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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公司法》第28条要求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时应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应地要求公司设立时应提供财产权转移的证明文件,而以非货币财产首次出资时,由于公司尚未设立,对如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公司登记机关和法院持有不同的态度。实践中,以货币或动产类非货币财产出资之所以没有遇到困境,是因为借助于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制,以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开设银行账户和订立协议,从而完成货币和动产类非货币财产的出资。同样,以债权的物权化为基本思路,以预先核准的公司名义与出资人订立不动产出资协议,然后借助于物权法上的预告登记制度,将该不动产协议办理预告登记,保障将来成立的公司实现物权,从而解决不动产类非货币财产首次出资的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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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商事实践中,隐名出资现象已经广泛存在,但是相关研究和配套法律法规相对滞后。本文以《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5条规定为契机,着眼于相关法律实务,浅要分析隐名出资行为的风险并提出对策建议,目的在于服务相关实务纠纷的防范及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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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缘起
在中国的公司设立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下面的尴尬情形:
某公司在设立时,某股东以其享有所有权的房屋一套作为出资,并且该房屋已经办理了评估、验资手续。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 相似文献
5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7月8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十种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具体意见。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应增强自律意识,自觉防范这十种新型受贿犯罪:1.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主要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向请托人以"明显低价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价出售"的方式买卖房屋、汽车等物品的行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