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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
具有创造性、无形性和经济性的互联网域名是知识产权的新兴部分。由于它特有的全球唯一性的特征和注册时实行的不审查制度 ,使域名的管理和保护与商标、企业名称等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发生冲突。解决冲突的途径是域名注册的预先审查和事后个案处理 ,解决冲突的原则应是“商标特殊保护和申请在先”的原则  相似文献   
402.
汪放 《中国审判》2009,(7):42-45
今年5月12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9起网络域名系列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原告左汝玲与被告铭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铭万智达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域名/通用地址订单》无效;原、被告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共同注销涉案域名“重庆隆鑫集团.cc”等6个域名;与此同时,两被告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全部退还19000元。  相似文献   
403.
鄢斌  朱柯 《科技与法律》2005,4(4):12-15
随着2000年第一起涉及国际网络域名与姓名争议的案件以来,WIPO作为ICANN所制定的“争议解决服务提供机构”,在适用UDRP解决网络域名与姓名权争议时形成了一系列固定的规则。其中,姓名权人作为原告的举证义务包含了域名与投诉人所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者服务标记相同或者混淆性相似;被投诉人对该域名并不享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被投诉人注册与使用域名同时具有恶意等三个方面。由于UDRP对于姓名权的保护相当不利,我们有必要仔细研究该三项举证责任,以便于在国际争端中合理的维护自身的权益。  相似文献   
404.
“域名抢注”与商标权问题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相似文献   
405.
网络环境下作品使用刍议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虽然我国1994年5月才建立了互联网上的第一个WEB服务器和完成中国顶级域名"CN"的设置,然而此后几年中,网络信息产业在我国的发展却是突飞猛进的.  相似文献   
406.
中国涉外网络侵权管辖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当前有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所确立的被告住所地一般管辖规则和侵权行为地特殊管辖规则,可继续适用于网络侵权争议管辖权的确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因为没有充分认识到网络侵权争议案件的复杂性,将场所化理念与多元分析要素切实注入管辖权分析之中,特别是在立法上也缺乏有关诽谤等人格侵权与知识产权侵权管辖权行使的特殊规定.我国的涉外网络侵权管辖权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有待在矫正传统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管辖规则的基础上,通过注入以合理预见、利益中心、关联争议集中管辖等分析要素进一步予以考察重构.因信息网络传播所引起的侵权争议,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权的行使,应确立在有关争议与受案法院地存在紧密联系的基础之上,除非没有其他行使管辖权的可能,受案法院不能仅以有关侵权行为发生在该地为受理案件的唯一根据.  相似文献   
407.
域名抢注纠纷解决机制及其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域名抢注纠纷是拌随着科技创新而产生的一种新型法律纠纷,它的出现向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提出了挑战。我国应对现行域名抢注纠纷解决机制提出相应的对策。  相似文献   
408.
电子商务和数字媒体平台的蓬勃发展促使商标使用行为产生新的变革。在互联网场景中,商标的非“商标性”使用行为广泛存在。使用商标的主体越来越多样,商标使用目的性越来越泛化。随着机器学习、区块链等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互联网场景中非混淆商标侵权愈发普遍。囿于现行商标法律制度体系,在以域名抢注、关键词搜索以及社交媒体为代表的互联网场景中,商标使用的认定不应仅限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商标使用的目的性应当成为互联网场景中商标使用认定的构成要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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