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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未经出租人明示同意且出租人一直未提异议的转租合同,应有效。合同终止后,若出租人未基于物上请求权向次承租人直接主张有关权益,而是仍然依据租赁合同关系向承租人主张返还租赁物并支付使用费,则承租人可基于与次承租人之间的转租关系、次承租人继续占有租赁物的状态等进而要求次承租人迁让,承租人仍可按约定的转租租金标准向次承租人收取使用费。 相似文献
242.
传统著作权理论认为作品系作者人格之外化或延伸,故著作人身权与作者无法分离.两大法系在著作权法上所秉持的不同价值理念导致其立法在处理著作人身权与作者的可分离问题上存有不同的偏向性.事实上,作品并非体现作者全部人格且著作人身权满足物的外在性,这决定了著作人身权与作者是可以分离的,中外著作权立法在此问题上亦有所反映.但是,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和修改权因其与作者并没有天然的必然联系导致其与作者的可分离程度较强,而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与作者人格联系紧密,故无法完全分离. 相似文献
243.
244.
无论是在自我意识、人生哲学还是在精神结构上,鲁迅与克尔凯郭尔都存在着相应的联系.鲁迅作品中的群体形象与克尔凯郭尔的“个—群”对立模式有许多相通之处,在与群体的对立中他们对自身的存在产生了深刻的孤独感.但是,不同于克尔凯郭尔的“孤独个体”,鲁迅在个人的体验和社会的现实境遇中得出了“历史中间物”的自我意识,从而形成了一种独特而复杂的、以否定的形态呈现的理想和价值现. 相似文献
245.
我国法律界对于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和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竞合问题似乎已经有了定论,但其实这是一个根本不会发生的伪问题。作为参照的我国台湾地区不动产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和基地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竞合制度,由于制度背景的差异,对大陆地区其实并无借鉴价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第1项创立了共有物转让时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当共有物转让时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与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发生竞合时,前者应当处于优先地位。 相似文献
246.
《现代法学》2014,(6):39-49
人体基因是镶嵌人格利益的物,具有物质与信息的一体性、高价值性与高风险性并存的特征,并由此衍生出人格法益与财产法益的组合。然而,传统民法上人与物、主体与客体二分体系并未纳入此类新型复合法益,以致于现行民事权利体系无法适应基因法益定位的现实需求。人格物的提出,为基因法益权利化提供了契机,其在人与物二分体系之外另辟蹊径,重构并发展民事权利的概念工具体系,尝试以新的权益类型跨领域地实现人格法益与财产法益的整合与对接,并藉由人格物权利化构建人体基因作为人格物保护的请求权基础、物权规则、人格权制度和侵权救济规则的构成体系,以积极回应基因科技所衍生之新型复合法益的规制需求。 相似文献
247.
近现代民法体系所持的"人体为主体人格之一部"的立场系建立在传统人物两分理论基础之上,该理论虽有助于彰显人的主体价值和尊严,但在处理因人的活体、尸体、离体组织和基因的科技利用所生法律问题上,已显现出部分失灵和易加剧人体物性利用与人性尊严保障之间价值冲突的不足。人与物或人格与财产的区分并非绝对不容许因应时代变迁而作必要修正。通过逻辑的、价值的、实践的和法释义学的综合考量,理论上可以得出,有限地承认人体为物,并将"人体财产权"和人类作为物种享有的"类的人性尊严"纳入到人体法益构造体系之中,能较好地克服以上不足。在以公序良俗原则限制人体或其一部的利用和处分时,应建立和实践"人性尊严关联度原则"。 相似文献
248.
249.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21,(3)
晚近以降,我国刑事立法、修改频繁,凸显积极刑法观,显现一般预防特征,其主要表现为犯罪化。"高空抛物"于第一次审议时纳入刑法规制圈,经过征求意见,第二次审议时对"高空抛物"入刑进行了部分修改,第三次审议时正式获得通过。日前立法已定,而对"高空抛物"犯罪化所涉及的几个重要问题仍须审慎审视。我们需秉持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谦抑性原则,恪守刑法保护的底线伦理之念,重视刑事立法的道德诉求,并经受立法正当性审视与刑法体系性控制的双重制约,审视刑事立法正当性问题。严格的法律道德主义可以成为高空抛物犯罪化的正当性根据,高空抛物入刑具有合理性,保护了底线伦理与民众的安全。在教义学上循着体系性思考的路径,对高空抛物罪的犯罪构成与其他犯罪的比较进行辨析有助于本罪的廓清与认定。在立法正当性审视与规范体系性控制双重制约的追问下能够为本罪提供理论支撑,也为刑法的公众认同与信仰提供了一种可能。 相似文献
250.
屈舒阳 《Journal of Sichuan Police College》2020,32(5):6-13
违禁物是整个法律体系的通用概念,违禁物是在相应客观条件之下,依其性质或状况,对公民、社会以及国家等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违禁物的危险性是其本质特性,违禁物没收的核心在于其自身危险性的认定上。因此,违禁物的没收并不依赖于刑事不法行为的存在,应被纳入义务没收的范畴。违禁物的没收涉及公民的财产权利,对违禁物没收应当注重违禁物的认定方法,减少违禁物没收的限制条件,明确对无违禁情形第三人的保护。由于违禁物具有易变性,在违禁物同其他客体发生冲突或竞合时,应当优先适用违禁物的没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