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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卢建平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7,20(5):106-110
供体器官的严重不足是制约器官移植进展的瓶颈,因此寻求更多地器官来源成为当今医学家们孜孜以求的奋斗目标,然而,科学是一把"双刃剑",医学家们寻求的器官来源能否用于临床,还得首先由国家承认其合法性。鉴于此,本文就分别就对活体器官、尸体器官、死刑犯器官、胎儿器官、异种器官以及人造器官来源的合法性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
102.
谢冬慧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2(6):118-122
二战之后,英国进行了重大的刑法改革,刑罚制度发生变化,这种变化曾触动了当时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典型代表哈特,他陆续撰写文章,发表自己对刑罚制度及其理论的看法,最终汇编成《惩罚与责任》一书.可以说,该书是哈特刑罚思想的代表成果,它出版以后,反响很大.该书对刑罚的概念、目的及适用等问题作了重新阐释,的确是一部阐发哈特刑罚思想的名篇佳作. 相似文献
103.
死刑存废问题的研究历来是刑法学的研究重点。我国经济刑法中大量规定了死刑的适用。文章通过对死刑演进历史和经济犯罪概念的探讨,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经济犯罪的特点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分析了经济犯罪中死刑适用存在的诸多不合理,提出应该废除死刑并采取其他刑罚措施替代其适用。 相似文献
104.
孟庆华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18(6):23-26
罚金刑可以划分为选处罚金、单处罚金、并处罚金、并处或单处罚金等四种适用方式。单处罚金刑的适用范围是单位犯罪,但单处罚金刑也比较适宜用于轻微犯罪与过失犯罪的自然人。必并制罚金刑表明不论其他主刑轻重都要判处罚金,甚至对“贫困犯”和未成年犯罪人都要判处罚金,此种做法并不可取。 相似文献
105.
杨会芳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1):76-78
与欺骗性的非法行医行为相比,自愿交易型非法行医行为的人身危险性和客观危害性均小得多,而且其可罚的公众基础具有减弱性。因此,自愿交易型非法行医行为具有特殊性,应该单独作为非法行医罪的一个条款加以规定,并应坚持刑罚的谦抑性原则,从轻处罚。 相似文献
106.
死刑核准权归位是解决死刑核准权异化,根除下放所造成的立法矛盾和实务问题的惟一选择。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化改造要求贯彻书面审和开庭审相结合,事实审与法律审相结合,书面审则实行阅卷与提审被告人相结合;立法应当明确赋予死刑复核程序中被告人的律师辩护权和当面陈述权;死刑复核程序仍然应当明确时限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死刑复核程序实行法律监督,监督的方式是抗诉和检察建议;我国死刑复核程序不宜实行三审终审制改造,也不宜只实行法律审。 相似文献
107.
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听证制度的若干建议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的有关听证程序内容过于简略化、原则化,不易操作,需要加以完善。听证适用范围应扩大到各种具体行政行为,“较大数额罚款”需重新界定;听证申请权须延伸到所有利害关系人;听证告知制度要规定告知方式及告知书的内容;听证通知制度应规定将第三人和案件调查人员作为听证通知的对象;应明确规定案件调查人员享有质证权;尽快确立案卷排他性原则;应充实听证中证据制度的规定,丰富听证程序适用方式。条件成熟时可将听证制度专列于《行政程序法》之中。 相似文献
108.
基于撤销的理由、目的和法律效果,撤销许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已经生效但在成立时即存在瑕疵的行政许可事后被撤销;另一类是合法的行政许可因被许可人在获得许可后从事违法行为而被撤销。撤销许可很有可能构成一种行政处罚,但并非所有的撤销许可都是行政处罚。司法行政机关以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真实信息而骗取许可登记为由撤销许可,在本质上属于行政处罚。该撤销许可不具有溯及力,也不影响司法鉴定机构在撤销许可前出具的、被司法机关采信的司法鉴定文书的效力。 相似文献
109.
定量因素在犯罪成立条件中的地位——兼论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刑法中规定定量因素不是我国首创,各国根据国情的不同,对轻微反社会行为或者交司法机关以诉讼方式处理,或者交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不同国家选择不同路径,既是其主观考量的结果,也有客观情势使其不得不然的因素。我国刑法中定量因素的存在有其充分理由;行政处罚、劳动教养等制度虽然有待于完善,但这不是否定刑法中的定量因素的理由。对刑法明文规定的和犯罪构成要件有关的定量因素应在犯罪成立的积极条件中进行形式判断,对综合性的定量因素应当在犯罪成立的消极条件中进行实质判断,从而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的行为予以剔除。 相似文献
110.
刑法中财产损失与人员伤亡后果并列与分别规定之利弊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刑法中 ,经常有财产损失与人员伤亡并列作为某种法定刑适用对象的情况。这样的立法规定是不合理的。其不合理性主要表现在 :虽然在无穷的犯罪具体损害形态与有限的几种刑罚之间对应靠的是社会价值的调整 ,但在现代社会凸显人之生命价值的观念下 ,人的生命无论如何也难于与财产损失相对等 ;将财产损失与人员伤亡相并列作为适用死刑与自由刑相并列之法定刑的依据 ,具有实质的不合理性。因此 ,财产损失与人员伤亡不能适用相同的法定刑 ,而应分别规定。为了使这样的分别规定具有合理性 ,在法定刑之不同罪刑阶段之间应该采用交叉式而不是衔接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