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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在国际货物运输中,由于一些原因使得提单常常晚于货物到达收货人,因此出现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情况.一旦出现问题,承运人应承担何种责任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本文从提单性质的角度入手分析了这一问题.  相似文献   
162.
“无单放货”泛化对现有提单制度的冲击是其对“凭单交货”法定义务的违反,动摇了提单提货凭证信用.在正视“无单放货”行为合理性与正当性之余,如何维护提单提货凭证信用,是提单制度能否适应航运业发展的现实而完成自我变革的关键.国际国内提单制度以不同的立法进路所形成的事后救济及事先授权的两种法律机制,殊途同归,为应对此种冲突提供了可解之道.  相似文献   
163.
对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的再思考   总被引:12,自引:2,他引:10  
一、引言提单是一种重要的运输单据,同时也是一种重要的贸易单证。提单自14世纪问世以来,在国际货物运输和国际贸易领域中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自英国法院在1794年Lickbarrow诉Mason一案中首次承认提单具有物权凭证(D0cumentoftitle)功能以来,物权凭证功能一直被人们认为是提单的一项重要功能,这在已出版的国内外海商法和国际贸易方面的教材和论著中均有提及。但究竟为什么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以及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体现在哪些方面和何种程度,均有待深加探究和论证。我国《海商法》采“汉堡规则”的…  相似文献   
164.
关于“提单是物权凭证”的反思——兼论提单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9,自引:2,他引:7  
一、引言长期以来,在阐述或介绍提单的性质或作用时,人们除了把提单说成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以外,往往还习惯成自然地将提单说成是货物的物权凭证(有的甚至把提单说成是所有权凭证)。然而,将提单说成是物权凭证,在法律上到底有什么依据?在实务中到底有什么必要?却始终没有引起人们的充分重视和深入思考。更加不幸的是,基于这一“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又引出了许多似是而非的说法,如:谁合法地持有提单,谁就是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人或物权人,云云。笔者希望本文能引起人们对此问题的反思。谬误之…  相似文献   
165.
承运人在海运提单项下的到货通知义务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首先从合同义务来源的角度分析了承运人在提单项下承担到货通知义务的法律依据,并对提单中通知条款的效力进行探讨;进而结合有关国内法和CMI运输法草案的规定分析了通知义务的履行和有关通知的责任问题,并分析了其与提货义务的关系。  相似文献   
166.
论提单权利证券化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李学兰 《法学论坛》2002,17(6):61-65
提单在国际贸易中扮演了举足轻重的角色 ,尤其在现代单证交易制度下 ,其作用已经远远超出海上运输的环节 ,而提单法律制度的建设与完善是提单发挥正常功能的重要保障。我国虽然在 1 992年制定的《海商法》中曾对提单作出规定 ,但与提单实践的需求和发展相比 ,显得过于单薄 ,缺乏对国际货物运输和贸易活动的前瞻性和引导性。本文试图以发展的眼光重新打量提单 ,在对传统提单理论进行反思的基础上 ,提出提单制度的独立性 ,以及提单权利的证券化。  相似文献   
167.
原告:华润总公司被告:新洪贸易公司一、案情概述1995年5月华润公司与新洪贸易公司(新洪公司)用传真方式签订了一份由新洪公司供给1万吨铅矿的购销合同。合同规定交货地点为国内某港口,价格为船底交货价每吨33O美元,并由华润公司负责报关,承担关税增值税,新供公司向华润公司提供清洁提单等全套单据,双方对交货方式末子约定。签约后,提单下的货物于1995年5月23回到达指定港口。1995年7月25日新供公司将提单等全套单据交给华润公司。同时,华润公司按约将货款及费用2800万元用转帐支票方式付给了新洪公司。1996年5月3日华润公司由原…  相似文献   
168.
在FOB合同下 ,依我国海商法的规定 ,会同时出现两个托运人即“托运人 1”(买方 )和“托运人 2”(卖方 )的情形。那么 ,谁有权取得提单 ?依据国际惯例以及提单的功能 ,FOB合同下的卖方 (托运人 2 )应有权取得提单 ,其取得提单的权利是由其地位的法定性决定的。当务之急 ,是对我国《海商法》42条加以修改 ,以明确两种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相似文献   
169.
文章在对提单背面管辖权条款的法律效力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首先介绍了英国、美国等航运大国对待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态度及做法,然后就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法院在实践中的做法进行了阐述和分析,最后针对我国司法实践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170.
提单管辖条款是承运人寻求对其最有利的法院和准据法以规避诉讼风险的产物。我国现行法律部分承认提单管辖条款的效力,但零散模糊,缺乏可预见性。该条款是协议管辖的特殊形式,以意思自治为基础,其法律效力的争议核心是对当事人合意的解释与限制。我国司法实践中选择域外法院的大多无效,缺乏实际联系、不符合格式条款要求、不能反映当事人合意是常见理由。我国续造提单管辖规则的路径应当是,在基本立场上平衡司法主权和国际礼让原则,确立以客观联系为基础的实际联系标准;在具体规则上对当事人意思自治予以合理尊重,参照国际公约标准明确格式条款的具体要求。纾解提单管辖理论争议,有助于发展我国协议管辖制度,并逐步协调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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