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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在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中,系争案件涉及股权质权、提单质权、留置权、保证金、最高额保证、让与担保等多种担保形式,需要解决提单的物权凭证属性、提单持有人享有何种权利等疑难复杂问题,需要适用海商法、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多部法律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对系争案件的判决显示出对民商法的整体把握十分到位,纯熟而充分地运用法学方法论,准确地寻觅请求权规范基础,认定并阐释提单所表征的权利及其抗辩事由因提单类型及所处法律关系的不同而不同。值得特别指出的是,该民事判决通过法律及合同解释,形成了若干法律规则,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创设了若干法律规则,如提单交付之时,即可发生债权请求权转让的效力,进而完成提单项下货物的指示交付,只是未经通知,其债权请求权的转让对提单项下货物实际占有人不能发生对抗效力。当然,该民事判决也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如当事人未于诉讼过程中主张不安抗辩权,该民事判决却依职权援用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这有违法治及法理。 相似文献
122.
123.
在当前海运实践中,因各种原因导致的承运人在目的港不能及时交付货物的现象普遍存在.《鹿特丹规则》关于无单放货的规定具有鲜明的独创性和变革性,为解决货物不能及时交付的难题提供了新路径,积极意义不可否认.公约中的无单放货创设了一种货物交付的新途径,弱化了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试平衡承运人和运输单证持有人之间的利益,便于承运人交付货物的风险评估;但是公约中无单放货的规定具体实施前景并不明确,在实务中的可操作性仍存在疑虑,消极影响也不容忽视.本文立足于货物交付,就《鹿特丹规则》中的无单放货及其规定进行详细说明和较深入评析的同时,也积极为我国的贸易实践和海事立法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24.
长期以来,无单放货行为的法律属性问题成为该类案件当事人所争议的焦点和相关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难点。对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与责任的认识,我国司法实践中至今也未有统一的认识或做法。在此,有必要对无单放货的法律问题作一研究,对无单放货行为的法律性质与责任进行探讨,以维护权益受害人的合法、正当权益。 相似文献
125.
提单是海运贸易的基石,拥有提单即拥有货物的推定占有权.我国(海商法>明确规定记名提单不得转让,因此记名提单作为不可流通单证,其是否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一直存在争议.2009年9月签署的<鹿特丹规则>在尊重国内立法和海商实践的基础上,对记名提单及其放货问题作出了统一规定.这对完善我国<海商法>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26.
杨俊杰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6,8(4):37-45
记名提单无正本提单放货现象在国际贸易中普遍存在,成为贸易欺诈的温床之一。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我国《海商法》中关于记名提单的规定意见不一。问题的关键在于正确运用法律解释方法。采用解释现行法的立场应当以立法者的规范目的为解释目标,不应偏重比较法的解释方法。从文义解释出发,以历史上海商法立法者的规范目的为基础,结合对《汉堡规则》第1条第7款关于提单定义的正确理解,从《海商法》第71条可以推论出,记名提单下承运人须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这是法律规定的承运人的交货条件,同时也是承运人的合同义务。采用体系解释标准,将我国《合同法》第133条、135条关于货物交付与单证交付的效力规定与《海商法》第71条、78条、79条相结合,可以得出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提单(包括记名提单)具备物权凭证属性的结论。我国的记名提单法律制度适应了我国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不应轻言修改。 相似文献
127.
提单是国际海上运输贸易中适用最广泛的一种合同形式。近年来,由于关于提单的贸易摩擦增多,提单的属性也越来越多的受到大家的关注。本文从运输和贸易角度简要的分析了提单的属性。 相似文献
128.
我国海商法对实际托运人身份的规定是出于试图解决 FOB 贸易条件下卖方在结汇前实现控制货物物权的良好愿望,但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实际托运人身份成为一个前置的难题。在提单中载明的托运人并非交货人,而交货人在接受该提单时又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况下,问题尤为突出,本案的审理明确了此类案件的相关思路。 相似文献
129.
论提单物权性——以提单属性上的物权与债权之争为切入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物权凭证,是指提单能代表货物本身的性质.但提单是物权凭证这一几近共识性的观点,近年来却有学者提出质疑与否定,以此为契机对提单物权凭证功能再予思考,从债权与物权的划分中论证提单足物权凭证的观点.意在体现海商法与民法之融通,以期对凭单交货、无单放货回归到提单权属上的研习有所意义. 相似文献
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