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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在传统的国际贸易运输领域中,各当事人之间所采用的联络方式,不外乎口头、信件、电报、电传以及传真等可以用纸面来表示其内容的形式;随着科技的发展,计算机的应用在国际商贸界逐渐普及,如EDI(电子数据交换)的使用,电子提单的出现,现在甚至出现了NETWORK BANK(电子网络银行)、NETWORK COMPANY(同上公司)。然而就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来说,  相似文献   
62.
原告:重钢进出口公司被告:深圳蛇口远达航运企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香港华夏企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香港中安国际有限公司一、案情原告于1991年3月Ic日与香港渝丰贸易有限公司签订方钢出口买卖合同。之后,偷丰公司将合同转让给中安公司。3月18日,中安公司向原告开出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信用证上载明:申请人中安国际有限公司,受益人原告,开证行香港国商银行,议付行中国银行重庆分行。货物于有效期内交由被告远达公司的“江都”轮承运。原告取得全套正本提单。货物运输期间,香港华夏公司作为远达公司在香港的代理,没有收回第一套提单…  相似文献   
63.
详述了英国及香港法院在处理提单中外国管辖权条款,特别当原告在提单列明的管辖地之外起诉时所适用法律原则及司法实践。总的原则是法院对于管辖权异议的申请有裁量权,且通常情况下法院要允许中止诉讼的申请,除非有强有力的证据证明管辖权异议不应被支持,而该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重点探讨了法院通常要考虑的各种因素,也简述了英国及香港法院如何处理提单中仲裁条款,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没有裁量权而只能允许中止诉讼的申请。  相似文献   
64.
提单产生于14世纪的欧洲,最初仅仅是一份货物收据。随着远洋运输与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承运人开始印制格式提单,并在提单背面记载大量免责条款。提单背面条款除了免贵条款外通常还有关于争议解决的仲裁条款。提单仲裁条款在海商法律制度中占有特殊的地位,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救济中一个重要环节。  相似文献   
65.
郝英明 《求索》2011,(10):229-232
养廉银制度确立之初,官员按季或按月支领养廉银。乾隆时期不但确立了月选官预借养廉银制度,而且特简官员预借养廉银也成为常态。月选官多为贫寒士子草茅出任,通过预借养廉银,为其提供赴任路费,使其免受高利贷之累,以肃清吏治;特简官虽为一二品大员,其中亦不乏缺资之人,他们或因生活贫困、或因清还债务、或因升调带来的盘费开支、或因公务支出,亦需预借养廉银。前者从户部预借,整个借还过程有严格的制度规定;后者从所在藩库预借,没有形成制度,具有临时变通的恩赏性质。官员预借养廉银利弊共存。  相似文献   
66.
仲裁条款对提单受让人的法律效力问题一直备受争议,长期以来都未有定论。提单转让的单方性,阻碍了提单仲裁条款根据传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取得法律效力。随着现代仲裁法学的不断发展,新的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理论为该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新的法理基础。根据该理论,提单受让人同意仲裁的,仲裁条款对其产生法律效力;提单受让人不同意仲裁的,仲裁条款对其不产生法律效力;而承运人却始终受到仲裁条款的约束,无权拒绝仲裁。  相似文献   
67.
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是国际货物运输中普遍存在的海运欺诈现象,这种不规范的操作行为给国际货物买卖安全造成了极大的损害。而有关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的法律责任属性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为了明确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的法律性质,本文将对倒签提单责任属性的各种理论进行分析,以期能对倒签提单的受害者进行法律救济和法院审判此类案件提供一定的帮助。  相似文献   
68.
《鹿特丹规则》本身未涉及运输单证的"物权凭证"功能,也未曾想否认此功能。《鹿特丹规则》第47条在固守凭单放货原则的同时,承认严格条件下"合法无单放货"的例外,这种原则与例外的关系体现了船货双方利益的博弈与协调。《鹿特丹规则》第47条规定的交货方式并非要破坏提单制度,而是尽可能在最大程度上恢复传统提单制度的价值和完整性。  相似文献   
69.
结合一起无船承运人无单放货案,论述作为货方对提单背面约定管辖权条款法律效力的理解,提出法院在处理提单背面管辖条款纠纷案件时,应遵循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原则,充分考虑到管辖条款作为格式条款的法律效力,维护中国的国家司法权。  相似文献   
70.
论提单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提单经过不断发展,现已发展成为不仅具有货物收据的职能,而且还具有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不仅简化了交易程序,减少了交易风险,更为重要的是它已作为一种成熟、稳定的制度成为现代国际贸易的基石。研究提单的法律性质显得非常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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