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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合伙组织有隐名和显名两种类型。合伙组织特别是隐名合伙组织是否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问题是一广受关注的问题。本文对显名合伙组织的法律地位与隐名合伙组织的独立民事主体资格进行探讨,并就如何完善我国合伙制度提出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72.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公司资产的实际出资人和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材料中的显名股东经常出现不一致的情况,这就产生了所谓的隐名出资问题。对于实际出资人,一般称之为隐名投资者,而对于未出资却登记为股东的一方,一般称之为显名股东。隐名投资者的隐名是指公司其他股东只知道显名股东的存  相似文献   
73.
判断资源是否得到了合理的配置,需考虑供给与需求的关系。在供给有限的前提下,合理的资源配置决定着人们的需求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得到满足。不合理的资源配置决策含浪费稀缺资源,降低需要被满足的程度。就矿业权来讲,它在取得时已经发生了大量的成本消耗,再加之资源存在的有限,若将之用于出资,既是封矿藏价值的尊重,又可实现价值利用的最大化。本文试从矿业权物权理论出发,阐述矿业权出资入股符合物尽其用原则的要求。  相似文献   
74.
浅论对我国一人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6年新修改的《公司法》中明确确立了一人公司制。这顺应了时代发展的潮流,是对我国现行经济领域存在的大量一人公司做出的一个立法上的回应。一人公司有利于规范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鼓励社会资本的投资与创新,同时也对传统的公司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平衡机制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围绕一人公司的特点及其对传统平衡机制的冲击与挑战,有必要设置和完善更多的配套机制和制度,达到公司股东与其债权人之间的平衡,以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利益。  相似文献   
75.
隐名出资的股权状态,不同于“出资人—股权—公司”的传统认定结构,涉及对内对外多重法律关系。现有相关规定深受契约法思维定式的影响,忽视了公司的程式地位,不仅使得股东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摇摆,而且严重困扰隐名出资的制度定型。从组织法视域出发,隐名出资可分为“借名取利型”和“借名经营型”两种类型,基于此,能够在公司程式运行、股权争议状态、善意取得等环节合理划定各主体间的关系,完成隐名出资的完整应用。此二元类型的划分以“行权”作为核心要素,从公司关系角度分析“名实分离”的两个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系,通过重点识别实际出资人在组织法中的规范位置,实现对隐名出资的理论解读。  相似文献   
76.
姬文青 《法制博览》2015,(6):262-263
在当今中国的市场经济中存在着这样的一种现象——公司表面的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并不一致,并且这种不一致是表面上的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合意的结果,是由契约约定导致的——即所谓的隐名股东现象,其中的实际出资人即被称作隐名股东。而这种不一致给当今的民商事司法裁决带来诸多问题,其中最关键的是隐名股东的资格认定问题。本文即针对这一问题作出相关探讨和阐述,以期能够为司法实务提供一定的帮助。  相似文献   
77.
公司分配是公司将资产无对价分配给股东,会降低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与偿债能力,极易引发公司内外各方主体利益冲突,故而公司法设立了公司财产流出约束机制。我国公司法虽然奉行资本维持原则,却未能为公司分配行为提供清晰且统一的底线规制,只是分别设立了禁止抽逃出资规则、股份回购规则、减资规则等债权人保护规则,上述规则均是停留在列举公司违法分配的实践样态或程序规制层面,未能从公司分配为的经济实质出发,无法有效指引司法裁判与商事交易。参考域外法之经验,在设立广义公司分配概念基础上,改革资本维持原则所涉具体公司法规则,将资本与资产相匹配,明确公司分配数额不得超过“盈余公积金与未分配利润之和”,并适当融入偿债能力标准,将资产与债务相匹配,在规制不完善的股份回购制度与减资制度上采用资产负债表测试、衡平测试以及资本充足测试,由此为公司分配提供明确的底线规制指引。  相似文献   
78.
郑彧 《法学研究》2023,(4):114-130
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审判实践往往将股东溢价出资视为一种意定之债,企业会计准则也仅要求在资产负债表中记载实缴的出资溢价。在缺少更为明确的会计和法律解释的背景下,出现了股东溢价出资不属于法定出资义务的普遍理解。这种理解有违将面值和溢价共同作为股东认购义务并需如期缴付的立法趋势,也混同了公司法定资本制度中“股本认缴”和“资本认缴”的本质区别。其他法域的公司法制度大多要求将包括溢价在内的所有股东为换取股份所承诺的对价在资产负债表中进行披露,使得溢价出资成为股东对于公司的一种确定性义务,从而构成公司资产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公司资本认缴制下,应正确理解股东出资的会计和法律意义,将所有认缴、未缴的注册资本和溢价均作为公司可从股东处获得的经济利益,在资产负债表中披露出来,使溢价出资涵盖在公司法定资本之内,并与注册资本一起构成股东向公司承担的一种法定义务。  相似文献   
79.
产朝 《法制博览》2014,(2):132-133
股东资格应该如何确认,这应该从实质及形式要件着手加以考虑。实质要件方面并无过多程序要求,形式要件除具有书面记载的特征外,还与法定的公示程序相关。而隐名股东的资格认定当中不但要清楚隐名股东的性质及其分类,也要依据两个标准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80.
《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东及受让方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但在上述条款中并未对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作出明确的界定。如何界定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范围并明晰各方的权益保护路径尚需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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