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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商业贿赂犯罪的动态特征与发展趋势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发生在商品流通和服务行业等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并未得到切实有效地根治,作为一种具有动态意义的新型经济犯罪活动,其触角逐步伸入其他行业和领域,并呈现出一系列新的特点和发展态势。其动态变化特征主要有:犯罪形式多样,犯罪手段隐蔽,侦查难度加大;行业特点明显,发案部门集中,窝案串案突出;案件数目上升,涉案金额加大,大要案比例高;职务犯罪突出,主体特征明显,顶风作案严重。其发展趋势表现为:犯罪领域扩展,防控精度下降;作案手法翻新,查处难度加大;组织程度提高,期货特征明显;社会影响恶劣,危害程度加剧。各地应根据本地商贿犯罪现实情形与发展态势,建立健全惩防商贿犯罪的长效机制。  相似文献   
112.
社会化和犯罪化是抑制乃至剥夺个人自然权利的过程,要使惩罚犯罪具有合理性,必须使个人的自然权利兑换成社会权利;只有社会权利能够给个人带来较自然权利更多的利益,改变个人的生存结构,令其从自然状态过渡到社会框架下才具有合理性。在惩罚犯罪时,必须考虑犯罪乃个人自然权利体现的基本事实;而量定责任时,也需考虑自然权利兑换社会权利不能的情形,适度对自然权利所代表的竞争优势给予补偿。  相似文献   
113.
刘宪权  张巍 《法学杂志》2012,33(4):79-84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具有未遂形态,应以15万元和25万元分别作为本罪未遂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标准。在既、未遂形态并存时,只要已售部分达到既遂数额标准,就应整体评价为犯罪既遂。既、未遂并存的量刑模式在两部分均符合相应形态数额标准的前提下,应选择性适用先并后定再调整或先定后并二次调整以有利于被告人;在仅有单一部分达到相应形态数额标准时,不应对另一部分仅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相似文献   
114.
缓刑在不同的刑事诉讼阶段所表现的主要特性是不同的,因而对其性质进行分阶段的界定也就有了现实的依据和合理性。从决定是否对犯罪分子宣告缓刑的意义上来说,缓刑有刑罚裁量的性质;从对犯罪分子具体适用缓刑的各项规定的意义上来说,缓刑又具有刑罚执行的性质。缓刑,兼具刑罚裁量和刑罚执行两重性质。在明确缓刑具有刑罚执行的法律性质的前提下,认定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相应之罪的犯罪分子为累犯,就有了理论以及法律上的合理性。此种处置,从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角度来看,既符合中国社会重视行为人主观意志的现实,又能更好发挥刑罚预防犯罪的功能,也是符合我国现行刑事政策和法律规定的。  相似文献   
115.
郑志 《知识产权》2020,(5):74-80
假冒注册商标罪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与商标假冒侵权的构成存在交叉,有必要在犯罪客观要件构成的判断中吸收商标假冒侵权的判断标准。商标许可的存在应以合意说为标准,服务商标也应纳入刑法保护,相同商标是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标。同一种商品的判断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为参考,综合考虑一般公众的认识。商标使用的判断需要加入识别来源的功能性考量。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双相同也不会导致混淆,则可排除犯罪成立。在商品类别比对中应以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为据,但对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不宜提供刑事保护。  相似文献   
116.
陶朗逍 《财经法学》2020,(2):137-150
美国针对企业犯罪建立了特殊的审前转处程序,办案检察官可以与涉罪企业签署暂缓起诉协议和不起诉协议,如果企业能够在考察期限内完成协议下的义务,则不会被审判和定罪。在美国经济危机时期,该制度较好地为企业的生存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提供了保障。该制度以美国司法部内部的政策性文件为依据,赋予了办案检察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法院基本无权干预。美国理论界的争论主要围绕三对冲突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与企业“大到不用判刑”特权的冲突、检察官的转处裁量权与程序正义的冲突、司法部内部行为与立法/司法管辖权的冲突。在我国面临企业犯罪处理困境的当下,该制度及其相关理论能够为我国“司法行政部门帮扶企业”政策的践行提供经验借鉴。  相似文献   
117.
《Justice Quarterly》2012,29(6):1015-1041
This research applies the techniques of exploratory spatial data analysis (ESDA) and spatial regression modeling to explain variation in robbery and assault rates across 413 districts or “Kreise” in Germany. The findings from ESDA reveal a distinct clustering of low rates in southern Germany, especially for robbery. The results of the spatial regression analyses indicate that for the nation at large, Kreise with high robbery and assault rates tend to be those with comparatively high levels of socioeconomic deprivation and a more urbanized environment, findings consistent with those commonly reported with data for areal units in the USA. We also observe net regional effects for the south in the regression models that pose puzzles for further inquiry into the German case, and “null effects” of the eastern region that have implications for more general debates of the potentially criminogenic consequences of the transition to market economies.  相似文献   
118.
关于转化型抢劫罪前提条件的范围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认为转化型抢劫罪成立的范围仅限于侵犯财产罪;另一种则认为还应包括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有法条关系的犯罪;再一种认为,仅有部分侵犯了财产法益的特殊犯罪才能转化为抢劫罪。本文对以上各观点进行了评价,立足于体系解释的原理,主张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转化型抢劫罪的范围应特指盗窃罪(第二百六十四条)、诈骗罪(第二百六十六条)和抢夺罪(第二百六十七条)。  相似文献   
119.
许维安  叶芍 《河北法学》2012,(4):129-133
我国海上犯罪体系指由国际刑法规范和我国刑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具体涉海犯罪构成的统一体。我国现行海上犯罪体系存在诸多缺陷和不足,难以适应我国实施海洋发展战略、履行国际条约义务和维护我国海洋权益之需要,亟需健全与完善。  相似文献   
120.
针对社会危害性概念的批判由来已久,但不管是否定社会危害性的观点还是用其他概念替代的观点,如法益概念,都未能触及问题的核心,即真正有损于犯罪认定的,并不在于这一概念自身的内容是否具有规范性,而是其背后所代表的犯罪本质观念。刑法学的研究不应纠结在何谓犯罪本质上,而应围绕着犯罪成立要件而且围绕着确认犯罪成立的最后一项要件展开。以社会危害性说为代表的犯罪本质论,实质是将追问犯罪的本质作为刑事诉讼的唯一目标,且这一目标的实现仅依赖于对社会危害性的笼统证明,这损害了犯罪认定的逻辑性和科学性。因此,只有取消社会危害性所代表的犯罪本质观念,才能在犯罪认定标准中确立真正的阶层性犯罪论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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