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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论债权出资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新《公司法》对股东出资的形式予以放宽,但对能否以债权出资未作明确规定。本文认为,目前我国对债权出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有限度允许的态度。股东以对公司(包括改制为公司前的企业)的债权出资,应当允许,以对他人之债权出资因债权实现风险较大,应加以限制,采取出资人提供出资担保等措施。立法应当规定禁止股东以对公司的债权抵销其欠缴公司的股款,但不能将此规定简单地理解为是禁止以债权出资。此外,文中对何种债权可以作为出资、何种债权不能作为出资等问题,也进行了详尽的分析。  相似文献   
122.
《天津律师》2003,(6):49-50
司法实践中,由于对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界限区分不清,导致将股东抽逃出资行为认定为一般债务纠纷,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均出现问题。本案例意在明确:1、非经法定程序股东向公司的投资不得抽回;2、公司财产不得用于清偿公司股东的债务。  相似文献   
123.
去年9月27日,湖北省建始县业州镇罗家坝村调委会主任丁顺学,按照事先的约定来到9组李开悦家,两张桌子,几把椅子,搭起了“流动调解室”,调解本村9组村民与奇羊坝村1组村民关于共修村道出资维护的纷争。  相似文献   
124.
现代农民的思想观念已更新,他们不愿再花时间、花精力、花金钱去饲养耕牛。到了农忙时节,出资租台农机耕地,省时省事,农闲时可无牵无挂地外出打工,何乐而不为?在江汉平原,有个叫王富财的农民,一家就有4台农机,仅一个农忙时节,他靠出租农机帮人整地和收割就能赚8万元。  相似文献   
125.
国家出资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确认不限于委派,更应强调国有资本代表权的授予。任命主体也不限于国有单位,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可以对国有资本运作的公务权力授权。国有资本控制公司中具有双重身份人员的主体认定,实际上无法根据其利用职务便利的性质进行研判,而应从国有资本是否实际受到侵蚀或实际损害的结果角度予以审视。  相似文献   
126.
李慧  岳筠梓 《法制与社会》2012,(36):101-102
隐名出资的现象在商事活动中普遍存在,因此产生的各种股权纠纷也越来越多,但隐名出资的相关规定在我国的《公司法》中并未予以明确,对于如何解决商事活动中关于隐名出资的纠纷,其存在的法律风险以及应该如何防范,文中做出了分析与研究.  相似文献   
127.
郝磊 《人民司法》2012,(5):85-90
为了确保公司资本的充实,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对于抽逃出资的行为,法律规定了严格的责任机制: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对抽逃的出资部分承担填补的责任;造成公司损害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在股东抽逃出资时,如果董事存在协助抽逃出资的行为,该董事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尤其是应否对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28.
雷金牛 《法学杂志》2014,(3):126-137
公司独立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制度的两大基石,为了遏制公司独立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与公司债权人利益,英美法国家系列判例发展了"刺破公司面纱"规则,继而这一规则被大陆法系国家所吸收,称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公司人格确认制度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一张一合,共同构成了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内容。然而,在隐名投资人滥用公司人格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与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因为隐名投资人并非公司股东,即便刺破"公司面纱"亦无法追究隐名投资人的责任,因此必须再次刺破隐名投资人头上的第二重面纱——名义股东面纱,以追究隐名投资人滥用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29.
公司资本制度的设计和安排,不仅关涉公司直接参与者(股东、债权人)的利益,而且制约公司设立成本的高低和公司运营的效率。有鉴于此,20世纪中叶以来,各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立法纷纷表现出鲜明的效率导向,以放松管制和强化自治为理念,公司为资本的效率化形成与运作提供了最大的灵活空间。回顾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历程,总体上经历了一个从严格到宽松、从管制到适度自治的发展历程。2014年《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的革新,标志着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从传统的管制理念向现代自治理念迈出了关键步伐。但毋庸讳言的是,新《公司法》所确立的公司资本制度仍有进一步完善之余地,一些针对公司资本制度的管控和限制仍然存在。因此,进一步放松对公司资本制度的不合理管制,重塑公司资本的自治属性,回归公司自治理念,应当成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未来完善的基本路径选择。  相似文献   
130.
彭飞 《法人》2014,(6):52-53
正《公司法》的修改和上海自贸区的提出是规制缓和的表现,而反垄断法和反商业贿赂则是规制强化的体现。面对规制缓和与规制强化的双重现象,公司法务如何做到提前预防,防患未然,尽量避免亡羊补牢悲剧的发生?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中央提出要继续简政放权,不断开放市场、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凡是市场能办的交给市场,凡是社会能办的交给社会,凡是地方政府能办的交给地方"。脱离法律改革的经济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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