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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刑事诉讼中的“程序分流” 总被引:36,自引:0,他引:36
随着刑事诉讼效率价值的凸现、刑罚目的的转换 ,程序分流在两大法系各主要国家得到了普遍确立 ,并有不同程度地发展。在我国 ,有关立法与实践同样体现了程序分流的内在精神。但相比之下 ,我国目前进行程序分流的机制还不够健全 ,具体制度亦不尽完备。对此 ,应当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 ,加以改革和完善。 相似文献
192.
邓波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2(2)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是执行治安管理处罚从轻、减轻、不予处罚和不执行拘留等法律规定的必然要求,也是教育违法行为人本人、其他公民、法人、组织自觉守法的客观要求。但在实际运用中存在罚、教不当和教育手段不当创新的实际问题。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的立法缺憾是导致该问题的主要原因。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的科学实现有赖于对其含义的统一认识、实施治安管理处罚要充分考虑违法情节、手段、后果、支付能力等综合因素和教育手段的立法完善等方面。 相似文献
193.
薛静丽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2):29-34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恢复性司法和社区矫正等表现刑罚权进步的理念和制度体现了当今中国刑罚权的触角在逐步呈现出内缩的趋向,认真分析这些动态,有助于多方面规制刑罚权的发动和运行。 相似文献
194.
李飞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58-61
未成年人规划矫治是当今世界各国还未普遍采用的一种矫治方式.在我国监狱系统,这项工作还未起步,主要原因是对未成年犯规划矫治系统建设的必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导致这项矫治措施在实践中利用不多,收效不大.但是只要我国对此课题加以重视,势必会在遏制违法犯罪、提高刑罚功效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方面走在世界的前列. 相似文献
195.
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是公安机关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时必须要遵守的,但目前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有许多不足,需要对此加强研究,特别是要加强研究行为犯的立案标准及经济犯罪案件立案标准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衔接问题。 相似文献
196.
郑创彬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5):31-35
自从国家代替私人成为控诉犯罪的主要承担者以来,被害人地位越发渺小,在刑事诉讼中多承担控方证人的角色,成为控方指控犯罪的工具,其独立的司法诉求往往处于被漠视的境地。因此,建立被害人有效参与的量刑程序,对于保障被害人诉讼地位,构建平衡的刑事诉讼模式,实现量刑的程序公正,提高对司法判决的认同感方面具有一定的实际意义。 相似文献
197.
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控制死刑——从公正审判权的国际标准谈我国死刑司法程序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孙长永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8,(Z1)
公正审判权的国际标准大体上包括平等的法律保护权、无罪推定的权利、侦查阶段的人权、审判阶段的人权、判决后的救济权、不受重复追究的权利和在适用刑法方面的权利七个方面。我国法律规定了着眼于限制死刑适用的特别司法程序,但对照国际标准,这一程序在立法和实施两个方面均存在明显的问题,并由此产生了相当严重的危害后果。为了保证死刑案件的公正审判,严防错杀无辜,争取在合理可接受的限度内平稳地减少死刑的数量,立法人员和司法人员应当坚决摒弃长期以来主导刑事司法全过程的专政型司法观念,尽快树立公正型司法观念;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参照公正审判权的国际标准全面完善我国死刑案件的侦查程序、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相似文献
198.
刘霞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20(5)
供体器官来源不足已成为我国医学界公认的问题。但有许多志愿者捐赠器官的心愿难了,这种矛盾呼吁立法的完善。我国器官捐赠立法应提高层次,规定若干基本原则,并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脑死亡、尸体捐献、器官移植技术的安全操作、供体器官的医学卫生标准等方面的规定。 相似文献
199.
对现行刑法之遗弃罪规定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岸曰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17(3):45-48
与大陆法系国家(地区)的刑法相比,我国刑法关于遗弃犯罪的规定过于简单,特别是未规定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体系上也不够严谨,不利于罪责刑的统一和刑罚功能的充分发挥,也不利于司法实践上的操作。法律的修改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而在修改前时“扶养义务”做出合理的扩大解释,正确认定遗弃致人重伤、死亡的行为,可以起到殊途同归、事半功倍的效果。但问题的根本解决,还有赖于在未来的立法中时遗弃罪规定作出科学的修订。 相似文献
200.
Thom Holterman 《Contemporary Justice Review》2013,16(1):47-52
To make sense of the legal decisions courts offer, oftentimes we cannot rely on a strict judicial sense. Sometimes our explanations require us to engage in juridic-political speculation. This I call argumentative arbitrariness. This concept can serve us well in helping us to make sense of matters of justice as well as in developing critiques of legal order.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