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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辅助人制度是近年来我国诉讼法确立的一项新制度,无论在理论研究层面,还是在立法层面,乃至实践操作层面,专家辅助人资格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都存在不足。在域外,存在与我国专家辅助人相似的一些制度,比如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美国的法院之友、英国的技术陪审员、意大利的技术顾问、日本的诉讼辅佐人制度等,这些国家在规定这些制度时都对专家的资格审查、认定设立了相应的标准和程序。笔者在借鉴域外相关国家和地区法律规定的同时,结合中国现实国情,从专家辅助人的资格认定标准、资格审查程序以及其他辅助性制度等三方面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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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出庭的观点争议及其解决思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对“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规定相当简略,尤其是其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表述.不仅存在“有专门知识的人”是作为专家证人还是专家辅助人之争论.而且还引发是否有必要界定为中立的鉴定人诉讼地位之分歧。基于此.“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法庭是否需要准入限制、法庭如何行使审查权限以及是否适用回避制度、其权利义务如何确定、如何在法庭上进行质证、其质证的效力如何以及在法庭上应安排何种位置等问题需要理论予以澄清.而理论需要结合我国司法制度与诉讼制度的要求及其功能作出具有规范意义的诠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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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推行专家辅助人制度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医学专家意见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占有重要地位,在不同法系国家分别以鉴定和专家证言的形式出现在法庭诉讼中。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为主体的医疗专业技术鉴定体制,但当前面临着诸多困境。从专家证据制度改革和医学专家意见形成特点等层面分析,专家辅助人制度与普通法系国家专家证人制度类似.其和鉴定制度的有机结合可以在医疗纠纷诉讼领域构建更为理想的专家证据制度:有助于最大限度地使法律真实靠近客观真实。但过于强大的医疗专业技术鉴定制度对专家辅助人制度具有明显的压制作用.因此需适当限制鉴定制度,大力推行专家辅助人制度,同时应总结相关国家经验教训。防止专家辅助人制度产生不应有的负面效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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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问题研究》2014,(1):F0002-F0002
正On October 11,2013,China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CIIS),in cooperation with the Atlantic Council,released a report entitled"China-US Cooperation:Key to the Global Future"in Beijing.With generous support from the China-United States Exchange Foundation,the report was written by a China-US Working Group convened by the Atlantic Council in Washington and China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 in Beijing.Chinese Assistant Foreign Minister Zheng Zeguang attended the event and made a keynote speech on Sino-US relations.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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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参加类型的架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既有的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架构简陋,设计过于肤浅;相应的理论研究则侧重于第三人发现,忽略了不同第三人的权利差异。借鉴大陆法系的分类技术,引入诉讼参加概念,以必要诉讼参加、普通诉讼参加和行政机关辅助参加重构诉讼参加类型,把各种形态下能够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种类予以覆盖,能够较好地把握不同诉讼参加人的特质,拓宽权利救济渠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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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政法、刑法角度明确治安辅警的法律身份,可使其名正言顺地执法,同时也可以追究其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的刑事责任,以及追究行政相对人妨害其从事公务的刑事责任。治安辅警执法权是指区别于行政执法、授权执法和委派执法,作为治安辅助力量接受公安机关委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公安人员带领、掌控或经请示同意的情况下,对相对人共同或单独行使的特定辅助执法权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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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贤国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7(4):91-95
赋予犯罪嫌疑人以律师帮助权是出于“平等对抗”的法律考虑。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不能完全地得到律师的法律帮助,同时辩护律师享有的帮助权流于形式,表现在受帮助的主体、时段有限、律师的权限受限、与国际刑事辩护司法准则不相一致。原因主要在于现行立法限制性规定过多,同时缺乏相应的制度支撑。为此,有必要扩大立法,进行相关制度的建设;对辩护律师的角色重新定位,明确侦查机关的“迅速告知”义务,赋予辩护律师讯问到场权、会见权、全面阅卷权,并完善调查取证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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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共管理理论的提出、警务理论的发展、市场经济的运行推动辅警制度的日益完善。辅警是社会治安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秩序的维护和社会治安效益的创造离不开辅警。从创造社会治安效益的视角分析,辅警建设具有如下优势:体现以效益为导向的现代警务工作目标;是维护社会治安工作中引入竞争机制的命题之意;是治安资源市场化配置优化的最佳选择;是体现治安效益成本最优的必然结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