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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从运输合同到提单债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持有提单的第三人对承运人的直接权利,是基于持有提单的事实,要求承运人依据提单记载的条件交付特定货物.理论上,受让提单的第三人,其权利和义务来源于其前手(例如托运人)的转让.没有前手转让提单,第三人无论如何不能取得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就成了空穴来风.因而,对正当持有人的或善意支付对价而持有提单的第三人,应当坚持提单的无因性. 相似文献
172.
提单中的首要条款、地区条款和法律适用条款均涉及法律选择问题,只有法律选择条款才具有选择提单准据法的功能.认定提单条款是否属于法律选择条款,主要应当依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是该条款的名称.提单法律选择条款在性质上是以冲突法为内容的合同,该合同本身是否合法,由法院地的冲突法决定;该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受该合同本身的准据法支配. 相似文献
173.
FOB价格条件下托运人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楚风华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4):115-117
FOB条件下托运人和卖方是不同合同关系的主体,从而产生不同的民事责任。如果将卖方的名称写入提单托运人一栏,则卖方取得托运人的地位。这也是和提单的文义性的要求和物权效力相适应的。对此应依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汉堡规则》等惯例进行解释,进而完善我国《海商法》对海事主体概念和责任的规范。 相似文献
174.
电子提单货物信息的瞬间传递在破解纸质提单危机.解决物流的在线传送.为国际货物贸易带来巨大变革同时,电子提单载体的无形性及运行模式的改变,对现行以提单纸质介面为中心所创制的提单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电子商务化浪潮下电子提单在我国航运业的运用前景.遂使电子提单制度构建成为一项新的立法任务。本文以电子提单现有的国际立法为依据,界定了电子提单法律性质,论证了电子提单制度构建的立法原则,探索了电子提单的流通问题,提出通过创设新的法律概念“控制”,作为对电子提单权利公示、转让进行法律调整的重塑概念.旨在为我国电子提单制度的构建提出一孔之见。 相似文献
175.
明确提单的法律性质是审理无单放货纠纷的重要前提。凭正本提单提取货物而不问提单持有人是否其上记载货物的所有人,是国际贸易和运输中的惯常做法,但是仅凭借此种惯例,尚不能完全解释为何承运人签发两套提单之时,未提货的提单持有人不能主张提货人侵权的原因。而在这一问题上,提单的物权效力和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应被考量。 相似文献
176.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的重要单证,在国际运输和贸易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随着租船运输的增多,关于租约提单的问题也日益增多。其中争议最多的就是租约提单并入仲裁条款的问题。本文试对仲裁条款是否能并入提单、并入提单之后能否约束提单持有人以及认定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这些在理论和实务界都有较大争议的问题,进行较深入的探讨,并给出自己的观点,以期对航运法律与实践提供一些思想和帮助。 相似文献
177.
在对传统大陆法系抗辩权理论进行介绍的基础上,对提单项下的抗辩权根据其行使主体的不同作出分类研究,即分别论述了承运人、提单持有人和收货人的抗辩权,并对提单项下之抗辩权的理论依据作出归纳。 相似文献
178.
提单作为运输单证与其他运输单证的主要区别在于在目的港承运人必须向合法持有提单人交付货物并收回提单,这一规则已经形成商事习惯,但是立法上却对凭单交货的法律原因没有规定。笔者认为凭单交付的规则改变了运输合同将货物交付给货主的一般常例,凭单交付规则体现了运送物返还请求权的债权性质,这也是提单的物权性在运输环节的体现,具有双重基础。因此对该规则的违反,对承运人来说是违约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相似文献
179.
2009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的第三条对无单放货的责任性质进行了界定。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该问题进行阐述,必将对司法实践产生深远影响。本文围绕第三条的规定,对无单放货的责任性质进行探讨,以期对其有更深入的认识。 相似文献
180.
关于无船承运人若干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1,他引:2
张海滨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8(5):101-103
无船承运人具有承运人的法律地位 ,并继续享有海上货物留置权 ,但其签发的提单有别于一般的海运提单。有必要协调不同法规、部门之间对无船承运人的法律监管 ,以完善无船承运人管理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