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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72.
李乐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6):62-66,93
《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在性质上属于抽象危险犯,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的行为包括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危险驾驶行为的认定不仅涉及文义解释,还涉及到"情节恶劣"和醉酒状态的认定问题。作为抽象危险犯,该罪也可能存在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但从刑法的谦抑性考虑,对其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应不予刑事处罚。该罪不仅存在共同犯罪问题,还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关,在司法实践中需予以仔细分析。 相似文献
73.
醉酒驾车犯罪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据公安机关统计,1998年,全国共发生酒后驾车肇事案件5075件,造成2363人死亡;2008年则发生7518起,造成3060人死亡。2009年1-8月,全国共发生酒后驾车肇事案件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其中:酒后驾车肇事2162起(死亡893人),醉酒肇事1044起(死亡409人)。 相似文献
74.
罗开卷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0,25(2):76-81
在定罪中,主要根据醉酒驾车行为是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人在主观上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间接故意,来决定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在量刑中,对以间接故意实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醉酒驾车被告人,即使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坏,由于系间接故意犯罪,一般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符合自首的两个法定条件,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属于酌定从轻量刑情节,应结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从轻以及从轻的幅度;对被告人是否适用缓刑,同样需要结合案件情况慎重地把握,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相似文献
75.
醉酒驾车肇事的行为人在主观过错上究竟属于故意还是过失?对其进行刑事归责的主观根据何在?我国大陆刑法理论上缺乏支持,实践中亦分歧明显。以原因自由行为的讨论为前提,以责任主义为立足点,分析醉酒驾车肇事行为人刑事归责的主观根据,并对现有理论和实践中可能存在的谬误认识提出合理性怀疑,包括对该类案件如何进行主观归责作出原则性分析,甚至提出“一个主观心态可以支配一个或多个连续行为”的观点,以此得出结论,对醉酒驾车肇事的行为应当以陷入醉酒状态前的主观心态为主要根据,且适当以陷入醉酒状态之后的主观心理为辅助作综合考察,从而准确确定其肇事行为的主观归责定性根据等。 相似文献
76.
醉酒型强奸案件一般多发于相识者及相熟者之间,双方在“是否违背被害人意志”方面往往各执一词,形成“一对一”证据状态。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充分运用“常识、常情、常理”法则,并借助间接证据构建完整证据体系,运用辅助证据增强司法确信,进而得出唯一结论,排除合理怀疑。庭审时,面对被告人的拒不认罪,要秉持客观公正立场,通过结构及技巧性讯问,科学合理布局示证、答辩体系充分还原事实,以法庭教育释法说理共促达成社会共识,实现指控犯罪的目的。 相似文献
77.
胡雪萍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4,17(3):29-31
醉酒分为生理醉酒、复杂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三大类。其中 ,只有生理醉酒的人为完全责任能力之人。原因中的自由行为是 (生理 )醉酒人犯罪负刑事责任根据的有力学说。行为人对醉酒的不同心态 ,也是考察生理醉酒中行为人醉酒后犯罪的刑事责任时 ,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相似文献
78.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所确立的醉酒人应对 其触犯刑律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原则.这一原则从总体上看是正确的,但也有很多问题 值得进一步思考,如醉酒是否属于精神障碍?醉酒是否可以导致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丧失 ?病理性醉酒人实施危害行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对醉酒及其后实施危害行为既无故意也无 过失的醉酒人,是否应负完全刑事责任或部分刑事责任?<刑法>条文规定得粗疏导致刑法学界在有关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上产生较大的分歧. 相似文献
79.
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大大提升.我国在进一步加强普法工作的同时,对我国的法律也在不断的补充与修正.在《刑法修正案(八)》中,一个重要的补充受到广大人民的重视,这就是增设的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以及追逐竞驶列入犯罪行列,一度成为人们谈论的焦点.所以,本文在此就以醉酒驾驶为例,对危险驾驶若干问题进行探索,供大家参阅. 相似文献
8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7):1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各地严格执法,查处了一批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经深人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