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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中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模式的制度创新与战略转型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国正处于史无前例的社会结构转型时期,人口问题、婚姻家庭和计划生育工作同样处于前所未有的结构转型时期。如何统筹城乡发展,妥善解决人口问题已成为当务之急。人口问题已成为公共政策、社会政策、经济政策、人口政策和可持续发展政策的核心议题。本文运用公共政策评价的方法,首次全面评估、分析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的社会效果。计划生育政策是特定时期的历史产物,传统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存在诸多理念性、结构性、体制性缺陷,直接或间接导致一系列"意想不到"的、严重的社会后果或新型的社会问题。从社会现代化、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看,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战略转型迫在眉睫。笔者从传统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经验教训、世界人口变迁普遍规律和中国社会结构转型、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提出重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框架的战略目标.首次提出宏观的"以社会政策和社会福利制度为基础"(social policy-based)的新型人口政策框架,以取代传统微观的"以计划生育为基础"(family plannjng-based)的人口政策,为改善国民生活质量和提高全社会总体的福利水平奠定制度化基础,旨在用现代制度安排与政策框架解决现代社会问题。 相似文献
162.
从吉林省"独身女性可生育子女"谈对公民生育权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对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关于首次允许“独身女性可依法 人工受孕生育子女”这一规定所引起的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以及对该规定实施可能引发的社会 伦理道德和法律等后果的强烈争议,试从法律角度进行多方的理性的思考和探讨,认为独身女性 这一少数群体的生育权应受到人文关怀和法律保护,并提出了一些相应的立法建议和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163.
郑高键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2):93-96
囿于对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理论基础的认识模糊,理论界仍有一种观点,把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置于纠问客体的地位,漠视其主体地位,这一观点必须予以纠正;同时,从依法保护当事人应享有的诉讼权利的立法精神讲,对司法实践中几类特殊的诉讼主体也应分情况赋予其当事人的主体地位。 相似文献
164.
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要求对刑事案件中的精神损害给予赔偿的呼声越来越高,将“刑附民”案件精神赔偿请求拒之于法院受理大门之外的做法,已不能适应经济的发展需要。目前学术界对这一问题所展开的大辩论,充分说明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难以尽如人意。在刑事领域,应尽快将精神损害赔偿合法化,并逐步建立完善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165.
性犯罪案件中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等性犯罪是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被害人多为妇女、儿童。这类犯罪的一个共同特征是精神损害巨大,而没有或者只有少量物质损失。根据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只能就物质损失要求赔偿,法院对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予受理。本文围绕性犯罪案件中被害人的精神损害及其赔偿问题展开论述,对目前刑事诉讼立法限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做法表示了不同意见,目的在于引起立法机关、审判机关对这类案件被害人权益的重视,进而完善立法,将被害人的精神损害尽早纳入赔偿范围。 相似文献
166.
167.
刑事诉讼法中的程序性裁判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1条所确立的程序性裁判,在范围上仅局限于二审法院对一审程序的审查,有避重就轻之嫌;在程序性法律后果上,单一的“发回重审”制度,使得程序逆行成为程序性裁判原则。要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程序性裁判机制,首先应当健全刑事诉讼法中的程序规则,主要是完善程序性法律后果的规定;其次要拓宽程序性裁判的范围;最后应当提高人权保障意识,加大程序性制裁的力度。 相似文献
168.
马大飞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4):43-44
本文中笔者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建立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和现行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欠缺及司法实践中 所体现出来的弊端试做浅显分析。 相似文献
169.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与再修改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采取双轨制解决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我国设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旨在达到以下诉讼目的,一是实现诉讼过程的经济性;二是实现诉讼效果的合目的性。目前我国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与上述目的的实现之间还存在一定差距,其原因之一是制度设计上尚存在不同层面的冲突,面对冲突,需要我们对制度的构建做出科学的选择,以期待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70.
理论界一直对违反行政程序的法律责任众说纷纭,在实务操作上更是莫衷一是。违反行政程序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问题的关键是如何认定行政程序违法的标准,本文认为除了法定程序标准外,我国还应引进正当程序标准,此外,对行政机关违反其所作出的有关程序的承诺的行为,也应认定为违法。对违反行政程序的行政行为,法院应根据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身份的差异以及行政程序的重要性程度,作出不同的判决,如果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而被撤销,行政机关不得重新作出相同或相似行为,并且行政机关应当对其违反行政程序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国家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