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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舒洪水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7(2):147-153
刑法作为食品安全各部门法的最后一道屏障,理应对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罪刑适应,罚当其罪"。虽然刑法在预防食品安全犯罪方面的作用是明显的,但同时也是有限的。 相似文献
212.
王开武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3):45-49
大幅限制死刑是当前司法为最终废除死刑而进行的意义深远的探索。在众多限制死刑的途径中,通过被害人家属与被告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限制死刑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被证明行之有效。但刑事附带民事调解面对死刑适用与否依然存在不少问题,如何使其不违背公平的朴素观念,给每个死刑犯一个同等的机会;如何令其价值最大化,在事实上减少死刑适用的数量,又满足社会多方需求,是立法、司法、学界不能回避的问题,尤其不能脱离实际增加新的障碍。 相似文献
213.
214.
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的剥夺作为资格刑的内容,没有宪法的明确授权或确认,存在宪法依据不足的问题。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的剥夺理解为限于"政治性"的范围之内,并不符合立法本意。 相似文献
215.
刑事辩护的价值在于均衡控辩双方的力量,从而查明案件,避免刑事错案。死刑案件的复杂性、重大性和死刑的不可撤销性,使得刑事辩护在死刑案件中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死刑错案是发现目前死刑案件中刑事辩护所存在问题的重要途径,对完善死刑案件刑事辩护制度也有重要价值。死刑案件辩护制度的改进方向应由"有辩护"转向"有效辩护",而这需要通过设立死刑案件刑辩律师专门管理制度和特殊参与机制来予以实现。 相似文献
216.
罪责原则具有限制刑罚权发动的机能,因此被视为刑法的基石而不容动摇.但是刑法中的罪责概念并非一成不变,它随着时代的发展历经了概念的演变.从预防角度解读罪责的实质内涵是晚近德国学界发展出来的重要思潮,其中以雅科布斯教授提出的功能罪责论和以罗克辛教授提出的答责性理论为代表.预防罪责理论的创出招致了学者的质疑与批评,但是也引发了对罪责与预防关系的深入思考. 相似文献
217.
鞠佳佳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10(3):62-65
食品药品安全的刑法规制正在形成以风险控制为中心的三维立体模式并可进一步加以完善。法益保护的前置化着重于一般预防,主要是抽象危险犯的设置;资格刑的配置着重于特殊预防,从立法完善的角度,可增设禁止从事一定职业的资格刑;对监管责任的强调和特别规定,则旨在从制度上堵塞漏洞,及时发现和查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控制犯罪风险。 相似文献
218.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刑罚的本质是基于刑事责任对被告人予以惩罚报应,同时,刑罚的目的在于通过减少被告人的再犯可能性实现预防犯罪。同样,作为实现刑罚过程的量刑也应在这种"本质"和"目的"的体系中进行。人民法院在对死刑案件进行量刑时决定是否将加害方及其家属等积极进行经济赔偿的行为作为酌定情节予以考虑时,也应该首先从量刑的这种"本质"和"目的"的体系出发来判断。具体地讲,经济赔偿只有与案件的"犯罪事实"有着内在关联性,本来属于案件"定罪量刑"的要素时,并且,只有将其置于整个量刑体系下,在与其他众多的量刑要素的相互关系中被认定确实具有直接影响被告人的过去罪责(刑事责任)及其将来预防(再犯可能性)的意义时,才可以作为死刑量刑的酌定情节予以考虑,才可以成为慎用死刑立即执行而选择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理由。 相似文献
219.
对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犯罪未成年人适用非监禁刑是挽救并帮助失足未成年人的最好途径,它不仅可以矫正他们的心理和行为,也可以预防他们再次犯罪。但由于对非监禁刑价值认识不足、制度存在缺陷、司法环境困扰和部门衔接不畅等原因,我国对犯罪未成年人适用非监禁刑还存在适用比例、适用刑种、适用区域、适用属地等方面的差异。这些差异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相悖,增加了社会风险;与平等适用法律原则相悖,影响了社会稳定;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相悖,侵蚀了司法正义;与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相悖,减损了刑罚功能。减少、纠正这些偏差,应树立少年司法理念、完善少年司法立法、建立部门衔接机制、探索多种矫正模式。 相似文献
220.
罚金刑在我国刑法中被广泛适用,但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罚金刑得不到有效执行,严重地影响了司法权威。新修改的人民检察院《刑诉规则》将罚金刑执行的监督职责赋予给了监所检察部门,监所检察部门一定要适应形势,找准其中存在问题的原因,积极获取监督信息,找准监督内容,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同时,监所检察部门也要完善自身机构,把监督触角前伸,规范法院对罚金刑的判处,在减刑假释中加强对罪犯财产状况的调查,保证对罚金刑执行监督的不缺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