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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刑事辩护的价值在于均衡控辩双方的力量,从而查明案件,避免刑事错案。死刑案件的复杂性、重大性和死刑的不可撤销性,使得刑事辩护在死刑案件中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死刑错案是发现目前死刑案件中刑事辩护所存在问题的重要途径,对完善死刑案件刑事辩护制度也有重要价值。死刑案件辩护制度的改进方向应由"有辩护"转向"有效辩护",而这需要通过设立死刑案件刑辩律师专门管理制度和特殊参与机制来予以实现。 相似文献
252.
《Justice Quarterly》2012,29(3):458-471
Despite good theoretical reasons to expect strong differences between Southern whites and non‐Southern whites in death penalty support, prior research with 1990 General Social Survey (GSS) data found only a small difference that lacked statistical significance. This paper investigates the possibilities that this null result was a statistical anomaly due to sampling vagaries or that a regional difference has emerged since 1990. Examining GSS data from 1974 through 2006, we initially found that a South/non‐South regional difference among whites did not exist before 1993 but has existed since then. However, further analysis revealed that a Northeast/non‐Northeast difference among whites has also existed during this same period. These findings suggest that future research on death penalty opinion should use both such differences as regional controls rather than just the customary South/non‐South division. 相似文献
253.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刑罚的本质是基于刑事责任对被告人予以惩罚报应,同时,刑罚的目的在于通过减少被告人的再犯可能性实现预防犯罪。同样,作为实现刑罚过程的量刑也应在这种本质和目的的体系中进行。人民法院在对死刑案件进行量刑时决定是否将加害方及其家属等积极进行经济赔偿的行为作为酌定情节予以考虑时,也应该首先从量刑的这种本质和目的的体系出发来判断。具体地讲,经济赔偿只有与案件的犯罪事实有着内在关联性,本来属于案件定罪量刑的要素时,并且,只有将其置于整个量刑体系下,在与其他众多的量刑要素的相互关系中被认定确实具有直接影响被告人的过去罪责(刑事责任)及其将来预防(再犯可能性)的意义时,才可以作为死刑量刑的酌定情节予以考虑,才可以成为慎用死刑立即执行而选择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理由。 相似文献
254.
两汉时期的引经决狱体现了儒法两种法律文化双向互动的关系。董仲舒在推动儒学成为官方意识形态的过程中,对现实政治以及当时通行的法家文化作了让步,对儒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法家化解释,这种法家化解释在具体的引经决狱实践中也多有体现。同时,儒家又坚持了其核心价值,并在既有的法律体系中灌注了慎刑等人文情怀以及亲亲尊尊等宗法原则,开启了法律儒家化的历程,使西汉以来的法律体系具有了厚重的文化底蕴,重新实现了法律体系与民族核心价值观的有机融通。 相似文献
255.
256.
罪责原则具有限制刑罚权发动的机能,因此被视为刑法的基石而不容动摇.但是刑法中的罪责概念并非一成不变,它随着时代的发展历经了概念的演变.从预防角度解读罪责的实质内涵是晚近德国学界发展出来的重要思潮,其中以雅科布斯教授提出的功能罪责论和以罗克辛教授提出的答责性理论为代表.预防罪责理论的创出招致了学者的质疑与批评,但是也引发了对罪责与预防关系的深入思考. 相似文献
257.
生命权是公民的最高权利,国家必须给予最严格的保护,只有在公民实施了最严重罪行且无法对其教育改善的情况下国家出于无奈,才能被迫对其执行死刑。实践证明,绝大多数罪犯都是可以教育改善的,只有极个别罪犯是无法教育改善的。罪犯是否“可以教育改善”并不是无法预测和测量的,完全可以根据罪犯的罪前、罪中、罪后的个人具体情况对其做出是否可以教育改善的预测和判断,当然,真正得出肯定的结论需要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罪犯进行长时间的考察后才行。 相似文献
258.
樊华中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3,15(1):103-109
近些年来,法院对职务犯罪案件判处较轻刑罚甚至给予较多缓刑,在业内被称为职务犯罪轻刑化。轻刑化成为近年来法律界和全国人代会上热议的法律问题,也成为了检察工作面临的难题。通过关注职务犯罪判决轻刑化的原因,我们可以发现职务犯罪判决轻刑化原因存在于立法、侦查、审判与法律监督的各个阶段,其中每一项原因都与其他原因相互关联,一项原因衍生出另一项原因,相互之间已经形成了一个原因的混沌状态。各种原因经过一定效用累积后,产生职务犯罪人轻刑判决的后果,始料未及却又在情理之中。发现这些原因对于今后职务犯罪案件办理、提高反腐成效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259.
本文以习近平总书记讲到的古代“礼法合治,德主刑辅”理念为背景,较为系统地阐释了该理念的内涵及它发生、发展和形成的途程。着重点在于探讨同该理念紧密相关的前贤们在以民为本与富民教民、法治与治国、德治与法治、为政与治吏诸关系上的经典论述,以揭示这些文化遗产对当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与法治建设的镜鉴和继承的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260.
听证程序在我国还是一项崭新的法律制度,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与国外有较大的差距。文章在阐述行政处罚中的听证程序概念及主要内容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同时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