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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江涛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5(2):93-95
从表面上看,公司僵局形成的原因来自股东或董事之间的分歧和对立,但其深层次的原因则来自公司的制度安排和闭锁公司的组织形式。以期待利益落空理论为基础、以法院司法介入为手段解决公司僵局问题,其中赋予股东公司解散请求权是最为常见的方法。 相似文献
262.
雷春红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8,(5):4-8
民法学界通说认为,婚姻家庭法是私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但是,从法律体系架构的角度考察,婚姻家庭法并非只是私法。法律体系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并非绝对,二者互为关联、互相影响。以我国现行《婚姻法》文本为分析对象,可知强制性婚姻家庭法律规范占绝大部分;国家公权力介入婚姻家庭,维护弱者的权益相当必要。因此,有必要转换思路,突破传统思维定势,确认婚姻家庭法是公私混合法的性质,以求符合婚姻家庭的基本价值与功能。 相似文献
263.
民事判决的既判力客观范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既判力理论是民事诉讼法学界备受关注的问题,尤其是关于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在学者之间以及司法实务中争议颇多。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既判力客观范围问题在我国日益得到学者和司法界的重视。但由于我国对既判力客观范围研究起步较晚,对此问题仍需要深入研究,因此,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既判力客观范围以及与之相关的几个问题进行探悉,可以探讨一些我国处理既判力客观范围问题的可行性方案。 相似文献
264.
王建彪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6,14(6):122-126
物权请求权的性质是什么,应选择什么样的立法模式这一问题既关系到物权请求权本身立法的问题,也是关系到民法典立法模式选择的问题.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应在民法典总则中要规定关于请求权的原则性条款,作为民法典中请求权体系的统领和共同适用的通则.在区分绝对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的基础上分别在各编章构建请求权的体系. 相似文献
265.
请求权与债权之关系的理论误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宋旭明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5):120-123
对于请求权与债权在<德国民法典>中的实质一致性界定所导致的混淆,传统上以二者实质一致且系一般与特殊关系的解释将导致诸多理论困惑,各种标准下的区分学说也因存在各种缺陷而不足以根本解决问题.我国未来制定民法典时,应当走出这些理论误区. 相似文献
266.
指名债权质权如果未通知第三债务人且未得到第三债务人的承诺,对第三债务人不生效力。指名债权质权的成立不应当以债权证书的交付为生效要件,债权证书是否移转占有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在质权实行过程中,如果出质债权和主债权清偿期均届满,质权人享有对出质债权的直接收取权。银行核押在性质上属于第三债务人对存单质押不保留异议的承诺。将来的《物权法》即使不为指名债权质权设立详细的规则,也应当为指名债权质权的存在预留适当的空间。 相似文献
267.
论成年在校大学生对父母的抚养费请求权——兼论《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0条的缺陷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在校成年大学生起诉父母索要抚养费的相似案件,不同法院的判决往往截然不同。主要原因在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0条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规定存在缺陷。在《婚姻法》相关内容细化之前,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一是明确父母有给付能力为成年子女请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前提;二是细化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解释,甄别情况肯定或否定在校成年大学生对父母的抚养费请求权。 相似文献
268.
破产法的公平理念以及侵权债权的非自愿属性,决定侵权债权具有从现行破产法所规定的普通破产债权中分立出来,并优先于一般交易债权受偿的正当性。基于侵权债权类型化以及罗尔斯的公平的正义理念——给最少受惠者最大利益,侵权债权在区分人身侵权债权和财产侵权债权的基础上,应做以下受偿顺位安排: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之外,人身侵权债权——工资债权和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补偿金债权——财产侵权债权——国家税收——一般交易债权。人身侵权债权甚至有可能优先于担保债权,如果担保债权的设立发生于人身侵权债权产生之后。社会强制责任保险费用债权视其保障范围可以先于人身侵权债权或财产侵权债权。 相似文献
269.
现代型诉讼的意义、性质和特点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小岛武司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1999,(1)
本文从解决现代工业化社会产生的新型纠纷入手,对传统民事诉讼的构造及理论提出了反思,并从实证立场探索现代型诉讼体系的建立和发展。 相似文献
270.
《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责任——从物权法到民法典的规定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权利、义务、责任是法律的基石,法律的内容是在权利、义务、责任的基础上展开的,民法也不例外。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值得重视,物权法和未来的民法典应当继受《民法通则》创立的民事责任制度。未来我国民法典应当借鉴《德国民法典》和旧中国民国时期的民法典,设立物权编和债权编,但是不必规定物权请求权,可将物权请求权转变为侵权责任,规定在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中。将物权请求权转变为侵权责任,不仅不会破坏物权与债权的科学体系,而且会使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更加明晰,使债与责任的区分更加明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