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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1.
李小勇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07,(3):34-35
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是我国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的目标,政府转型促进公务员培训需求增长。当前应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公务员培训的力度,来满足培训需求。 相似文献
882.
现行的民事原告资格的立法模式,从法律制度设计上排除了公益诉讼存在的可能性,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原告除直接受到公益违法行为侵害的个人或组织以外,还可以是非直接受到侵害的个人、相关社会团体和人民检察院。 相似文献
883.
我国公务员初任培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田顺秀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08,(3):109-111
公务员初任培训是公务员培训中的重要环节,初任培训是一种导向性培训,它对公务员今后的工作和发展具有不可轻视的作用。我国自公务员制度实施以来。公务员初任培训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具有组织实施机构、专门的施教机构、特定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等。但是也存在诸如培训针对性缺失、培训实用性不强、培训效果失真等问题。为此,应该切实转变培训理念、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建立可行性绩效评估例度和完善培训课程设计、积极探索培训方式的创新等。 相似文献
884.
我国即将通过的民法典包括一千二百多个条文,采取总则与分则相区分的立法模式。这种立法模式是立法体系化和科学化的结果,具有既节约立法成本又方便学习贯彻的优势。从民法发展历史来看,我国民法典编纂采取这种体例模式有其必要性和科学性。在总则与分则相区分的体例下,我国民法典总则编集中体现了立法者的指导思想,规定了民法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则,充分贯彻了民法基本科学原理,对全部分则的规定具有统辖作用。解决民法典庞大的规范和制度群之间的体系逻辑问题,指出总则与分则之间分工合作、统辖遵从的逻辑关系,提出以总则编作为民法典整体的思想基础、规则效力基础、法理解读科学性基础,是理解民法典体系的关键,亦有助于澄清在我国民法典编纂"两步走"规划的特殊背景下,民法典分则一些编章编纂过程中出现的轻视甚至脱离民法典总则编规则的法理混乱。 相似文献
885.
民事裁判不仅是争议得到合理解决的方式,也是经济、道德、法律、文化、思想等社会因素角力的结果。民事裁判不仅可以起到定纷止争的效果,还为我行我素的个体行为提供了可视可范的价值指引。如果仅仅从司法单一空间探讨民事裁判,很难把握民事裁判在社会中的全貌。文章站在结构主义的视角上,将民事裁判放置于社会结构框架内,解析民事裁判从法律缺位到法律融合、再发展至完善的历程,以此探析民事裁判不一样的发展路径。 相似文献
886.
民间组织是公民行使结社权的产物,也是公民社会的组织机制和构成要素。民间组织的形成,对构建法治社会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 相似文献
887.
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新民事证据规定”第7条而言,其所谓“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的自认是指广义的限制自认。广义的限制自认包括狭义限制自认及附条件自认两个组成部分。该两者的共性是:它们都与对方提出的主张一致且附加条件。与此同时,该两者的本质区别是:狭义限制自认的最终目的是否定对方提出的相关诉讼请求。而附条件自认则能使主审法官推导出另一涉案事实的成立。案例分析显示:我国法院对广义限制自认的解读存在着诸如误将间接否认识别为狭义限制自认等问题,值得引起规则制定者的注意。 相似文献
888.
法律行为的原因、内容、条件、负担以及当事人的动机等因素违反公序良俗时,不仅各自的表现样态存在区别,对法律行为无效性的影响也不相同。法律行为的原因或内容违反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全部或部分无效。停止条件违反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全部无效;解除条件违反公序良俗的,原则上仅解除条件无效。慷慨行为中的负担违反公序良俗的,仅负担本身无效。多方法律行为当事人的共同动机或者单方法律行为当事人的动机违反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全部无效。我国在编纂民法典时,应当就法律行为的内容、条件、负担和当事人的动机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及其相应的法律效果分别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889.
民事司法程序具有多元化的目的,如保护民事权利、维护法律秩序、解决民事纠纷和保障正当程序等。我国的民事司法实践能够在多大程度实现上述目的,可以通过实证评估的方法进行测量。中国司法文明指数项目的调研数据,反映了我国民事诉讼在及时受理起诉、符合程序公正、自愿和合法调解、有效执行裁判、提供有效诉讼救济等方面的情况。其中,对调解自愿性、程序公正性的违反,是制约我国民事司法文明的两个突出因素。进一步的数据挖掘显示,这两个因素明显地降低了社会对法官形象的评价;法官强制调解与法官所感受到的压力源存在关联性。民事裁判受到不正当干预的现象,降低了对民事司法程序公正性的评价。 相似文献
890.
李国强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0,34(5):26-37
《民法典》规定了两种土地经营权:一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而设立的去除身份属性的次级用益物权,另一种是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列但无身份属性的农地用益物权。从设立规则看,两种权利所依据的权利来源虽不同,但都是直接支配农用地的权利。《民法典》没有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土地经营权再流转的条件,只在第342条规定了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条件,需要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再流转的条件,再流转的限制条件会影响到物权变动的后果。两种土地经营权设定的担保物权均属于抵押权,公示的效力分别为登记对抗和登记生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