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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举证责任转移必须从作为诉讼目标的原告的初次主张开始,其基本条件是主张有力并得到有效证明。转移的实质是征询对方的对立的并可成立的主张。转移的关键是主张方已经作出了有足够说服力的证明。举证责任转移程序之理论模式是,按照时间顺序将主张的不断推进流程化,而且以诉讼主张为单位构成一个个严密的环节。每一环节诉讼主张的确立应设置“程序空间”,法官中立是举证责任转移合理运作的关键。刑事举证责任转移的来源于无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特殊性表现是公诉人初次主张的有效性要求较高,被告方反驳主张的有效性要求较低。  相似文献   
242.
物权请求权的性质是什么,应选择什么样的立法模式这一问题既关系到物权请求权本身立法的问题,也是关系到民法典立法模式选择的问题.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应在民法典总则中要规定关于请求权的原则性条款,作为民法典中请求权体系的统领和共同适用的通则.在区分绝对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的基础上分别在各编章构建请求权的体系.  相似文献   
243.
请求权与债权之关系的理论误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请求权与债权在<德国民法典>中的实质一致性界定所导致的混淆,传统上以二者实质一致且系一般与特殊关系的解释将导致诸多理论困惑,各种标准下的区分学说也因存在各种缺陷而不足以根本解决问题.我国未来制定民法典时,应当走出这些理论误区.  相似文献   
244.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侵权案件呈逐年增多的趋势,要求加快制定侵权责任法的呼声日益强烈。2008年12月22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对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侵权责任以及一些共性问题作出规定。婚姻关系也具有利益性,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但现行立法因缺乏对第三人侵害婚姻关系行为的有效制约机制,因此导致对第三人破坏性介入行为的放纵。只有确认婚姻关系具有对世性,明确第三人侵害行为的范围和类型,建立以配偶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为核心的二元保护机制,婚姻关系才能得到切实的维护。  相似文献   
245.
行政法具有技术性特点。技术规范不能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渊源,但强制性技术标准作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的双重载体,属于部门(技术)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在行政法律体系中具有自己特有的功能定位和作用。  相似文献   
246.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中的很多问题在理论上争议较大,在司法实践中也做法不一。为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实质,选取了10个具有代表性的问题作为研究对象,以判例为基础,采用理论和实证相结合方式,提出解决相关问题的思路和见解,强调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立法和应用必须回归海商法和相关国际公约的立法精神,回归该项制度的本质。  相似文献   
247.
沃耘 《北方法学》2010,4(4):16-24
物权自助是物权自我救济的方式之一,来自于物权保护的“自生自发秩序”之中。物权自助行为符合法的正义和效率价值的基本理念,制度化是确保物权自助正当性的前提。传统民法理论将民事自助行为无差别地规定在请求权救济体系中,忽略了绝对权与相对权在自我实现方面的区别,不利于自助行为制度在物权保护方面发挥其特有的功能。类型化是合理引导与规制物权自助行为的制度选择。《物权法》应在物权保护中规定物权自助的一般条款,并在所有权、占有以及担保物权的保护与实现中建立单独的物权自助法律制度,以避免自助行为滥用给法律秩序带来的负面影响。  相似文献   
248.
论再审事由的程序地位——以新一元论的诉讼标的为基础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再审案件的诉讼标的不仅决定了再审审理的范围,而且进一步决定了不同的再审理由在诉讼中的相互关系以及重复再审的禁止等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大陆法系的二元论的诉讼标的和一元论的诉讼标的均不能给予切实的解决。相反,以再审启动主体提出的再审声请为诉讼标的的新一元论,则能够切实地解决再审理由的地位、审查方法、再审理由的独立性和相互关系以及不同再审启动主体提出的再审声请之间的关系等问题,更可为我国再审案件的办理提供具体的参考。  相似文献   
249.
袁坚 《北方法学》2020,(2):150-160
资本市场不少股东在取得限售股份的同时作出公开承诺,如期限锁定承诺、业绩保障承诺、不占用资金承诺等。在限售股被质押融资的情况下,一旦债务逾期可能会被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后新取得股东是否需要承继这些公开承诺所附的权利负担,现行法律与监管规则不一致,各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也有差异,导致实践中呈现混乱局面。从公开承诺的性质以及现行法律关于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负担承继原则来看,强制执行后公开承诺义务不应被新股东承继,但可能会造成法院强制执行成为原股东逃废债务的渠道,进而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建立健康的证券市场秩序环境。参考买卖不破租赁等案例,将公开承诺义务物权化,赋予其追溯效力,可能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方案。  相似文献   
250.
商事制度之完善不能偏囿于入口端的登记,还应关注出口端的终止。终止制度对市场风险出清、债权债务处置、要素资源优化具有重要作用。终止的面向大于破产,还有庭外解散和停止经营的进路,终止流程包括去除营业资格的清算和剥离主体资格的注销。现有商事主体终止制度面临双线困局:外线解散过罚不当、清算概念混用、注销虚化空转;内线破产类型狭窄、终端注销衔接不畅。近年来,作为改革突破口的简易注销和强制注销渐次推出,但面临法律正当性阙如之虞。破解困局当有结构化方案,以主体分类、繁简分流为主线,辅以歇业登记、注销回转的补充,通过公司法、破产法、登记法的联动修改,可助益于商事主体终止的理念更新和制度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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