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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
集资诈骗罪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和财产所有权,传统理论认为金融管理秩序是其主要客体,但本文认为,我们需要打破传统“国家本位”的刑事法律理念,一改以往将“金融管理秩序”作为犯罪主要客体的格局,以新的法律理念为指导,将集资诈骗罪定位在对财产权的重视保护上,体现“以人为本”司法境界. 相似文献
552.
历史常常有惊人相似的一幕,数年前的无锡邓斌非法集资大案让人至今记忆犹新.而今,在广西南宁市,一桩广西非法集资第一大案同样引发了各方的关注:广西通五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五洲公司")在一年多的时间里,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累计集资金额高达上亿元人民币. 相似文献
553.
554.
刑法规范合理性视角中的集资诈骗罪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刑法之集资诈骗罪存在的立法缺陷,易导致司法适用之错误。对集资诈骗罪概念的界定,应祛除立法罪状表述的缺陷,准确反映立法主旨。以法律解释之合理性为基础,对集资诈骗罪的概念、罪质要件以及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进行理论上的研究和探讨,将有利于实现刑事立法之完善和司法认定标准之更新。 相似文献
555.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审判实践表明,“存款”内涵的异化解读、集资对象的形式性判定、资金用途的认定缺位已成本罪适用泛化之症结。对此应回归金融风险防范立场之上定位本罪的保护法益,并以之为据限定性理解本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以及实质违法性,从而实现正向入罪口径与反向出罪口径的同步收缩。在正向入罪口径端,一方面从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出发将存款还原为还本付息的资本、货币经营行为,并对集资对象进行“不特定”与“多数”的双重限定;另一方面从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出发结合既有司法解释,借助虚假意思表示及融资目的实现行为类型化限定。在反向出罪口径端,应结合资金实际用途与清偿情况对本罪违法性的有无及程度进行实质性判断,以此实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范围的理性限缩。 相似文献
556.
集资诈骗罪的立法完善与解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高艳东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18(6):12-17
集资诈骗罪的立法漏洞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解决。一是在立法完善时,将该罪的罪状修改为:“非法集资,骗取集资款,数额较大。”二是在司法过程中,根据金融诈骗罪的特殊性对法条进行应然解释。 相似文献
557.
傅强王吉霞闫佳楠张鹏 《人民检察》2011,(5):37-40
近年来,涉众型经济犯罪呈现出高发态势。由于此类案件受害人数众多,损失较大,因此案件处理是否得当,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和法制尊严。本文对2007年至2010年9月某市检察机关办理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进行了调研分析,揭示涉众型经济犯罪发案规律及特点,并提出了防范对策。 相似文献
558.
集资诈骗罪“数额”的罪量刑量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陕西集资诈骗第一案:2004年9月,张涛虚假出资登记注册。成立陕西益万家购销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对外宣称“消费积分奖励”的经营模式,但实际中却以巨额奖励为诱饵。采取“现金积分奖励”模式向会员非法集资。同年11月,郝永生化名张锦贵,虚假出资成立陕西世纪缘商贸有限公司.套用益万家公司的运作模式。由于该公司发展会员较少,不久即无法经营。当其得知张涛打算注销益万家公司时。即找张涛商谈收购事宜,由郝出资2万元收购。 相似文献
559.
随着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异军突起,自2007年起提供第三方服务的网络借贷平台开始在我国出现并快速发展,还衍生出了包括P2P平台、众筹平台等不同的模式,但是有的平台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偏离了中间人角色,为了吸收大量资金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或者与借款人串通吸收公众存款,给资金持有者的合法权益带来威胁。2013年起此类案件开始进入司法机关视野,理论和实务界就其刑事责任的认定出现争议,建议应及时完善立法,加强对第三方平台的监管,降低此类犯罪的概率,构建良好的金融环境。 相似文献
5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