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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唐律疏议》中“故”有六种用法,其中两种表示犯罪的主观意图,即“故纵”之“故”与“故杀”之“故”。张斐《晋律注》释“其知而犯之谓之故”,后世律学注释奉为圭臬。从法典渊源与律文疏解来考察,“知而犯之”仅指《唐律疏议》中“故纵”之“故”。“故杀”之“故”应用其疏解“无事而杀”。“知而犯之”与“无事而杀”非指一事,不应混淆。唐律中“无事而杀,是名‘故杀”’延续了魏、晋律注“无变斩击”的注解模式并在唐律注解中将之细化。 相似文献
32.
2006年以来,东阳市供电局以"新农村、新电力、新服务"的农电"三新"战略为指导,审时度势,及早部署,自筹资金3170万元,对农网改造遗留未改村、农村高损耗台区、安全隐患台区、城乡结合部、农村集镇所在地等进行了大规模的农村低压配网建设与改造,千方百计破解用电瓶颈,更好地服务"三农". 相似文献
33.
“超越承担过失”是犯罪过失中的一类特殊形态,在注意能力方面有别于一般的过失,在当代社会背景下对其展开研究显得尤为必要。在中国大陆过失犯理论中,对此问题进行研究也是可行和必要的。 相似文献
34.
吴稚晖(1865-1953),江苏武进人,教育家,翻译家,曾任国民党中常委。他的绰号是“吴疯子”。单看外表,这位学问家、党政要人就令人瞠目:近70岁时,仍是一身青竹布的长衫,圆口布底鞋,旧式帽子,像极了乡间老财主。好容易等到这位昔日留学生穿西装,却是用箭袖袍套改制的,穿在身上皱皱巴巴,不伦不类。 相似文献
35.
牵连关系是一个客观的范畴。对于牵连关系的认定 ,折衷说不是合适的选择。牵连关系的判断是具体的个别的判断。方法与目的型牵连关系的判断标准是 :一行为与另一构成行为事实间有内在的质的一致性 ,且二者有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原因结果型牵连关系的判断标准是 :两个行为之间有事实上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方法行为与结果行为可以是不具有独立构成的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 相似文献
36.
张军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3,(3):82-86
早期儒家的“圣人”人格理论构想包合看两个基本层面,一个是理想的,具有终极性价值的“内圣外王”人格境界,另一个是现实的、具有实践价值的“时圣”人格境界。在早期儒家人格理论的历时性发展过程中,“圣”的人格境界存在看由“形而上”到“形而下”的思维转型态势,这种思维转型态势是与早期儒家对于“时”的认识深化过程存在看密切的联系。通过以“时”援“圣”,以及将非主体性范畴——“时”的主体化努力,早期儒家在现实价值实践中也完成了从汲汲于“内圣外王”人格境界向“时圣”人格境界诉求的转型。 相似文献
37.
论危险犯与结果犯的关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对危险犯与结果犯的关系 ,我国刑法理论界存有不同的认识。在对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与我国刑法理论对危险犯之危险的性质的比较以后 ,我们可以认为 ,危险犯的危险状态本身就是结果犯所要求的结果之一 ,危险犯应属于结果犯。 相似文献
38.
论转化犯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杨新京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12(4):34-40
转化犯是指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某种违法现象或者较轻的犯罪 ,在一定条件下向犯罪或者另一种较重的犯罪转化 ,并依照转化后的犯罪定罪处罚的犯罪形态。我国刑法中的转化犯 ,分两种形式 :一是刑法明文规定的转化犯 ;二是“两高”司法解释中规定的转化犯 相似文献
39.
邓定远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4,(2):37-39
包容犯是法定的一罪和加重的犯罪构成中出现的一种新的罪数形态,在我国新刑法中存在多处包容犯立法例,其和结合犯、吸收犯、牵连犯等一罪的形态存在差异,对包容犯应依法按照包容罪名的加重构成论处。包容犯立法例存在一定事实和逻辑上的依据,体现了立法者对公正和效率的追求,但包容犯立法例也存在不少弊端,刑法学界应在对包容犯进行充分的研究和比较论证的基础上来探讨这种立法例的存废。 相似文献
40.
毛玲玲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1998,(4)
转化犯是对犯罪转化形态的一种概括。刑法理论上的转化犯,主要指罪与罪之间转化情况,它包括轻罪向重罪的转化和重罪向轻罪的转化。转化犯具有的特征有:转化前的犯罪和转化后的犯罪都是独立的罪,转化前的罪与转化后的罪之间存在特定转化关系,转化犯从转化后的罪定罪处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