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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复合罪过形式之否定——兼论具有双重危害结果之犯罪的罪过形式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欧锦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0(4):3-8,17
新刑法典颁布以后,有刑法学者提出了"复合罪过形式"的理论主张,这一主张在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作者对"复合罪过形式"的理论主张提出了五点质疑,并对其观点进行了批驳.文章认为,如果在刑事立法上确立了复合罪过形式,那么,我国刑法中的罪过理论将变得不科学,并导致立法上的罪刑不相称、混乱;在司法上,由于复合罪过形式理论认为,司法人员无须分析行为人主观方面究竟是间接故意抑或是过失,即可以复合罪过犯罪论处,所以,很容易导致适用刑罚不公,从而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因而,文章提出,我国刑事立法应杜绝复合罪过形式.最后,文章对具有双重危害结果之犯罪的罪过形式认定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32.
樊华中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5(3):25-27
刑事和解在我国的特殊国情下,一直备受质疑。不同观点的对撞形成了刑事和解司法适用的四大矛盾,这些矛盾导致了中国司法在扩大刑事和解适用中的司法纠结或司法尴尬。 相似文献
133.
王成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2,(5):14-18
以《食品安全法》为依据,通过对24个司法判决的分析,总结出关于十倍赔偿司法适用的四个焦点问题。在每个问题上,司法判决都存在着截然不同的处理方法。这种情况对于十倍赔偿立法目的的实现,似乎起到了负面的牵制作用。对这些问题加以研究改进,应当对当下食品安全问题会有正面促进。 相似文献
134.
刘叶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20(3):42-46
死刑终归与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进程不协调,本次《刑法修正案(八)》顺应废止死刑的国际刑事政策潮流,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无疑是我国刑事立法的一大进步。但是我国现阶段仍不具备立废全部死刑的成熟条件,尚须在保留死刑的前提下,从立法、司法、政策及民众思想上创造限制死刑到全面废止死刑的条件。 相似文献
135.
林蓉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3):46-48
二战后,由于国际人权保护观念的高涨,“死刑不引渡”原则作为死刑废止论的一个表征和限制引渡的“安全阀”之一,而引人注目.当引渡“遭遇”死刑,当死刑关涉人权,当三者聚合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中时,在保留死刑和废除死刑的国家间,造成了一些互不谅解的情况.其实,就目前世界发展状况而言,生存权仍是一种相对权,保留死刑和保障人权并不矛盾,各国应抱着求同存异的态度,协商解决矛盾,实现生存权和公共秩序保护之间的均衡. 相似文献
136.
朱家栋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4):13-16
相继出土的甘肃居延汉简、湖北江陵张家山汉简等竹简填补了对西汉初期法律制度研究的空白.近十年来,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刑罚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刑罚体系研究和具体刑名考证为内容的刑罚法律制度的研究,对刑罚适用一般原则和具体刑罚的适用原则为内容的刑罚适用方面的研究,以及汉初刑罚法律思想的研究.不足之处在于对刑罚的执行和刑罚的消灭制度研究不够;与同时期的其他简牍文献的比较研究尚且不够,并且对一些问题必须重新审视并考证研究. 相似文献
137.
在我国建立以“假释为主、减刑为辅”的罪犯出狱新模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重减刑、轻假释的现状源于刑法规定中的逻辑悖论,由此影响了减刑假释制度对罪犯更新改造、重返社会、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降低刑罚成本功能的有效发挥,影响了假释的广泛适用,不利于监狱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我国应适当降低假释标准,提高减刑标准,以此来完善我国的减刑假释制度。 相似文献
138.
《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因为与以往历次《刑法》修正案相比,本次《刑法》修改可以说是幅度和力度最大的一次。《刑法修正案(八)》的亮点之一就是削减了死刑罪名,由于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因其严厉性、残酷性、非人道性和不可纠正性而长期为人所诟病,死刑之存废也是学界一直关注和争论的焦点问题,然而,就我国现阶段而言,对死刑依然保持现状或轻言完全废除都不可取,更重要的应当是在刑事立法和司法适用上对死刑进行有步骤地、渐进式地改革。从此意义上说,《刑法修正案(八)》充分表明我国已进入对死刑的实质性改革阶段。 相似文献
139.
在刑事司法领域,人权保障是一个内涵丰富且不断发展的制度体系。既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也要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同时注意二者平衡。1996年《刑事诉讼法》确认了被害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但由于缺少配套机制,导致实践中出现诸多问题。新《刑事诉讼法》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及其保护,但较少涉及被害人的权利保护问题。与普通刑事案件相比,死刑案件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尤为严重,应当给予特别保护。 相似文献
140.
危害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在我国死刑裁量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危害结果在很多情况下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的形态存在的,其对于死刑的限制适用具有重要意义。充分发挥危害结果情节在限制死刑适用中的作用,应当力戒死刑适用"唯后果论"的倾向;物质性的危害结果不是特别严重的,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危害结果的发生系存在介入因素的场合,应当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