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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困境与出路——以十八届三中全会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晓丽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14,(2):51-55
2013年春秋两季集中爆发的雾霾天气引发社会各界对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思考,中央和地方纷纷出台措施治理环境污染。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为我们确立了环境法制建设的新方向。解决环境法制建设面临的难题,我们必须确立公众环境利益作为环境法学的核心范畴,健全环境立法,落实环境法律制度,积极推进环境管理体制的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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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中下旬有律师以"京津冀"三地政府治理雾霾不力为由向有关法院提起诉讼,从既有法律规定来看,这些律师并不具备适格的原告资格。以此为契机,本文从相关法律条文、环境公益诉讼理论、环境权理论以及宪法文本出发,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进行探讨与展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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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成都市委党校学报》2017,(6)
党的十九大鲜明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保护生态环境,功在当代,利在千秋。青白江区作为国家老工业基地和新时期四川自贸试验区,为四川乃至西部经济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也为此付出了巨大的环境代价。本文通过调查研究的方式,对成都市青白江区大气雾霾治理的现状进行考察分析,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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雾霾污染联防联控的中国实践与环境法思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7,(4):25-32
分析我国雾霾污染联防联控的立法框架结构、管理体制、实践成效可以发现,我国在雾霾污染联防联控区域划分、管理主体确定、区域内各主体利益的冲突协调方面还存在不足之处。建议:在区域划分方面,在国家一级上层立法中,采取"立法强制为主,协议自愿为辅"的原则划定法定的区域联合体。在管理主体方面,将区域环保督查中心升级为"区域环境管理中心",赋予其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协调职责,并在该"区域环境管理中心"下构建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科研中心。在主体利益冲突协调方面,健全地方政府沟通协调机制,制定联合监测制度、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采取区域总量控制与区域限批制度、完善区域管理和协调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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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论坛》2016,(1):62-66
近年来,我国多个地区遭遇严重雾霾天气,极大影响了人们的健康与生活。基于2014年全国设立PM2.5监测站点城市的数据,采用多元线性回归和敏感性分析方法,从经济发展和公共治理两个维度探索了PM2.5的影响因素,即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经济结构失调是雾霾天气的深层次诱因;从污染物的排放源来看,能源消费结构、机动车尾气和建筑扬尘成为雾霾天气的直接原因;在对环境污染的公共治理方面,尽管因雾霾大规模爆发以后,各级政府开始加大对大气污染治理的投入,但是目前依然存在很多问题。研究结果表明,工业增加值比重和机动车保有量显著影响PM2.5,且二者的敏感性系数较高;但节能环保支出比重和房屋建筑施工面积不显著,且具有较低的敏感性系数。对此,提出"调结构、减排放、强治理"九字策略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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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SFIC的府际协同治霾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雾霾区域治理的困境必须从雾霾治理的主体、制度和外部环境角度深入探究。以协同治理为理论基础,以SFIC模型为分析框架,分析我国雾霾区域合作治理的理论路径,论证雾霾府际合作治理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要解决雾霾治理的现实困境,必须建立合作激励机制,实施区域联防联控战略,完善法律和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