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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陆璐 《法制博览》2023,(7):88-90
在“三免一减一补”的政策背景下,企业破产制度愈发重要。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和法律从业人员关注破产相关税收问题,使得国内企业破产清算中不同类型债权偿还顺序的明确逐渐成为一项重要研究工作。目前,为有效保护国家税收发展和破产清算过程中的担保利益,破产涉税问题仍需进一步深入研究,进而努力协调国家利益和私人利益,完善我国税收制度和破产制度,保障国内各个企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62.
专利独占许可的法律属性,决定着许可合同双方当事人内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配置以及许可合同外部关系中所有类型第三人将要面临的风险负担。中国学界中主张专利独占许可对世效力的新兴学说正在逐渐动摇并改变传统债权说长久以来的通说地位,进而引发专利权变动规则中本应避免的错乱。新兴学说的具体论证路径或不当移动了传统民法概念的边界,或不当效仿有体物的财产权体系,或者过度依赖利益平衡理念的可靠性。新兴学说有待改善的论证方式及其在逻辑起点所依赖的知识产权规范中的相关规定,忽视了专利权作为民事财产性权利所固有的物债二元的基本架构,应当予以修正。也正因如此,专利独占被许可人必须重返其合同债权人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63.
《湖北政报》2009,(1):14-17
<正>鄂国资产权[2008]2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和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相似文献   
64.
当同一标的物上存有多个担保物权时,就会出现担保物权的竞存。关于如何解决担保物权竞存的效力冲突问题,现有的《物权法》、《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此规范有限,有些规定本身存在自相矛盾之处。为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有必要将以同种典型动产担保物权为核心,探讨其发生竞存时的顺位关系,以期能对我国的司法实践有些许裨益。  相似文献   
65.
保理合同涉及几种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及其标的具有复合性.基础交易关系为保理合同提供标的物,没有基础交易关系就没有保理合同.因债权人和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双方压根不想发生此种交易,故基础交易合同不成立,或叫做无效;如果债权人基于基础交易合同请求债务人清偿应收账款债务,则债务人有权以基础交易合同不成立/无效予以抗辩;但保理合...  相似文献   
66.
独立保函转让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詹朋朋 《法学》2007,(5):70-77
作为国际融资的重要构成部分,担保一直是国际金融界十分重视的问题,它直接关系着国际资金融通的安全性和债权人权利的实现。独立保函的买卖,正在演变成为一种金融衍生工具。独立保函的提款权利与收益都具有可转让性,尽管转让的条件不同。提款权利转让后,新受益人在行使权利时仍然需要得到原受益人的协助;而收益转让的情况下,只有出让人(即受益人)可以做出付款提示,且需担保人对收益转让予以认可。提款权利转让会使得担保人面临更多的欺诈可能,而收益的转让则对欺诈例外没有什么影响。我国应取消独立保函转让的审批,结合国际惯例促进独立保函买卖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67.
李刚 《人民司法》2022,(5):54-58
企业股东们委托给个人进行经营管理,收取固定金额承包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应是合法事项。个人在承包经营期内将企业的对外债权转让给自己或者利害关系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严格审查是否存在真实交易基础事实或者合法事由,以避免个人借机非法侵害企业及其他合同关联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68.
自然人因创作作品而取得的作者身份具有专属性,不可改变,这既是为了维护作者的利益,也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然而作者身份的专属性并不意味着署名权不可转让,署名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决定是否表明作者身份以及如何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其天生的私权属性及其截然不同于民事人身权的精神属性注定署名权可以转让。坚持作者身份专属性的同时赋予署名权可转让性,这才是理解署名权制度的应有态度。  相似文献   
69.
蒋大兴 《法学》2012,(6):67-77
学界通说认为,赋予其他股东在股东向外转让股权时的优先购买权,其制度设计旨在保护闭锁公司其他股东的"控制利益"或"在先利益",即封闭或者限制外部人进入公司的渠道。然而,此种解读忽略了优先购买权制度设计的另一目的——衡平转让人、拟收买股权的受让人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优先购买权除能赋予其他股东"近水楼台先得月"的"旁观者利益"外,还有保护转让人获得最大转让利益的功能。解释论上认可转让人修改其转让股权之意思表示,可在受让人与其他拟收购股东之间形成一种内部拍卖市场,从而使闭锁公司拟转让之股权能获得最优的、公平的市场价格,克服闭锁公司之股权交易缺乏公开市场而衍生的弊病,这种被忽略的价格形成机制需要重新发现和得到重视。按此理解,优先购买权可解释为优先购买请求权,而非优先购买形成权。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能否实现,取决于转让人之转让意思最终是否会发生修改。  相似文献   
70.
《民主与法制》2013,(24):67-67
某艺腾网络公司有10名自然人股东,该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10名股东所占有公司股权比例均等。其中,股东袁某准备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袁某即向公司其他股东发出通知,要求如愿意购买的股东应当在3天内给予回复,并说明了购买价格:5天后,袁某再次发出通知,撤回以前的定价购买通知.改为与第三人之间竞价购买.20天后,贾某、林某两位股东回函表示同意按第一次发出的通知内容履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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