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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责任性质和内涵界定是合同责任归责的基础,合同归责服务于其功能的实现。过错在我国合同责任的支柱性意义,免责事由的严格性规制,使得我国合同法仍有坚持以过错推定责任为主要归责原则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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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保险: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取向--美国医疗责任相互保险公司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责任保险是重要的风险转移工具(Alternative Risk Tansfer,ART),但商业性的保险公司为了追求商业利润往往不愿承保日益膨胀的医疗风险。美国非商业性的相互保险公司能为医疗风险提供弹性的保险计划,有力的风险管理,多功能的法律服务,而且低成本运作。我国应以美国医疗责任相互保险为模型,从社会系统工程的角度构建医疗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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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存在用连带责任替代连带之债、连带责任与无限责任、补充责任混同使用的现象,给理论与司法实践造成困扰。究其原因是对商事连带责任与民事连带责任的关系界定不清,对公司法中的商事连带责任制度缺乏体系化思考与精细化设计。连带之债起源于罗马法的整体之债,形成于中世纪注释法学的理论抽象,发展于近现代民法。近现代商法将法定原因连带责任引入商事规范,构建了商事连带责任制度。商事连带责任与民法连带之债共同具有给付与清偿的整体性特征,但商事连带责任也具有自身的商事特性。由于商事信义义务的道德标准高于民事诚信义务,商事法定连带责任相对于民事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基于商事领域的公司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商事连带责任可为有限连带也可为无限连带。我国《公司法》未来的修订应在我国《民法典》连带之债规定的基础上对商事连带责任进行体系化贯通,谨慎设定法定连带责任,厘清连带责任与无限责任的关系,对有限连带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连带清偿责任与补充清偿责任进行细化区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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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空运输事故产品责任法律适用论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航空产品缺陷是国际航空运输事故的成因之一,一旦发生此类事故,其损害赔偿是受害者最为关切的问题。受害者为了获得有效和充分赔偿将面临如何选择法律,选择何国法律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问题。航空产品责任的界定以及航空运输权利义务主体间的关系具有特殊性,伴有合同和侵权法律关系且常交织在一起。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调整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专门法律制度,但在立法体例和具体法律适用的立法规定方面,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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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仅能作为过错侵权责任的保护对象,而不能作为责任的发生基础。过错侵权责任的出发点在于所有权人自负其责,故其发生基础通过评价性的归责而体现出来。归责最初是一个统一的概念,但在德国法中,它却通过违法性和有责性之区分而被进行了概念建构。这种建构产生了诸多困难之处,因此更好的方式是将归责重新作为一个统一概念,并将义务违反作为过错责任发生基础和归责的核心,《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的解释也应体现此种发生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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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银行监管机构的侵权责任——以银行破产和英美法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监管者在银行破产中享有巨大的权限。在许多国家,利益受损的股东或存款人针对监管者提起侵权之诉,银行法赋予监管者豁免是受害人败诉的主要原因。给予监管者一定程度的保护是必要的,但是这种保护不应使得受损方不能获得实质的救济。从经济、政策或正义层面来看,给予监管机构侵权责任的绝对豁免并不合适,绝对豁免与金融体系稳定、效率和正义的目标是背道而驰的。在维持效率的同时,应当分析受害人和监管机构在损害过程中的角色,而不能采取过于僵硬的绝对豁免的方式,以实现分配正义和纠正正义的统一。 相似文献
227.
本文回顾了我国医疗纠纷鉴定体制发展历程,分析了医学会鉴定与司法鉴定的优缺点。在此基础上,认为在现阶段,医学会参与医疗损害鉴定具有一定的、但并不充分的法律依据,具有相对的合法性,医学会应属准法定鉴定部门。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或卫生部制定规章的方式使其尽快转正。尽管如此,医学会作出的鉴定结论并不具有必然的证明力,其鉴定程序和鉴定书形式等亦应符合法律规定,而鉴定人署名并出庭接受质证是其鉴定结论被法院采信的前提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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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我国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江苏和北京高级法院分别对医疗损害鉴定的具体内容及部分具体鉴定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对医学会鉴定和法医鉴定这两种鉴定模式的优先选择不同。江苏模式优先选择医学会组织的医疗损害鉴定,能够从专业的角度保障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完成,但建议加大力度完善医疗损害鉴定的监督机制及省属范围内的异地鉴定制度。北京模式则相对倾向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建议完善医疗损害鉴定人的准入制度及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程序并构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专家库。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制度构建过程中,建议遵循医疗损害鉴定统一性、专业性、标准化及监督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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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产品严格责任制度中,药品具有缺陷是药品侵权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在涉及药品责任的诉讼中,对药品缺陷的证明是决定诉讼胜败的关键。美国第三次侵权法重述把药品缺陷分为设计缺陷、制造缺陷、使用说明或警示缺陷。其各自不同的判断标准,既能帮助原告理解抽象的缺陷概念,也为原告通过具体的证据去证明缺陷指明了方向。探讨美国药品缺陷判断与证明的法律理论以及判例经验,以期能对我国相关法律的建设与司法实践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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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关系着医患双方的举证负担,是医患双方博弈的结果。《侵权责任法》改变了以往举证责任双重倒置的规定,加重了患方的举证责任。本文从秩序、正义、效益三个价值维度审视《侵权责任法》下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的变化和影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