过失的醉酒人,是否应负完全刑事责任或部分刑事责任?<刑法>条文规定得粗疏导致刑法学界在有关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上产生较大的分歧. 相似文献
14.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通过实行,醉酒驾车行为升格为犯罪行为。修八在体现民生保护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犯罪圈,如何在我国这样一个没有前科消灭而同时又极其注重犯罪记录负面评价的制度背景之下,将醉酒驾车这类轻微犯罪给公共利益和犯罪人自身带来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便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对于醉酒驾车一类的轻微犯罪适用暂缓起诉制度,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公共利益和犯罪人自身的损耗实现双赢。 相似文献
15.
现今社会,由醉酒驾车引发的问题层出不穷。在法律层面,醉酒驾车可以构建醉酒当事人和利害相对人甚至行政机关或是司法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消灭等法律后果。同时,不管是从民事上,还是行政上,抑或是刑事上,醉酒这一因子,还可以引发出很多的法律思考问题,诸如在解决方式的采取上,在法律法规的立法和适用上,甚至三权机关之间的工作与权力问题和法制方面的问题。 相似文献
16.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量刑情节的把握———对59件危险驾驶案例的调查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醉酒驾驶行为的危险性是其刑事可罚性的前提,而危险性的大小则应成为危险驾驶罪量刑的主要依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越深,其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受酒精影响就越差,驾驶行为的危险性就越大;同时驾驶车辆的大小及车型不同,对其他道路交通参与人员的危险也不同。因此在确定醉驾案件的基准刑时应以被告人的醉酒程度为主要依据,同时考虑到驾驶车辆本身的危险系数。此外,醉酒驾驶行为的实际危险大小还取决于被告人的驾驶能力、驾驶车辆本身的安全状况、行驶路段的实际交通状况及驾驶行为的实际表现等因素,这些情节在确定从轻处罚或从重处罚时均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7.
我国现行刑法关于醉酒型犯罪的规定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集中体现在第18条第4款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中,其在立法时并没有针对醉酒后行为人可能陷入的责任能力状态的不同在量刑上有所区分。这种立法模式不仅与原因自由行为的理论内涵相去甚远,而且会在实践中造成许多解释论上的困境。鉴于此,在借鉴国外醉酒犯罪立法模式的基础上,建议将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醉酒后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下所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作为一种减轻处罚的情节在立法中予以规定。 相似文献
18.
“明天你是否会想起,喝的是啤的白的?明天你是否会后悔,视法律如同儿戏?歌迷们都不敢相信,醉酒后肇事的你,我也是偶然翻微博,才知道的确是你。谁灌醉才华横溢的你,谁让你放纵自己,谁让你不尊重法律,谁给你穿上囚衣…”——网友改编自《同桌的你》 相似文献
19.
酒里乾坤大,壶中日月长。国人对酒有着一种特别的情愫.“无酒不成宴”已成为一种习俗.近年来由喝酒伤亡引发的官司屡见不鲜.法院判决也五花八门.有的判请客者赔偿.有的判同桌酒友赔偿,甚至有的判酒店赔偿。 相似文献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