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69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51.
对《中图法》第四版按地区分类作了详细的分析,并对不合理之处提出了改进意见,提高了文献分类的准确率,为《中图法》的修订提供了良好的建议。 相似文献
52.
论“政府固有职能”对美国合同外包的约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政府固有职能侧重于重新界定直接政府在各种政府工具中的地位以及限制合同外包工具的适用。美国政府重新审视和建构政府固有职能是为了从制度上解决合同外包带来的政府架空问题。因为它与公共利益紧密联系,其履行需要强制性地保留给政府雇员。基于合同外包与民主政治之间的张力,政府责任需要被重新建构,而政府的内部能力需要增强。相比较而言,我国缺乏政府固有职能的观念体系,导致我国公共行政民营化走向的模糊性。 相似文献
53.
目的本文通过对《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和GEPI有关下肢足踝评定的内容进行比较研究,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修订提供建议。方法从条款分布、两个标准适用时的具体评定方法等方面对二者进行比较,并以GEPI足踝评定的残损值为参照,计算、分析《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下肢条款致残率合理性。结果在跟骨骨折和踝关节创伤性关节炎评定方面,两个标准存在良好的对应性;在踝关节功能评定方面,除关节强直固定于非功能位的致残率略高于GEPI外,《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其他条款与GEPI均具有良好的对应性。而在足弓结构破坏和足趾功能评定方面,两个标准对应性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评定的致残率明显高于GEPI。结论通过两个标准下肢足踝评定的比较,可以发现目前《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不足之处,提示在足弓结构破坏和足趾功能评定方面可能存在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54.
试析给付判决应当成为我国行政判决的种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诉的类型的形成是依据一定标准对不同的诉进行划分的结果。诉讼类型化成为当代世界诉讼制度发展的重要趋势之一。但我国的行政诉讼类型化研究滞后,诉的种类没有给付之诉,相应地行政判决种类也没有给付行政判决。给付行政判决应当成为行政判决的种类之一。行政诉讼应将"诉"的类型增加给付之诉,故应当通过对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将给付之诉和给付行政判决种类都予以法定化,类型固定,以规范和完善我国的行政判决种类。 相似文献
55.
法律要件分类说与刑事证明责任分配——兼与龙宗智教授商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要件分类说是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的主流学说,关于该说对刑事证明责任分配适用的可能性,学界一致持基本否定的态度。这种否定态度是因为对证明责任基本概念存在诸多误解造成的。刑事和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方案,均应建立在对各法律要件进行分类基础之上,只不过各自对法律要件进行分类的具体方法存在重大差别。民事诉讼中以罗森贝克规范说的分类方法为典型代表,而刑事诉讼中法律要件分类的结果则体现为犯罪构成体系。应当从法律要件分类的视角,重新审视我国犯罪构成体系重构问题,从而使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有章可循。 相似文献
56.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食品安全问题成为我国政府十分关注的重大问题。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现状和监管中存在很多问题。借鉴国外先进监管经验,加强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必须做到:改革现有的监管体制,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改革现有的市场准入制度、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推行良好生产规范(GMP)管理和危险分析关键控制点技术(HACCP)管理体系;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标准、检验检测体系;建立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督制度,确保人们吃到安全放心食品。 相似文献
57.
世界各国政府界定中小企业标准的目的,是为了把握企业的规模结构,了解不同规模企业情况,为制定和实施扶持政策提供依据.由于经济发展情况不同,各国对中小企业的具体确认标准和办法也不同.日本和美国分别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依据相关法律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之后作过修改和完善.本文对中小企业发展较好的日本、美国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进行比较分析,并为完善我国现行标准提供几点启示. 相似文献
58.
59.
定性是国际私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普遍关注的问题之一。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虽然对定性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但由于各国学者对于定性的对象、范围以及定性冲突有着不同的认识,实践中很容易造成法官在涉外民事法律适用认识上的困难。从法学方法论意义讲,涉外民事裁判中定性的本质在于将案件事实与不同国家实体法进行比对的过程,其间贯穿着冲突规范连结点的解释以及相关国家法律对同一事实评价的利益衡量。就我国立法中有关定性问题的解释而言,法院地法应在国际私法语境下作广义理解。 相似文献
60.
陈乾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1):100-103
我国《公司法》将公司划分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这一分类只停留在表面差异上,未以公司的封闭性与开放性这一实质进行区分.目前学术界对我国公司分类模式提出了质疑.应在分析现有模式弊端的同时,借鉴相关国家经验,以寻求一种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司法定分类新模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