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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陈辉庭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4,(12):81-84
提单在国际贸易流转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对于提单的法律性质和功能,我国理论界和司法界一直存在着许多不同的看法。文章分析了有关这一问题的各种不同学说和主张,并围绕“具体环节分析说”,根据提单在国际贸易流转环节中发挥的不同作用,对提单的法律性质和功能进行具体的阐述和分析。 相似文献
32.
张彬彬 《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2006,(4):82-83
关于提单的概念,我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由此可见,提单的作用主要有三:一是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二是提单是承运人接管货物或已经将货物装船的收据;三是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关于提单性质的争论也由此而来:提单既然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那么提单是否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如果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那么提单所代表的物权具体又是哪一种?如果提单不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它是否具有债权凭证的属性?笔者拟从这三个方面谈谈对提单属性的几点思考. 相似文献
33.
试论光船租赁条款在我国的效力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就航运业务实践而言,众多的提单中均订有光船租赁条款(Demise Clause,以下称光租条款),该条款的典型用语为:“如果该船(载货船)不是签发本提单的公司所有或以光船租船的形式为该公司所租赁,那么该提单应作为货主与该船东或光船承租人, 相似文献
34.
无提单放货引起的货物索赔应适用什么时效,这是一个较复杂的问题。不仅国内司法界、学术界没有定论,国际上也做法各异。而时效适用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诉讼结果,不可不辨。目前国内较常见的做法是不适用提单上的时效而适用民法的两年时效。理由主要有两种:一种认为无单放货应追究侵权之责而不能再适用合同;另一种认为无单放货超出了海牙规则“钩到钩” 相似文献
35.
一、引言随着改革开放,我国对外的贸易交往越来越多,进出口货物量尤其是海运货量猛增。由于原有外贸管理体制的不完善,有关法规制定的不健全,致使在进口贸易中,因无正本提单在港口提货发生的纠纷案件不断增多,而且案件涉及的货物价值金额巨大(往往在百万美元以上),法律关系非常复杂。在实践中提货形式五花八门, 相似文献
36.
承运人对提单持有人的诉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通过解释和评价英国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和UNCITRAL运输法草案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承运人对提单持有人的诉权问题的规定,分析了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相关问题的办法,对海商法有关内容的修订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37.
38.
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算”。第二条又规定:“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因此,根据《海商法》,就国际海上提单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 相似文献
39.
现代国际海运中,倒签、预借提单屡见不鲜,但国内外航运界、海商法学界和海事司法界认识却不一致,众所纷纭,奠衷一是。因此,进行深入的研究,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