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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资合性和人合性,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运营发展中,引来了众多中小投资者的加入,但是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定存在很多争议。我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针对股权回购做出了相关规定,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特定的情形下可以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然而在公司的运营发展中所涉及的股权回购情形有时会超出法定的范围。在司法裁判中往往出现约定股权回购的纠纷,在认定约定股权回购的效力时,可能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形,法院通常会根据法定回购股权的相关规定去认定约定股权回购条款是否有效。但约定股权回购的条款也有存在的意义,其有效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时符合公司的资本维持原则,有利于公司经营发展。因此,我国《公司法》应当填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的漏洞以应对实践中发生的纠纷。 相似文献
202.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背景与意义近年来,党中央和国务院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多次强调要将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和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并就解决“三农”问题作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中央近两年出台的两个“一号文件”,广泛地涉及了“三农”问题的各个方面,但是着眼点和角度又有所不同。2004年的“一号文件”,主题是增加农民收入,重点是解决农民问题;2005年的“一号文件”,主题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重点是解决农业问题。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重点是解决农村问题,是从农村的角度来全面审视… 相似文献
203.
对优势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进行评价时,应当考量消费者利益."二选一"行为对消费者造成了损害,严重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增加了消费者支出的成本,降低了消费者的收益,并导致消费者福利的减损.域外在互联网领域的竞争执法注重考察消费者利益是否受到损害,其对我国的启示是:在判断"二选一"行为是否损害消费者利益时,应当以有效... 相似文献
204.
毕文轩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3,(5):55-68
由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所规定的四种服务类型具有一定局限性,无法涵盖小程序、云服务器租赁等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将其认定为《民法典》1195条所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并适用该条进行调整。小程序案一审法院为了适用下位法《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而限缩解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做法并不妥当。在适用“通知删除”规则时,应当将《民法典》第1197条中的“应当知道”理解为一种推定的故意,而不宜认定为过失。小程序、云服务器等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由于现实技术以及具体案情决定了其并不知晓具体的侵权事实,因此并不符合《民法典》第1197条所述的知道或应当知道标准。由于采取“必要措施”的目的在于防止侵权后果进一步扩大,“必要措施”不仅包括删除、屏蔽等手段,而且包括转通知措施,此点与《民法典》第1195条规定的转通知义务并不矛盾。由于该类新型网络服务平台在日常运营中通常会同时提供交易和媒介两大类服务,当其为提供交易服务的主体时,应当坚持网络中立性原则;当其为提供存储、搜索以及内容等媒介服务的主体时,应当对其中的内容进行必要的监管;而当其仅仅为提供接入以及缓存等媒介服务的主体时,应当遵循“单纯管道”理论的要求。 相似文献
205.
206.
207.
关于"恶"的问题,其实始终是人类文明史上不可回避的中心议题之一。当初"丑学"的标举,曾经让人有眼前一亮的感觉,不是本身有如何发明而是求异思维的功用。就美学的视角来看,仿佛只有审美才是正道,但这毕竟是一种标准的产物。譬如唐代以肥为美,至今自然标准逆置了,肥胖恐怕都要归入到丑类中去的。恶与善的关系,恐怕也同样没有那么绝对。 相似文献
208.
敦煌吐鲁番借贷契约的抵赦条款与国家对民间债负的赦免——唐宋时期民间高利贷与国家控制的博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霍存福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2):1-11
敦煌吐鲁番借贷契约中的"公私债负停征,此物不在停限"、"后有恩赦,不在免限"等抵赦条款,是民间社会对抗国家赦免私债的契约表现.始于北魏时期的国家对私债的赦免,针对的是"偿利过本,翻改券契"等民间高利贷行为;唐、五代及南宋、元初赦令,延续了这个传统.这一赦免初衷,也波及到无息借贷,致使抵赦条款也出现在无息借贷契约中,反映了民间防御意识的加强.契约中的抵赦条款的反复出现与国家免除民间债负赦令的频繁发布,反映了民间高利贷与国家控制的长时间博弈.明清时,国家不再以赦令形式免除私债,契约中的抵赦条款也随即消失. 相似文献
209.
《南洋问题研究》2021,(2)
第三方市场合作(third-party market cooperation)是共建"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倡导的"政府引导、企业主导"的国际合作新模式,主要表现为中国企业与发达国家企业在第三国进行投融资、建设等方面的合作。基于已有项目实践,根据中国与发达国家企业在东道国合作的密切程度,本文归纳了第三方市场合作的4种融资模式,分别是"共同承建""一方出资、一方承建""合资"与"共同出资、共同承建"。影响第三方市场合作融资模式选择的主要因素包括中国与发达国家资本充裕程度的差距以及东道国政治环境的稳定程度。中国与发达国家资本差距越小、东道国政治环境越稳定,越有可能达成"合资"与"共同出资、共同承建"这两种合作密切度更高的融资模式。目前中国已与十余个发达国家签署第三方市场合作协议,其中中日两国的第三方市场合作进展得最快。本文基于越南宜山水泥厂、泰国东部经济走廊、中欧班列等中日第三方市场合作的代表性项目案例,验证上述关于融资模式选择的假设,并建议下一步研究议题应包括第三方市场合作融资模式的国际合作机制、国际规则及投融资争端解决机制等。 相似文献
210.
舒放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9,23(2)
近年来,我国的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增多,且呈现复杂化、群体化、涉外化等趋势.我国政府为了实现社会公正,走上了通过扩大劳动者个人的权利来解决劳动争议的路子,致使劳动者、企业单位、工会、行政权力以及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的职能、地位发生扭曲.所以必须关注并完善劳资双方的信用关系、工会的职能与地位、行政权力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地位和权威、法院最后的司法救济,从深层次解决原来的处理体制"用其所短"的弊端,实现劳资关系的和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