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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赵娟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17(4):68-70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是刑事诉讼中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设计。美国法院在执行这一原则时先后使用了同一要素标准、同一行为标准及同一证据标准。之所以出现如此反复,是美国司法实践在犯罪事实及刑罚对象认识方面不断深化的结果。我国刑事司法应当借鉴关国在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之同一性问题上的司法经验,合理优化吸收犯与牵连犯理论,落实罪刑相适应原则。 相似文献
82.
马荣春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4):68-76,82
以往的犯罪构成论体系研究,是一种脱离犯罪构成论体系与其他重要法学范畴的关系而进行的"孤立性"研究。与罪刑法定、刑事违法性及刑诉法的关系应该构成犯罪构成论体系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照应其与罪刑法定、刑事违法性和刑诉法的关系将使得犯罪构成论体系研究也是一种"关系式"研究,而这将丰满犯罪构成论体系,并有助于对中国大陆传统的犯罪构成论体系作出"中肯"评价和"冷静"对待。 相似文献
83.
张荆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1,23(3):93-101
2010年是中国的"维稳"之年,也是中国维稳面临挑战之年。从犯罪学的视角分析,科学调控城市化发展速度,加快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和现有户籍制度,改善流动人口的生存环境,扩大社会福利,构建新型的警民关系,强化社区和家庭建设等是减少犯罪,推动社会稳定的治本之策。 相似文献
84.
彭新林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4(4):19-23
《刑法修正案(六)》第3条关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一规范内容的立法原意与文义理解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在短期内,可由最高司法机关颁布相应的司法解释对本罪中的范围作适当的扩大解释,将“雇主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等主体解释在内。从长远来看,则应对立法作相应的修改完善。在单位前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却发生在其后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任内的情况下,仍可追究单位中“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犯本罪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85.
刘建清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6(1):30-35
犯罪心理学作为刑事科学中的组成部分,其价值范畴体现为精神价值、实体价值与应用价值三个层次;犯罪心理学的方法论体系由科学的哲学方法论、系统方法的一般论与具体研究方法构成。本文旨在探讨精神价值与哲学方法论、实体价值与系统方法论、应用价值与具体方法之间,及其价值范畴各层次与方法体系之间的上下位协同作用关系。 相似文献
86.
嫖宿幼女罪自其设立之时就在学者中间存有争议,近年来发生的几起影响较大的嫖宿幼女案,更将争论推向社会各界。在这些争论中,更多的意见是废除嫖宿幼女罪,将嫖宿幼女并人奸淫幼女,以强奸罪论处。从国际公约的视角来看,嫖宿幼女罪的罪名确属不当,然而,将嫖宿幼女合并于奸淫幼女的意见也值得商确,事实上也难以实现。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建议废除嫖宿幼女罪,将嫖宿幼女当作强迫幼女卖淫,以强迫卖淫罪论处。 相似文献
87.
关于法益成为犯罪客体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魏东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13(1):61-69
关于犯罪客体问题 ,理论界分歧较大 ,有许多不同观点。就其合理性而言 ,法益说比较妥当 ,即犯罪客体 ,应当是指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由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其根据主要在于 :一是深刻揭示了犯罪所侵害的实质 ,二是在理论逻辑上无懈可击 ,三是切合了现代民主政治和人权观念的新发展 ,四是具有其特殊的机能 ,五是完全切合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但是 ,法益理论本身也面临许多挑战与悖论 ,尤其是法益价值构造与价值取向等方面还存在许多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相似文献
88.
张应立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23(1):93-97
老年(龄)化是生产力不断进步,人类社会不断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自1999年进入老年(龄)化社会后,老年(龄)化速度大大高于世界其他国家。在快速老年(龄)化过程中产生了包括老年犯罪在内的诸多社会问题,解决这些问题才能更好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结合浙江省老年(龄)化实际及老年(龄)化过程中老年人犯罪发展变化实际,阐述两者间关系,提出遏制老年(龄)化进程中老年犯罪的对策。 相似文献
89.
犯罪断念是抛却未成年阶段暂时性偏离社会规范要求的行为模式变化。成功塑造犯罪断念的首要根据是处于转型时期的越轨青少年的内部条件的变化,外部因素激励犯罪断念的渐次展开;规律的作息、接受正规的职业教育、正常的就业能够减少与沾染不良习气同龄人的非正当接触;政策控制是塑成犯罪断念的第三层次的影响因素;聚焦于心理帮助、道德规范指引、技术培养、能力训练等项目的政策控制,更能引导青少年与反社会行为决裂。 相似文献
90.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强调打击腐败犯罪的同时,更强调对腐败犯罪实施综合预防战略。《公约》设立专章,对预防腐败措施作了系统的规定。目前,我国尚无预防腐败措施方面的中央级专门立法,但是,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都进行了预防职务犯罪的地方立法。以《公约》为参照,借鉴国际经验,检视我国地方立法中职务犯罪预防措施,有利于促进我国预防腐败的制度建设和工作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