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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海军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0,(3)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产经营者霸王条款在生活消费领域呈愈演愈烈之势,严重破坏了交易环境,需要从普通社会规范和法律这一特殊规范两方面加以规制,打造平等、公平、自愿的市场交易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保障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稳定、持续、有效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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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备受关注的手机话费“服务到期余额不退”,这一“最牛霸王条款”终于有所松动。中国移动宣布从2012年1月1日起,对新入网用户将不再推出设置话费有效期的产品,而那些有“有效期限制”的存量用户将在2012年的二季度后进行自主选择。而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则表示正在协调,争取尽决出台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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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佳琦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1,(3):12-19
霸王嫖能否构成诈骗罪的问题涉及财产犯罪保护法益这一基本问题。在德日及我国的刑法语境下可以得到不同的法律评价。德国对此问题的争论主要是围绕着法律的财产说、经济的财产说和法律的/经济的财产说三种学说展开,日本则主要围绕本权说、占有说和折中说三种学说展开。我国对此问题没有体系性的探讨,但学者基本持否定态度。霸王嫖能否构成诈骗罪问题不同答案的背后折射出不同的刑法基本立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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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发布《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加强对经营者利用“霸王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约束,类似“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等条款被列为违法。“办法”还对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责、排除消费者权益等行为做出相应规定。(10月21日《山东商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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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律师事务所在京东商城网站购买了一台电扇。因发现质量问题要求换货却被拒绝,理由是发票上记载的货物名称为“办公用品”,不符合“京东”的相关规定:发票没有开具为商品明细的,无法享受产品厂商或京东商城的正常质保。于是,律所将京东商城的实际经营者圆迈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换货,并要求确认该霸王条款无效。一审法院判决圆迈公司换货,却并不认为相关条款无效。律所不服.向上海市二中院提起上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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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步步推进、市场经济日益发展,格式合同应势而生,而违反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霸王条款”作为格式合同初始阶段的产物,其存在有历史的必然性,随着全面依法治国这一国家治理系统工程的推进,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终将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社会公平正义也将得以最大化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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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前被大众所熟知的“使用充值卡的手机,不提供通话详单打印服务”、“银行电话挂失不承担责任”、“个人房贷全额保险才放款”、“售出商品,概不退换”、“餐饮业禁止自带酒水”、“打折机票不能退”等由经营者预先拟订的,不容消费者协商或变更的格式条款,至今依旧如影随形地伴随着人们的生活。为此,消费者已忍无可忍,拍案而起——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