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4574篇 |
免费 | 97篇 |
国内免费 | 17篇 |
专业分类
各国政治 | 50篇 |
工人农民 | 35篇 |
世界政治 | 164篇 |
外交国际关系 | 162篇 |
法律 | 1417篇 |
中国共产党 | 538篇 |
中国政治 | 1060篇 |
政治理论 | 377篇 |
综合类 | 885篇 |
出版年
2024年 | 13篇 |
2023年 | 84篇 |
2022年 | 72篇 |
2021年 | 67篇 |
2020年 | 74篇 |
2019年 | 57篇 |
2018年 | 29篇 |
2017年 | 56篇 |
2016年 | 76篇 |
2015年 | 208篇 |
2014年 | 396篇 |
2013年 | 300篇 |
2012年 | 354篇 |
2011年 | 354篇 |
2010年 | 308篇 |
2009年 | 392篇 |
2008年 | 398篇 |
2007年 | 301篇 |
2006年 | 243篇 |
2005年 | 204篇 |
2004年 | 150篇 |
2003年 | 190篇 |
2002年 | 114篇 |
2001年 | 94篇 |
2000年 | 79篇 |
1999年 | 25篇 |
1998年 | 8篇 |
1997年 | 4篇 |
1996年 | 6篇 |
1995年 | 5篇 |
1994年 | 5篇 |
1993年 | 4篇 |
1992年 | 2篇 |
1991年 | 2篇 |
1990年 | 4篇 |
1989年 | 2篇 |
1987年 | 2篇 |
1986年 | 3篇 |
1985年 | 1篇 |
1984年 | 1篇 |
1980年 | 1篇 |
排序方式: 共有4688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21.
122.
人有高度发达的大脑皮层,可以随意控制讲话的内容,但是对于语气、表情和肢体语言的控制力则要稍弱一些。因此,人真实的想法和情绪,往往通过非语言的线索在不经意间流露出来。普通人如此,落马高宫亦不例外。 相似文献
123.
<正>跨区法院的设立,是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司法主场化,长期以来是损及司法公正的主要原因。司法主场化,必然产生地方政府对司法权的就近控制。设立跨区法院,能够产生强烈的客场感,进而跳离主场涡旋。由此产生的间隔减弱效果,能在很大程度上促使司法趋于客观、中立和公正。 相似文献
124.
在社会利益格局和利益关系不断调整的转型时期,我国农民利益表达呈现出比较规范化、程序化的基本趋向,有序利益表达的格局逐步形成。但是,受自身主体性条件、国家制度供给和保障以及基层政府传统治理体制和方式的影响,越级和集体上访、群体性申诉、"庇护型"诉求表达等非制度化参与现象也很普遍。为此,应切实从利益表达的主体、客体、制度和载体等层面构筑起一个公平畅通的利益表达和博弈平台,引导、规范农民通过制度化渠道来表达合理的利益诉求,以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 相似文献
125.
<正>要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也是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政治纪律更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国家法律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规矩。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也是重要的党内规矩。纪律是成文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不成文的纪律;纪律是刚性的规 相似文献
126.
刘卫卫 《当代世界社会主义问题》2021,(2):93-102
21世纪以来,在世界社会主义运动整体处于低潮、资本主义已经发生了许多新变化的大背景下,国外非执政共产党审时度势,克服了以往"极左"和宗派主义的错误做法,逐步调整了各自的阶级联盟政策.促使它们积极调整阶级联盟政策的主要因素包括国际垄断资本的进攻、不利的政党政治环境和议会选举制度、共产党谋求自身发展和扩大生存空间的需要等.调整后的新政策呈现出广泛群众性、开放包容性、独立自主性、差异性的鲜明特征.总体来看,国外非执政共产党对阶级联盟政策的调整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挑战. 相似文献
127.
128.
129.
针对主给付义务的履行迟延,符合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3项、第4项的构成要件即可解除合同。符合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3项之情形,直接落入“主要债务”的文义射程。合同解除法上的广义附随义务囊括了传统“债法上之义务群”中的狭义的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只有迟延履行广义附随义务不符合合同目的,方落入“主要债务”的射程,此时需将“主要债务”进行目的性扩张解释。在履行迟延中,应将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4项作目的性限缩解释,并可采用类推适用违约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性规则予以适用。就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之判断,以公式来表明,即为“重大违约(需结合个案判断)+并非债务人订约时不可预见或不可认识(当事人主观标准+理性人标准)=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预见性的判断时点为合同订立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举证责任原则上由主张根本违约之一方当事人负担,但在如合同已明定给付日期等无争议之重要事项之场合,当事人无需负担举证责任。履行迟延中的合同解除权之发生不以债务人的可归责性为必要。在解释上,应当认为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3项适用于非定期行为,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4项适用于定期行为。关于相对的定期行为之成立,除有“履行期日严守”要件之外,还须结合合同目的予以判断。 相似文献
130.
孙皓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27(2)
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逐步深入,我国的无罪治理亦将呈现出一些全新的特色。以往,裁判权针对部分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所做的否定性评价往往更容易引人注目,而近五年来,无罪裁判的基数增长则更多体现为某些具有常态特质的案件类型。为了追求司法精密化的理想效果,需要着手将此类“非典型性无罪”予以系统规制。当然,这种无罪治理方案必须以相关概念内涵的充分解构为前提。故而,S市近五年的生效无罪判决就供给了难得的实证样本。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