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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明标准探析──以证伪思维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立霞 《河北法学》2008,26(6):117-123
证伪思维具有科学性和批判性。我国现行的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明标准,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运用证实思维,忽视了排除案件疑点,应予以完善。移送审查起诉应确立"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该标准符合证伪思维的要求以及认识的模糊性原理和证明标准的层次性。为了保障"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实施,在贯彻全面取证原则的前提下,应实行侦查部门与预审部门分立,在一定条件下,在侦查阶段扩大律师提前介入的范围。  相似文献   
22.
醉酒型强奸案件多发于熟人之间,在行为人不认罪的情况下,仅依靠直接证据往往难以定罪,需要围绕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事前、事中及事后的状态等间接证据综合分析。其中,行为人和被害人的表情、动作等细微情态,具有重要的辅助证明作用。案件审查过程中应注重对情态证据的全面分析,在保证证据合法性的前提下,审慎、客观、结合生活常情常理对情态进行评价,同时应综合多种情态进行整体分析,避免对单一情态的单一解读,以最终形成强奸案件的完整证据链条。  相似文献   
23.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为“感情投资”型受贿犯罪之规定。“感情投资”型受贿犯罪的证明标准应当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符应。实现个案正义需要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等学科的密切配合与通力协作,对任何案件的判处都必须达到法定证明标准。针对是否具有索取、收受行为;是否具有上下级关系和行政管理关系;财物是否价值三万元以上的案件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程度。认定“可能影响职权行使”则需要综合全案证据,结合经验法则,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程度。  相似文献   
24.
龚桂侠  李志国 《世纪桥》2007,(1):47-48,51
对于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反映了民事诉讼对程序权利和宪法性权利以及程序正义的日益关注,但就目前来讲,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所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仍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而又待于进一步的探索。为丰富我国民事证据法学理论,本文就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涵义、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特征、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与完善以及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意义等方面作浅显而有意义的探析,对司法公正是有益的。  相似文献   
25.
雷小政 《证据科学》2016,(3):290-296
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确立了“非法言词与实物区别排除”,或者说,“强制排除与裁量排除相结合”的模式。当前,非法证据排除说理是整个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一个“短板”。在司法实践中,许多瑕疵证据、非法证据通过“补正”、“合理解释”被采纳,但缺乏“实质说理”。强化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需要强化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质说理”。这一完善过程是艰巨的,涉及实体规则、程序规则、配套制度等方面的综合改革。从长远来看,有必要建构一独立自洽的针对证据合法性调查的“诉中诉”程序。  相似文献   
26.
一、刑事证明标准的层次性建构的内在规律解读 对刑事证明标准层次性建构决定于证明主体和证明对象的分层,这是其内在规律,如此可进行如下三个角度的层次性区分: (一)对不同的证明责任承担主体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27.
陈瑞华 《法学家》2012,(2):66-84,178
中国2010年颁行的两部刑事证据规定,对"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作了明确区分,并针对"瑕疵证据"和部分"非法证据"确立了可补正的排除规则。所谓"瑕疵证据",大都是侦查人员在制作相关证据笔录时存在技术性缺陷的证据。无论是从侵害的法益、违反法律程序的严重程度来看,还是从所造成的消极后果来看,"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都具有显著的区别,这也构成了对此类证据予以补正的主要理由。司法解释确立了"瑕疵证据"的范围、补正程序、补正的标准以及补正不能的法律后果。但是,无论是对"瑕疵证据"的界定,还是对此类证据的补正,司法官员都可能存在误读和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因此,对于这一规则的运用,应保持审慎的态度。  相似文献   
28.
对于什么是知识产权权利滥用,不仅在各国法律和相关国际公约中找不到明确的界定,就是在学术界对此也有不同的理解。尽管如此,有关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以及相关国际公约还是为我们探讨知识产权权利滥用问题提供了较为丰富的素材。此外,我国近年相关立法对此也开始有间接的规定。因此,我们应以权利人对知识产权的权利行使是否排除和限制了竞争为界限来判断是否存在知识产权权利滥用。  相似文献   
29.
我国现行电子数据审查规则围绕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关联性四个层面展开。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过于强调真实性审查,而忽视其他层面的审查,甚至认为后者的价值顺位可以让渡于前者,补正采用。在取证活动中,此种做法不仅易使公民权利遭受侵害,而且可能引发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困境等一系列问题。故应当从权利保障的视角重构取证原则和程序,依据价值层次重构审查规定,梳理非法电子数据排除规则的适用情况,使合法性审查发挥实际效用。  相似文献   
30.
我国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极不清晰,瑕疵证据的补正规则与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杂糅,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与实物证据鉴真规则混同,非法实物证据规则之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不分。应回归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定位,以保护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为导向,将所有非法实物证据纳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厘清相关概念,通过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引导的方式对“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补正或者合理解释”进行阐述,明确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实体要件,激活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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