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659篇 |
免费 | 24篇 |
专业分类
各国政治 | 19篇 |
工人农民 | 34篇 |
世界政治 | 22篇 |
外交国际关系 | 21篇 |
法律 | 241篇 |
中国共产党 | 11篇 |
中国政治 | 71篇 |
政治理论 | 75篇 |
综合类 | 189篇 |
出版年
2023年 | 7篇 |
2022年 | 9篇 |
2021年 | 8篇 |
2020年 | 19篇 |
2019年 | 10篇 |
2018年 | 21篇 |
2017年 | 20篇 |
2016年 | 10篇 |
2015年 | 11篇 |
2014年 | 13篇 |
2013年 | 52篇 |
2012年 | 41篇 |
2011年 | 35篇 |
2010年 | 42篇 |
2009年 | 42篇 |
2008年 | 49篇 |
2007年 | 45篇 |
2006年 | 41篇 |
2005年 | 37篇 |
2004年 | 50篇 |
2003年 | 35篇 |
2002年 | 24篇 |
2001年 | 33篇 |
2000年 | 18篇 |
1999年 | 6篇 |
1998年 | 2篇 |
1995年 | 2篇 |
1994年 | 1篇 |
排序方式: 共有683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81.
魏经涛 《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05,19(4)
近年来,在我国保险业经营实践中,诚信缺失风险是影响保险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诚信问题已经成为业内人士关注的焦点,已成为中国保险业面临的严峻挑战。诚信缺失风险的成因主要是保险合同双方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它对保险公司的营利活动构成巨大威胁并产生诸多影响。为此,应建立与完善被保险人信息库与信用评级制度,加强金融企业之间的联系,促进“银保”深化合作;推进保险经营电子化与网络化进程,防范诚信缺失风险。 相似文献
82.
论私法合同中意志的物化性——一个被我国立法、学理与司法忽视的决定合同生效的因素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具有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基于意思表示一致所订立的合同是否当然具有法律效力 ?这一问题被我国的学理、立法和司法实践忽视了。我们的概念常常是 :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的核心问题。但实际上 ,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制度认为纯粹的意志可以决定一切 ,合同的交易本质不容忽视。大陆法系许多国家的原因理论与普通法系国家的约因理论都是决定合同义务是否可以履行的重要条件。 相似文献
83.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 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里已确立 ,为保护缔约方的合法利益 ,有了法理依据 ,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操作并未形成统一认识 ,尤其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适用领域、损害赔偿等问题还有争议。明析这些问题 ,有利于保护缔约双方的合法利益 ,有利于司法审判人员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相似文献
84.
破产程序中工资优先权制度的建立,对保障劳动者及时、足额获得工资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我国现有的工资优先权制度建立于上世纪80年代,存在诸多不足,已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亟待完善。 相似文献
85.
默示预期违约是英美法系的特有制度 ,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一般只规定不安抗辩权 ,它是作为双务合同的特殊效力规定于合同的效力部分。之所以有此区别 ,其原因在于大陆民法体系追求体系完美、逻辑严密而在保护合同一方当事人中煞费苦心 ,而英美法国家的法官可以判例形式创设一项新的法律制度 ,即特殊的违约救济制度———默示预期违约制度。 相似文献
86.
87.
汪绪涛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3):68-71
围绕公司的性质和公司法的规范方式,西方法学史上上演了一场关于公司契约理论的争论,其争议的焦点是意思与规则在公司法调整中的地位.意思自治能发挥主体的理性与智慧,实现效率,而规则能矫正意思瑕疵导致的不公,实现正义.公司的地位、公司法的性质以及意思与规则的各自优势,决定了公司法应采取以自治为主、强制为辅的规范模式. 相似文献
88.
申宏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5):22-24
警察圈套是刑法领域中颇具争议的一种侦查手段,如何从立法的角度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在允许其存在的同时,对其予以一定的限制,是今后立法者和司法者都无法回避的问题。 相似文献
89.
医疗服务合同的问题分析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合同的方式处理医疗纠纷存在不少理论障碍 ,本文从医疗服务的特殊性入手 ,分析了现行合同法难以规制医疗服务行为的原因 ,提出了建立和公示诊疗规范制度、设立基本救治基金、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险制度 ,从而明确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 ,以实现合同法对医疗行为的规范。 相似文献
90.
张光宇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1):107-112
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经司法解释之后涌现出大量的选择性罪名,此举虽属无奈,但毕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不便。为此,有必要剖析其生成的原因或被选择的理由,以及其在客观上存在着哪些价值与不足,并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在尽可能减少产生选择性罪名的情况下,对那些不得不使用的选择性罪名,也要进行论证和提出必要的防范措施,从而终结不加限制地使用该罪名的法律历史,让刑法理性的光芒伴随着选择性罪名走完它的过渡时期。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