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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行使债权可以否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非法性。非法占有目的的非法性,是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而非一般违法性的提示要素,其评价的是财产犯罪行为所引起的财产转移、变动过程。只有当行为人对被害人拥有合法债权时,以非法手段引起的财产转移过程才被认为合乎民事实体财产秩序,进而否定非法性。实践中认为行使虚假债权、非法债权的行为也能否定非法占有目的,该观点将导致刑法财产犯罪体系内部的价值判断矛盾,进而产生处罚漏洞,应当予以纠偏。在《刑法》新增第293条之一催收非法债务罪的背景下,应将催收非法债务罪理解为财产犯罪的减轻构成。在此基础上,区分虚假债权与非法债权的意义在于,催收前者仍应以抢劫、敲诈勒索罪等重罪进行处罚,只有催收后者才能成立催收非法债务罪。催收非法债务所获得的收益来自于被害人合法财产所遭受的损失,根据《刑法》第64条的规定应当优先返还给被害人。 相似文献
272.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制裁”与“救济”两种规范原理,这一分歧在我国并未得到认真对待。制裁原理以司法正洁与威慑违法作为证据排除的正当依据,具有国家本位、义务本位、违法者本位的基本特征。目前我国主流观点将证据排除理解为“程序性制裁”,支持制裁原理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由此导致证据排除的存在意义难题、范围失控难题、裁量模糊难题等理论与实践问题。与之相对,救济原理引入矫正正义作为正当依据,主张证据排除是“程序性救济”,其目的在于恢复原状,具有个人本位、权利本位、受害者本位的基本特征。与制裁原理相比,救济原理可以为我国证据排除的存在意义、范围限制、裁量标准等提供更为妥当的解释。虽然如此,单一救济原理下的证据排除同样存在其缺陷。基于原理协同的立场,以制裁原理补充并修正部分解释结论,对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而言更具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273.
274.
近年来,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衍生出大量民事案件,已成为G省B市法院民事诉讼最大增量。对此,G省B市检察机关以办理的民事监督案件为研究对象,并结合国内、G省其他地区类似案件,梳理实践中遇到的监督依据不足、监督能力薄弱等问题及联动形成监督监管合力,做实企业合规源头防控等方面的完善思路,旨在为有效推动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衍生民事案件法律监督提质增效,加强诉源治理提供启迪和完善方案。 相似文献
275.
在新法背景下,无证行医和非医师行医的法律规范竞合增多,存在一定的找法困难。以诊疗范围作为各法律规范涵摄的界分,以最密切联系为原则,在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流转匹配,可作为非法行医行政处罚的法律选择路径。无证行医各法律规范的竞合是法条竞合,与诊疗范围匹配最密切的特别法条优先适用。非医师独自一人设置场所行医,同时构成无证行医和非医师行医,是借助案件事实才发生法条关联的想象竞合,处断为相同罚种择一重、不同罚种合并。对自然人涉非法行医的行政处罚,应以行为人和行为为区分而选择法律适用:前者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医师身份,后者考察行为作用和诊疗范围。 相似文献
276.
非法证券活动破坏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增加金融市场风险。中国非法证券活动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证券市场发展的阶段性、时空交织和高科技、信息化特征。高收益低风险、处罚震慑力不足、法律体系衔接不畅、执法司法力量薄弱和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是非法证券活动高发的主要原因。完善中国非法证券活动的法律规制体系应当加强科学立法和适时修改,强化行政与刑事法律法规的立法衔接、执法衔接,加强证券市场执法队伍建设和法律的贯彻执行落实,切实增强法律的惩罚力、威慑力。 相似文献
277.
未必的危险,是面对人类认知事物的能力极限时,为积极周全地保护可能存在的法益,而有必要在刑法中明确其构造与功能的重要解释工具,可有效说明部分未遂犯的处罚根据与部分犯罪的罪质。未必的危险是独立的危险类型,构造上有别于确定的危险(包括具体危险、抽象危险等),指行为与现实出现的法益实际受损结果之间具有因果上的高度盖然性。达至既遂的未必的危险是一种法律评价,以凭借人类认知能力无法查明法益状况这一“行为时”确定的事实为前提,超出了有利被告原则的射程。未必的危险犯在类型上包括行为时无法查明法益本身事实上是否存在(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益是否被有效放弃(如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以及是否保护了更加优越利益(如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等三种情形。 相似文献
278.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主要包括“非法获取”与“非法提供”两种情形,应当基于法益保护目的,结合信息网络犯罪的特点审查判断证据,认定犯罪事实。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往往是信息网络违法犯罪的发端,对其从严打击符合网络犯罪前端治理的需求;根据社会一般观念,行为人辩解的获取方式不具有合理性时,应当排除该辩解,把不具有“合法性”的“非法持有”推定为“非法获取”具有实践合理性;当前理论上有对“非法获取”进行扩大解释的观点,应当通过对获取、使用方式等“合法性”“合理性”的认定来制约“非法获取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不当扩张,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 相似文献
279.
280.
《北方法学》2022,(6):147-157
长江禁捕行为有其合法性依据。“收回渔民捕捞权”和“专用生产设备报废”乃禁捕政策之核心,对二者的定性直接决定着长江禁捕行为的本质界定。“收回渔民捕捞权”的法律性质应认定为征收。“专用生产设备报废”内涵有收缴和规范管理两个层面,前者为征收,后者应界定为“应给予补偿之准征收”。故此,长江禁捕行为应认定为国家因公共利益的实现而实行的征收行为。依比较法及我国现行法的征收补偿精神,对罹受特别损失的退捕渔民应遵循“生活权补偿”理念。据此理念,现行退捕渔民补偿体系存在逻辑纰缪,具体补偿实践问题丛生。故而,退捕渔民补偿体系应调整为以“收回渔民捕捞权补偿”和“专用生产设备报废补偿”为主体结构。以实质化的转产就业安排、灵活性的临时生活补偿、充分的养老保障因应前者,以尊重退捕渔民意愿并畅通其救济途径的做法对后者予以改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