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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民法中,责任能力制度主要适用于侵权法领域,是侵权责任承担的基础。但随着风险社会的来临以及侵权法救济功能的强化,该制度遭受到一定冲击,而基于责任能力进行过错判断的必要性也值得质疑。我国《侵权责任法》并未将责任能力设立为一般制度,只是在相关具体制度中有所涉及,并主要作为衡量过错和减轻责任的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对过错责任作用的发挥提供支持,从而更好地实现《侵权责任法》的救济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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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侵权的归责原则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外有关医疗等服务业的立法,除对高度危险作业如航空业采用无过失原则外,对其它服务业很少有采用。在英、美等国判例中,分专门职业人员之服务性的医疗行为责任和商业上的交易性医疗行为责任,在这两种医疗行为中又分单纯的医疗行为责任和混合医疗行为责任,而采取不同的态度。对医师的责任应以过错责任为原则。对混合医疗中,因药品或医疗器械的原因造成的损害,医师应承担替代责任。对医师无过失患者造成的损害,可借鉴相关国家的制度,建立无过失补偿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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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的法律责任及其认定标准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当前 ,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无明确的法律依据 ,存在误区。应以学生主体身份和学校职责为依据 ,界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范围 ,强化学校过错认定的客观标准 ,并根据学生的不同民事行为能力状况 ,对学校职责作出法律规定 ,以有效防止和正确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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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民不分"的前现代法律中,"不知法不免责"之"法",主要是伦理法、民商法,"责"则主要是采客观归责的侵权责任.而在"刑民有别"的现代法律中,由"前置法定性与刑事法定量相统一"的法益保护和不法制裁的部门法层级结构和比例分配所决定,客观构成要件中的规范要素以前置法的规范评价为核心,相应地,行为之前置法不法性认识乃主观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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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眼于理论形成之际的具体历史条件和思想文化渊源,综合运用经济学、政治学、心理学等多学科理论进行分析,可以看出认识主义罪过理论是在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下,为适应时代的政治需求,受当时的哲学、生物学、心理学、精神病学和犯罪学思想的影响而形成的,情感因素在该罪过理论中的缺失有其必然的缘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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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规约》标志着个人刑事责任在国际法上得到了正式的认可,也是各国国内刑事法律和国际刑事法律相融合的一个表现。对《罗马规约》和《昆士兰刑法典》中主观过错因素、客观因素、抗辩理由等问题的异同分析,有助于正确把握国际刑法未来的发展方向和完善我国相应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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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定永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3)
关于刑法第14条第二款和第15条第二款的删除与保留问题,学者之间存在针锋相对的观点.这一争论的实质就是责任原则及其引中原理在刑法典中如何体现.作为刑法基本原则的责任原则本身应当采取消极、否定的表述方式,同时还应当引申出刑法"以处罚故意为原则,以处罚过失为例外"的原理.我国刑法较好地体现了"无责任则无刑罚"的精神并力图体现其引申原理,但其积极、肯定式的表述方式刚存在结构性缺陷.未来修订刑法时,应当按照各国通例,调整其表述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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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辉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1,34(1):126-136
《民法典》对医疗过失判定规则修改的幅度不大,基本继受了《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我国以往对医疗过失判定规则的解释存在一定的问题,具体表现在部分条文的解释难以形成共识和部分条文的解释结论欠妥。在对医疗过失判定规则进行解释时应对其解释路径进行科学定位,然后才能对医疗过失判定的具体的规则进行正确的解读。衡量医疗过失的标准是医疗水平标准,而不是诊疗规范标准。违反诊疗规范应推定有过失。衡量医疗水平应考虑诊疗规范因素、地域因素、资质因素。我国《民法典》对证明困境下医疗过失的判定作出了特殊规定,学界对伪造、篡改病历等行为与医疗过失的关系存在争议,这些行为的存在应推定有医疗过失,医疗机构可以进行反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