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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提单的物权凭证作用历来被大家所共认。谁合法地持有提单,准就对提单项下的货物享有合法物权,这已经在国际贸易及海上货物运输的实践中得了证实。但是,对此也有不同的观点,比如:此前,李海先生在1996年《中国海商法年刊》中所撰写的《关于“提单是物权凭证”的反思》一文(以下称《反思》),则对提单是物权凭证这一观点予以坚决地否认,该文认为;就国际贸易的客观需要而言,把提单规定为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凭证或持有人据以向承运人提取货物的凭证就已经足够了。而把提单说成是物权凭证,既无法律根据又不符合国际贸易的实际情况。其主要理由是:  相似文献   
302.
论提单中有关法律适用条款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一、提单中有关法律适用的三条款一法律选择条款、首要条款和地区条款提单作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而成为航运实务中的重要单证之一。尤其在件杂货运输情况下,从某种意义上讲,它实际上取代了运输合同,因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提单背面条款中得到具体规定。目前,虽然调整提单的三个国际公约——“海牙规则”、“海牙一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均已生效,但由于各公约缔约国有限,缔约国对公约内容解释不同,规则本身规定之不完备和相互间规定之不同等多种原因,承运人的法定权利和义务不但没有得到全面统一,反而使提单领…  相似文献   
303.
论提单仲裁条款的效力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目前,我国航运企业正在修订提单条款。中国远洋运输公司原来的格式提单没有仲裁条款,只有管辖权条款。对于提单里是否订入仲裁条款,即规定有关提单的争议应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处理,各方意见不一。其争论焦点在于提单仲裁条款的效力究竟如何,是不是能够使我国航运企业掌握解决争议的主动权,能不能减少我国远洋船舶被扣的现象。本文将围绕提单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探讨我国航运企业提单是否应订入仲裁条款的问题。  相似文献   
304.
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将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是一种常见做法.租约仲裁条款有效并入提单后,一方面,承运人可以以租约约束提单持有人;另一方面,解决了“择地行诉”带来的麻烦.但是这一作法也带来了新的问题:一则,提单持有人将面对一条曾经由承租人和承运人订立却又对其有效的仲裁条款:二则,避免“择地行诉”的同时,也使法院在被告的申请下不得不中止已开始的诉讼,从而丧失对案件的管辖权.因此,如何保护提单持有人的利益,保证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将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相似文献   
305.
海商法公布实施的十几年,是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十几年,同时也是我国海商法立法、研究不断持续深入发展的十几年。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海商法的适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有关海诉法的新的司法解释正在酝酿,UNCITRAL运输法草案进入二读阶段。在这期间海商法学界关于海商法的理论探讨也逐渐深入,对海商法修改的讨论更加具体化,某些理论问题的研究取得一致意见,但分歧依然存在。下面本文试就中国海商法的有关热点问题加以简要介绍,供研究者参考。一、关于提单性质的法律问题1.物权凭证论在20世纪90年代出版的众多海商法教材中在涉及提单性…  相似文献   
306.
论提单适用法律条款与首要条款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提单的首要条款与适用法律条款密切相关 ,但并不等同 :首要条款具有内容条款性和效力优先性 ,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 ,是一种特殊的提单条款 ,对当事人具有强制适用性 ;适用法律条款类型多样 ,是当事人自己的意思 ,是一种法律。在同一事项上 ,首要条款的效力高于适用法律条款。  相似文献   
307.
虞露洁 《法制博览》2015,(2):134-135,133
在有关钢铁等金属制品或木材的海上货物运输中,考虑到钢铁和木材产品的特殊性,承运人通常会签发含有锈蚀条款的提单,并以此来减轻自身的责任。承运人能否援引锈蚀条款进行免责?英美不同法院对锈蚀条款的性质和效力作出了不同的裁判。  相似文献   
308.
本文通过对国际贸易术语中海运条件下,CIF(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合同分别与装运港和目的港交货合同风险的移转界限及主要区别的比较,充分地显示出CIF价格术语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合同,它具有风险最大,最具特色同时对买卖双方独具优势和魁力,因而也是被各国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采用得最为广泛和持久的贸易术语的法律特征。  相似文献   
309.
铁路提单是我国国内贸易主体参照海运提单创制,并应用于中欧班列的新型国际铁路运输单证,它具备物权凭证功能,是完善国际陆上贸易规则,推动一带一路互联互通建设的重要制度工具。鉴于现行国际铁路货运制度是围绕铁路运单设计的,铁路运单属于国际铁路货运必备单证,铁路提单与铁路运单的协同运作成为了当前阶段推进铁路提单制度创新的唯一选择。铁路提单与铁路运单的协同运作需要以国际铁路货运公约为基本遵循,合理利用铁路运单规则,确保铁路提单与铁路运单在铁路运输合同层面的统一性,实现铁路提单签发人、铁路运单发货人、收货人三者的同一性。此等架构虽有重大的实践价值,但仍属权宜之计。铁路提单制度创新的最终目标是形成一套新的国际铁路货运单证规则,故下一阶段应着力推动铁路提单制度的规则化和国际化。  相似文献   
310.
以纸张为载体时,提单的所有权随载体的交付同一地点同步转移。由于载体的变化,区块链电子提单中,提单的发送与接收是相对独立的。转让过程的变化,使提单自身的物权变动成为了新的待研究问题。本文通过判例分析和条文解释,对提单物权独立存在的事实进行了确认,并对区块链电子提单适用物、合同、有价证券等国际私法规则的利弊进行辨析,提出了对法律适用法中的有价证券扩大解释以适应提单电子化现象、兼顾承运人和卸港地区利益的解决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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