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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论专利侵权判定中等同原则的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专利是推动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重要制度保证.依法保护专利权、制裁侵犯专利权的行为,首要和关键的问题就在于对是否为专利侵权进行判定."等同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的一项重要原则.然而,该原则的合理适用被中外专利、司法界喻为"专利诉讼中最富挑战性的难题",对"等同"的认定产生偏差将导致该原则在适用中标准不统一,严重影响司法的社会效果和司法的统一性.即力图对等同原则这一在国内外专利侵权判定中长期争论的问题再作一思考,以期对等同原则的科学适用和进一步完善进行一些有益的探讨. 相似文献
242.
林燕平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6,9(6):82-90
从2005年7月31日起《蒙特利尔公约》在我国正式生效,这将对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带来很大的影响。完善我国民航法及相关法律中有关民用航空侵权的法律适用规定已是当务之急,对于民用航空侵权可采用一般侵权的立法模式,而不必归入特殊侵权。 相似文献
243.
通过分析司法实践案例,我们不难发现权利人对其所受侵害的举证不能是导致损害赔偿额难以确定的直接原因.因此不仅要认识到专利侵权损害的本质,还要解决权利人因举证不能而导致损害赔偿额无法认定的问题.实务中如果权利人提供的证据无法满足证明要求,其诉求就不会完全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应正确运用举证证明规则,适当减少权利人的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244.
毕文轩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3,(5):55-68
由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所规定的四种服务类型具有一定局限性,无法涵盖小程序、云服务器租赁等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将其认定为《民法典》1195条所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并适用该条进行调整。小程序案一审法院为了适用下位法《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而限缩解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做法并不妥当。在适用“通知删除”规则时,应当将《民法典》第1197条中的“应当知道”理解为一种推定的故意,而不宜认定为过失。小程序、云服务器等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由于现实技术以及具体案情决定了其并不知晓具体的侵权事实,因此并不符合《民法典》第1197条所述的知道或应当知道标准。由于采取“必要措施”的目的在于防止侵权后果进一步扩大,“必要措施”不仅包括删除、屏蔽等手段,而且包括转通知措施,此点与《民法典》第1195条规定的转通知义务并不矛盾。由于该类新型网络服务平台在日常运营中通常会同时提供交易和媒介两大类服务,当其为提供交易服务的主体时,应当坚持网络中立性原则;当其为提供存储、搜索以及内容等媒介服务的主体时,应当对其中的内容进行必要的监管;而当其仅仅为提供接入以及缓存等媒介服务的主体时,应当遵循“单纯管道”理论的要求。 相似文献
245.
加害人和受害人一方或双方存在故意时,能否适用过失相抵存在判断困难。在加害人故意和受害人过失时,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的表述,应当适用过失相抵。但这否定了《民法典》颁布前排斥过失相抵的态度,没有充足理由,容易造成司法者的困惑。受害人存在故意时,既可适用第1173条减责,又可适用第1174条免责,缺少区分依据。双方均存在故意时是否适用过失相抵缺少法律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比较混乱。比较法上,从共同过失发展到过失相抵,教义学上的“同种类过错才能相抵”发展出了很多例外,但没有理论能够予以充分解释。法典规则的不同不影响普遍法理的抽象。通过归纳案例可以发现:行为人故意中的预见内容影响了法律适用的结果。一方当事人存在故意时,如果故意的预见内容包含了另一方当事人的过失,应当对损害承担全部责任,排除过失相抵的适用;作为例外,如果一方当事人故意的预见内容不包含另一方当事人的过失,则可以适用过失相抵;双方均存在故意时,如果可以互相预见到对方的行为,能够适用过失相抵。 相似文献
246.
随着经济水平的快速提高,我国经济市场环境在逐渐趋向于透明化的同时,环境污染也已成为无法回避的问题。为了能够使相关企业在市场发展中能够全面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企业自身明确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侵权责任,强化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法律建设已经成为当前我国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247.
以两所大学的大学生为研究对象,通过调研分析发现了当前高校大学生法治教育存在的一些问题。对此提出了相应的对策:高校教师要通过讲解我国的法律体系构成以及普及法律知识,提升高校大学生的法律责任意识;开设带有环保法律知识的环保课程;开设专业相关的法律课程,促使大学生将法律责任落实到位;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和主题班会要增强大学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希望通过这些建议和对策来解决当前高校大学生法治教育存在的一些问题,促使高校大学生德、智、体、美、劳五位并举全面发展。 相似文献
248.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规则的研究已成为近年来法律实务研究工作中的一个痛点及难点。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我国在编纂《民法典》时对涉及高空抛物侵权责任规则的原《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形成《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基于此,本文先简要介绍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定义及特点,并对《民法典》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规则进行研究,同时探讨该责任规则的立法不足及完善策略,以此助推我国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规则的进一步完善,促使高空抛物问题得以有效解决。 相似文献
249.
互联网时代,高校在运营校园网络媒体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使用大量网络图片,这使得校园网络媒体日渐成为侵害图片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高发地。基于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高校为被告的侵害图片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诉讼裁判文书的分析可知,当前涉及高校的网络图片侵权纠纷呈现出原告撤诉较多、索赔金额过高、多为图片经营公司提起的批量诉讼、争议焦点在原告是否适格和被告是否合理使用以及被告败诉居多的特点。由于高校网络媒体工作人员著作权意识薄弱,网络图片作品著作权权属不明,图片经营公司存在商业化维权行为,因此高校要规避图片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风险,不仅要从内部层面采取措施,还需要借助外部层面如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社会公众、网络图片行业和网络平台等多方主体的参与,协同共治网络图片作品著作权市场。 相似文献
250.
高空抛物行为是指从高层建筑、桥梁等高处向下抛掷物品的危险行为。这种行为不仅对个人安全造成威胁,更对公共安全产生极大的影响。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高层建筑不断增加,高空抛物事件屡屡发生,给社会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胁,高空抛物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影响不容忽视。首先,抛掷物击中行人或车辆可能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其次,高空抛物事件会影响城市形象和市民安全感,进而影响城市的整体发展;最后,这种行为也会增加城市管理的难度和成本。针对高空抛物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危害,我们应该采取措施加以解决。一方面,应该从源头上进行治理,加强对高层建筑和桥梁等的安全管理,采取技术方法和人员巡查等方式,减少发生高空抛物行为;另一方面,加强法律和制度建设,加大对高空抛物行为的打击力度和处罚力度,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高空抛物行为已经成为一个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社会问题,只有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全面加强对高空抛物行为的管理和打击,才能保障公共安全,促进城市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