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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侵权行为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一种法律现象,国际民商事务关系运转中也不乏侵权事件的存在。尤其到了二十世纪,随着现代科学技术被广泛运用于商品的生产和分配以及交通运输和通讯领域,国际性的产品责任案件日益增加,国际性的诽谤案件也不断产生,故使得侵权法以最活跃的势头向前发展,相应地,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也得到了新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取向。 相似文献
112.
邱爱民 《理论学习(山东)》2006,(1):51-52
法律发现是指在司法适用中,法官生成(找寻、确定、解释、填补等活动的总称)最适合于本案的裁判规范依据的一种专业性活动。它在司法适用中的存在场景如何,学者间是各有见解的。梁彗星先生指出“:找法的结果,有三种可能性:一是有;二是无;三是不确定概念。”著名学者沈宗灵则从另外一个角度向我们揭示了法律发现可能存在的场合:司法裁判中的法律推理在简易案件中可用形式推理;而在疑难案件中则需要辩证推理。下面,笔者整合找法的三种结果与案件的两大类型,较为详细地论述一下法律发现在司法适用中的存在场景:一、法律明确时:需要效力认定、结… 相似文献
113.
114.
翁洋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1,(4):190-200,封3
作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采用的一种新的立法形式,"有利于"类型冲突规范在我国的适用情况并不理想,一方面司法实践中存在"司法规避"现象;另一方面由于对"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的认识存在偏差,学者所提出的适用方法也存在难以操作的问题.从法社会学的角度看,"有利于"类型冲突规范中引入"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的根本目... 相似文献
115.
116.
刘海波 《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8,(2):32-39
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结构上的特点为:中央政策依赖于地方政府执行,中央对地方政府采取人事控制手段,立法和司法在调节中央与地方关系上作用甚少;中央政府缺乏强大的政治部门审议决策并控制行政机构;建国以来,以省为地方的代表来调整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以省为地方的重心来建设地方政府。上述特点造成中央政令不畅的同时兼有行政中央集权弊端。改革要通过结构调整实现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双强。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冲突,是普遍和严重的。我国要解决法律冲突问题,特别是全国性法律规范与地方性法律规范的冲突问题,在法院有权对法律法规选择适用的同时,必须建立某种形式的判例制度。 相似文献
117.
对于委托代理的内部关系,意思自治原则仍旧是适用的首选原则;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时,代理人营业地、住所地、惯常居所地应作为补充性连结点;但在代理人代理行为地与被代理人住所地重合的情况下,则应以代理行为地法为例外适用规则。对于代理的外部关系,本文主张适用代理行为地法或代理人营业地法。 相似文献
118.
徐银波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3,(5):60-67
《侵权责任法》仅列举了侵权补充责任的数类适用情形,缺乏统一的客观适用标准,亦未明确具体的适用规则.责任分担是责任成立的后续命题,不应再以责任构成原理为立论基点,而应以外部被侵权人受偿及内部各侵权人终局责任分担为考量因素.按份、连带责任的终局责任分担困境及不真正连带责任全额赔偿的僵化,使得补充责任不可或缺.由该正当性可推知,侵权补充责任应适用于“具有全部原因力的直接作为侵权+过失不作为侵权”之一般情形.补充责任人应承担与过错、原因力相当的补充责任,并可向直接责任人全额追偿. 相似文献
119.
我国加入《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公约》的可行性分析——《国际私法示范法》和《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公约》的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于1993年颁布了《信托法》,但是关于涉外信托法律适用问题却一直没有规定。在司法实践领域长期采用《民法通则》中关于合同纠纷的有关规定来解决这一问题。但合同所建立的委托关系与信托关系有着原则的区别。在法学理论界对于此种问题,却在《国际私法示范法》中进行了规定。本文将《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公约》与《国际私法示范法》中的规定相比较,探讨了我国加入《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公约》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
120.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在外部关系上体现优先适用原则,即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船舶碰撞以及船舶扣押制度等都不影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优先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在内部关系上体现优先适用原则,除并行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责任限制制度外,所有其他责任限制制度,要么受制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要么共享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限额,而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并行的责任限制制度,则互不影响,不存在优先适用的问题,即在同一事故中,可能并存独立的互不影响的几个责任限制的限额,如海事赔偿责任的限额、油污损害赔偿的限额、有毒有害物质赔偿限额.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主体相对于自身关系的相对人来说,其权利属性不是抗辩权,也不是请求权,而是形成权的特殊类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主体相对于自身关系之外的其他关系的相对人,其权利属性仍然是形成权的特殊类型,本文称之为"海事优位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